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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业主自治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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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对于业主自治中出现的问题,要一分为二的看待。既究竟是主观故意、还是由于缺少法规认知而出现的不规范操作。当然,两者可能导致相同的结果,甚至是违法结果。      


对于业主自治出现的违法问题,应该第一时间予以纠正并沥青权力界限。随着业主群体法律意识的提高,业主自治组织必然逐渐成熟。很多小区出现本届业委会与上届业委会针锋相对的“口角”、“质疑”、甚至“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多。其实,用法律方式解决问题是反映出整个社会的进步,这一点应该被肯定。

其实,以上表述的现实状况是“撕裂业主群体”为代价的,得不偿失。业主自治组织的公益行为,本质是利用业余时间做一些对小区有利的事情。自然这个群体或者说组织,大部分的构成未必具有专业型。而其中的“领袖人物”往往带有“主观情绪”或者“认知”在主导相关工作的开展。相对来说,这样的人相对强势、独立。在开展业主自治的工作中自然会得罪不同观点的业主。
物业苦 ,只有物业人懂
有些业委会,以公平、公正为出发点,却又在主观强推自认为公平、公正的决策。但法律并没有赐予相应的权力。

有些业委会,以企业的规范,操作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虽然公示期没有业主提出异议,但成为日后的诟病。

有些业委会在维修基金的使用上,为专有区域业主选定施工单位。自认为为专有区域业主选定价格最低的库企业是就对业主负责。但一旦质保期出现维修质量问题。诟病是必然的。

有些业委会以最新“物权法规”作为依据,进行相关维权。例如:公共收益的追讨。对于建成年代时期的《物业合同》约定,以及相应执行法律法规依据毫不知情。导致追溯公共收益的过度维权。

每个独立的业主自治组织的决策,或多或少的存在:缺少法律风险预判、错误的滥用法规、用企业认知代替业主自治规则。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屡见不鲜。一方面反映出业主自治普法的滞后性,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急功近利的心态。

每位业主的小家,构建成住宅小区的大家庭。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强烈建议,有争议的事情要克制,有话好好说,不要用自己刚刚了解到的法律法规去衡量业委会前辈;不要用最新法规追溯较早时期的问题;不要做马后炮,对前业委会评头论足。而从严于利己角度出发,完善议事规则、形成规范,制约权力,依法开展业主自治。那样,才令人敬佩。


刘雄伟:南京市栖霞区西港街道城市治理委员会公众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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