房屋漏水为啥还要交物业费?
近日,江西省南昌青云谱某小区业主以房屋漏水为由,拒交8年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诉至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业主孙某向该物业公司支付2012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150.6元,驳回该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孙某购房系多层居住户。入住后,孙某以房屋屋顶漏水长期得不到维修解决、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从2012年1月至2020年5月,欠缴共计101个月的物业服务费7150.6元,原告通过上门张贴物业费催缴单方式向被告催收后,被告仍未缴纳物业费,原告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孙某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按照该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被告辩称的房屋房顶漏水问题,为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导致,原告亦在协调申请维修基金进行维修,被告孙某所举证据尚无法证明自 2012年 1月起至2020年5月期间,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且达到足以认定原告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义务的严重程度。
如原告对小区的物业服务确有不到位之处,被告应自己或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积极沟通,并提出整改建议,如因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原因致其人身财物受损,其可另行诉讼主张权利,而非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故被告孙某应向原告该物业公司支付2012年1月起至2020年5月物业服务费 7150.6元。原告该物业公司主张违约金2803元,虽然物业服务合同对违约金有约定,但被告房屋楼顶漏水,原告收到维修申请后未予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维修,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法院对该物业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