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说工会经费计算的基数是应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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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发了一篇关于职工薪酬核算的文章,有朋友留言问工会经费计算的基数工资、薪金总额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昨天的文章:职工薪酬核算不难。
我告诉他是应发工资的口径。
然后她说我说的不对,然后给我搬了一个文件出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文件相关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她说二哥,你看,这里面讲了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是实发工资,不是应发工资。
条文没错,理解有错。
国税函〔2009〕3号中的实际发放不等于实发工资。
我们企业的职工薪酬可以分为两部分,个人部分和企业部分。
从企业所得税职工薪酬纳税调整表也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其中工资薪金支出其实就是个人部分,也就是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缺勤或旷工造成的工资或者奖金减少的部分」的口径
而单位承担的部分都是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一定比例算出来的如上图所示的部分。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2.5%;工会经费2%,补充养老、补充医疗分别不超过工资薪金的5%;
具体关系我们还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实发工资的概念是从职工个人出发来讲的,也就是职工拿到手的钱。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
而企业所得税里面讲的实际发放工资的概念呢,是从企业角度来讲的,是企业实际支付的个人部分的职工薪酬,当然是扣除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之前的应发数。
企业所得税合理工资薪金扣除是要求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很多人一看到实际发放几个字就把他理解为实发工资,其实两个是有差别的。
理解了内涵就知道我的回答是什么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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