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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火了,作为一个会计,我更关心的是这个。。。

二哥 二哥税税念 2024-04-11

最近,地摊经济火了,你们猜猜二哥第一时间在脑海里面反应出来的是什么?


是看到我们成都女孩摆摊两个月奥拓换奥迪后的蠢蠢欲动?



还是刷到抖音里面段子“月入不到八千,不如回家摆地摊”后的焦虑?



其实好像这些都没有,我既没有想买个五菱神车立马转行摆地摊去的冲动。



也没有因看到别人抢占先机,日入斗金而感到焦虑。



不管你有多火,我自无动于衷,不是我不羡慕,实则是因为我吃不了这口饭,看到地摊经济火了,我什么都没想,脑海里面就一直浮现着一个问题,4月份年审,领导给审计姑娘们在水果地摊上买了200多块钱水果,没有发票,我报还是不报?


说实话,也许这才是我的宿命,一个会计人的宿命,这个才是我应该思考的问题,毕竟只有思考这种问题才对得起我的专业,才对得起月入三万多一点的收入(3000.00)。



没有发票就不入账了,就不报销了,这个对不对?首先大家思考一下这个问题?会计做账永远都是以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为标准的,做账的问题千万不要和税收规定扯在一起。所得税上规定应税行为没有发票不得税前扣除,那就推论出没有发票也不能进行列支,这个显然是不对的。


会计准则从来没有说过,没有发票就不能入账,不能报销。


《基本准则》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发生了经济业务,就必须进行会计处理,要如实的记录交易事项,这是会计核算最基本的要求,及时准确。会计处理对费用的确认,并没有设定发票上的条件,就是说,缺发票不构成费用确认的限制,就地摊买水果确实没有发票这个事情,这是客观条件导致,其并不能否认业务的真实发生,这些业务完全符合费用定义的,费用实实在在的发生了,这就是业务的实质。


换句话说,我们能够从付款凭证(微信、支付宝记录)、清单明细(自制购买清单)、内部报销流程签字等其他资料和票据证明支出确实合理真实的发生。实在没办法取得发票,这种情况下会计也应该以其他资料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如实记账。


当然,这里的意思并不是说以后大家记账要不要发票都无所谓了,且不说抵扣和税前扣除在发票上的特别要求,就是在证明业务真实上,发票其实本身也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很多企业在财务制度上也是把发票的取得作为必要的条件的。


所以,从会计核算角度,发票是构成业务真实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取得发票的必须取得发票,但是特殊情况实在无法取得发票,那么也不构成记账的阻碍,凭借其他原始凭证资料也是应该及时记录业务的。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税务上的处理,税务上处理主要就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无非就是抵扣的问题,增值税抵扣这没有办法,这完全就是凭票抵扣的,你没有合法合规的扣除凭证,哪怕所有人都认可你这真实的业务,你也是没有办法抵扣的,你只能就全部支付的价款计入成本费用。


目前有效的抵扣凭证种类如下:



所以,没有抵扣凭证,比如地摊买水果这个事情,你没有取得购进货物应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就是不能抵扣的。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如果说增值税大家都比较熟悉,那么企业所得税上大家都会问有没有特别对待啊,企业所得税法不是讲求的真实合理嘛,那么没有发票,我也是真实业务,是否允许我们税前扣除?


其实说实话,从我个人角度出发,我也想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如果能判断业务真实,我也支持税前扣除,但是依法治税,这个我们还是要得符合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里面明确了两点。二哥就不搬条文了,具体意思就是分两种情况。


1.如果你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除了特殊情况,你都应该以发票为扣除凭证。


2.如果你的支出不属于应税项目,那么正常情况是不以发票为扣除凭证的。但是如果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发票的,也可以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


自然人摊主销售水果这个属于货物销售,很显然肯定是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按照28号公告,那据必须以发票为扣除凭证,如果说会计核算和所得税税前扣除大前提都是业务真实,那么所得税扣除在业务真实的判断上条件应该更严苛,发票作为真实性组成部分,应该取得而未取得的理论上就是不能税前扣除。


所以,正常情况下,你得让人家摆摊的给你开发票,你自然人不能开,你去税务局代开啊,按次销售不超过500,你还能免增值税。


道理是这个道理,但是估计你要让人开发票,人宁愿不卖给你,所以这就是一种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是什么?就是这种小额零星的支出,销售方没法给你开发票,开发票成本太高,还不如不卖你的这种情况。之所以特殊,那就是放出口子来解决一些确实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的,比如从个人地摊上买的情况。


毕竟,城管都管不了的路边流动摊贩,你还想要发票这个可能性基本为零。


但是这确实是企业的支出啊,真实的合理的啊,就是没有发票,好了,这种情况,开了个口子,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所以这个特殊情况真是解决特殊情况的,你不要乱扩大范围使用,也别化整为零,去冒这个风险。


起征点,个人就是按次300-500。


看到这个你又问二哥,你买个水果就要人家身份证号,人家得说你是疯子,实操基本不可行,这个我承认,但是没办法,规定就是这样规定,你做不到,那你提前换个地方买嘛,换个有门面的个体户水果店买,换个超市买,你公司开支要发票没事就别去地摊啥热闹。


注:二哥,一个专注于税务实操的会计人,公众号发布内容或二哥原创,或自己审核后转载分享,所有内容仅供参考,绝非大家实际办税依据。分享很重要,交流更有价值,欢迎大家有疑问多留言,文章发布后当日的留言二哥会尽量都回复(往期留言随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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