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还敢私自开门营业!处罚!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避免人员聚集引发交叉感染,我县对经营性的非生活必需的密闭场所(如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歌舞厅、洗浴中心、网吧、KTV、健身场馆、茶社、麻将馆、室内体育馆、足疗店、室内游泳馆、棋牌室等文化娱乐场所)一律暂停营业。但个别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禁令私自营业,武陟县公安机关对此类涉疫情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5号通告如下: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5日,龙泉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巡查时,发现辖区某足道负责人李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2021年8月3日武陟县下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下发的5号通告》( 足疗店等密封场所,一律暂停营业 ),拒不执行指挥部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引导顾客从后门进行店内接受按摩,继续营业。民警当场对足道负责人及顾客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依法将负责人李某传唤至派出所。经询问,李某如实陈述了其违规营业的违法事实。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警告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来源:武陟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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