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但凡干过会计的都应该非常清楚,一直以来,增值税的抵扣除了取得合法合规的抵扣凭证,用途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抵扣范围之外,还有两个非常非常重要的时间节点,如果错过,你也面临无法抵扣的重大风险。
这两个非常重要的时间节点是什么?大部分都知道其中一个节点,那就是认证确认期限、稽核比对的360天的期限。
这个规定的意思就是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后必须在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进行勾选确认,一旦错过这个期限,除了客观情况,你可以提出申请抵扣外,基本上你这张扣税凭证就废了。
税收征管上也给错过认证期限的抵扣凭证取了一个名字叫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当然,这个客观情况其实也非常苛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的规定,客观情况主要是一些不可抗力导致的,比如自然灾害等,二哥记得非常清楚就是2008年汶川地震,那会由于地震导致生产经营中断,而且很多人员伤亡,企业恢复生产后发现很多逾期发票,二哥就处理国大量的逾期抵扣凭证,当时这种情况是要报送到国家税务总局去的,非常麻烦,不过确实情况特殊,也都顺利办完结了。但是如果是平时非重大特殊情况的上报,这个我不知道有人试过没,估计就算办下来时间也是非常长的,后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文把上报国家税总局这个规定改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这种情况下流转的次数少了,逾期抵扣凭证处理的效率应该有所提高,但是始终肯定还是不方便的。更重要的是,很多人放过期其实并非客观原因,说白了大部分原因就是人为的,比如新手不熟悉政策等,所以客观原因找不到,这条路走不通,大部分人的增值税就这样损失了,损失对任何一家企业来说都是痛苦的,所以企业都会尽量挽回,这种情况下其实实践中产生了五花八门的处理方式来解决损失问题,这里二哥就不说了。其实增值税这个认证期限从增值税原理来讲并不该存在,我上游正常申报了增值税,我下游支付垫付了增值税税款,我就享有了抵扣权利,我想什么时候认证其实都是可以的,从90天到180天再到360天,到现在取消360天期限,这也体现了国家信息管税的重大进步。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你如果过了360天的期限之前没认证抵扣,那么2020年3月1日开始,你也可以在平台查询到了,可以继续勾选。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12月31日及之前的逾期抵扣凭证,你还是需要按照二哥前面说的走流程申请。所以,企业会计一定要注意这个新政策,特别是之前有把发票放过期的,这个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为企业挽回损失。取得360天这个时间节点外 ,其实很多人都会忽略另外一个时间节点,如果你错过了这个时间点,你也会损失一笔进项税。这个时间节点就是,认证通过后必须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税法上也给错过这个期限的凭证取了一个名字叫,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
有些纳税人光知道第一个时间点,有时候却忽视了这个期限。也就是说把认证当成抵扣,心想着发票认证了、勾选了就完事了。结果在次月申报期填写申报表时候就不填写这部分认证的数据,导致后面申报不上了「当然现在申报软件大部分都能自动从金三取数,这种情况也避免了不少,但是根据二哥了解,仍然有发生」。如果发生,也只有走审批流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的客观原因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送《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企业凭《通知单》进行申报抵扣。当然,我们也知道,真正去走这个流程的而且能走下来的也寥寥无几,一方面是嫌麻烦,另一方面这个确实很多人都不满足,其实也是人为原因过期的。
但是损失不甘心啊,所以日常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很多五花八门的操作来挽回损失,比如修改前期申报表等。取消申报抵扣期限,如果你2017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发票认证后未按期申报,那么2020年3月1日之后也可以申请抵扣。当然二哥就思考,如果是这种情况,2020年3月之后申报表填写时候如果当期实际抵扣的大于当期认证的,申报表比对通不过这个如何处理?我想估计会使用前期认证且本期申报抵扣这个栏次来解决。当然,这个栏次之前申报系统是有限制的,现在既然政策放开了,是不是也会重新设置比对规则呢?当然,这显然对征管比对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控制不严,又会导致虚抵扣的现象,当然国家既然放开抵扣期限,也是对信息系统有强大信心的,这点就不用我们操心了,只需要关注后期如果抵扣如何填写申报表即可。当然,如果你是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情况,那对不起,你还是要按照前面二哥说的走流程申请抵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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