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项“其他所得”的不同命运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因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旧个税法遗留下来的十项“其他所得”该何去何从?牵动无数人关注的目光。终于这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等到74号公告出台后水落石出,74号公告明确了其中四项换税目继续征税,剩余六项则不再征税。曾经我把它们分成四大类,现在看来即使归为一类的其他所得,有的胜利大逃亡,有的换汤不换药,不一样的命运,像极了不一样的人生。我们具体看一下:
一、与促销相关的“其他所得”
1.财税字[1995]64号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超过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算的利息额以外的部分支付给个人的揽储奖金所得,不论以利息、奖金还是以其他名义支付,均应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命运】取消,不再征税
2.国税函[1999]627号规定: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证券公司交易手续费中支付给大户股民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类收入,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命运】取消,不再征税
3.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命运】按“偶然所得”征税
二、与保险相关的“其他所得”
1.国税函[1998]546号规定:保险公司按投保人的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命运】取消,不再征税
2.国税发[1999]第058号规定: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未出险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命运】取消,不再征税
3、财税[2018]22号: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新命运】按“工资薪金”项目征税
三、与房屋相关的“其他所得”
1.国税函[2006]865号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个人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此项违约金收入,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命运】取消,不再征税
2.财税[2009]78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三种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命运】原征收“其他所得”的情形,按照“偶然所得”征税
四、 无法归类的“其他所得”
1.国税函发[1995]351号规定:香港实业家蔡冠深先生捐资500万元人民币建立“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并用基金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80岁至89岁的院士每人每年6000元,90岁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应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新命运】取消,不再征税
2.财税[2005]94号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命运】 按“偶然所得”征税
总体看来,是一个分类项下留了一个征税的税目,留了一个值班的,剩下的都解放了。
转载自: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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