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行政区划1912-1949
中华民国省、公署、道的划分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官方使用“行政区域”一词)指代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的行政管理区划,包括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分为省(地方、行政区)、道(行政督察区)等级别。北洋政府初期分为22省、4特别行政区、4地方、3地区和2府;国民政府初期分为28省、2地方和6院辖市,后期台湾光复、外蒙古独立,1949年共分35省、12院辖市、1地方和1特别行政区。
国共内战后所谓“民国政府”迁台控制区域只包含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地区(台澎金马)。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沿革,主要讲述中华民国自1912年建国以来,于1950年退守台湾期间,各级的行政区变动情形过程,及包含日本扶持的傀儡政权、中国共产党的解放区,下表分别叙述省级、道级及县级行政区的变化过程的沿革:
一、省级行政区
民国元年(1912年),全国共划分为直隶、奉天、吉林、黑江、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新疆22省,外蒙古、内蒙古、青海、西藏、阿尔泰、塔尔巴哈台共28个省级行政区。随后陆续设置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京兆、东省、胶澳商埠、淞沪商埠,废置塔尔巴哈台、阿尔泰区域。至民国十五年(1926年),共有32个省级行政区
二、跨省级行政区
1928年国民政府北伐后,曾基于军事需要,在部份省份设立跨省政务委员会以方面管理,列表于下:
(1)跨省政务委员会
湘鄂临时政务委员会:湖北省、湖南省、汉口市
东北政务委员会: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热河省、东省特别区、兴安屯垦区 西南政务委员会:广东省、广西省、广州市、云南省、贵州省、琼崖特别行政区
北平政务委员会:河北省、热河省、察哈尔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东省特别区、北平市 驻平政务委员会: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察哈尔省、绥远省、北平巿、青岛巿 蒙古自治政务委员会:察哈尔省、绥远省境内盟旗
绥省各盟旗自治政务委员会:绥远省境内盟旗(乌兰察布盟及伊克昭盟所属各旗,归化土默特旗、绥东右翼四旗)
察省各盟旗自治政务委员会:察哈尔省境内各盟旗
冀察政务委员会:河北省、察哈尔省、北平市、天津市
1947年至1950年期盼间,中华民国政府于各省份设立跨省级的军政长官公署。至1949年为止,扣除已由中国共产党控制的东北及华北两地,实际尚有东南、华中、华南、西北、西南5个军政长官公署,各大区划分如下:
(2)军政长官公署
东北军政长官公署:辽宁省、安东省、辽北省、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龙江省、嫩江省、兴安省、大连市、沈阳市、哈尔滨市
华北军政长官公署:山西省、河北省、山东省、热河省、察哈尔省、绥远省、北平市、天津市、青岛市
华中军政长官公署: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汉口市 华南军政长官公署:广东省、广西省、海南特别行政区、广州市
东南军政长官公署: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台湾省、南京市、上海市 西北军政长官公署:陕西省、甘肃省、宁夏省、青海省、新疆省、西安市 西南军政长官公署: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康省、重庆市
三、道级行政区
35省、2地方、1特别行政区 14直辖市注1 1(院辖市)
绥远省 绥 归绥(今呼和浩特) -
热河省 热 承德 -
辽北省 洮 辽源 -
安东省 安 通化 -
松江省 松 牡丹江 哈尔滨
合江省 合 佳木斯 -
辽宁省 辽 沈阳 沈阳、大连
吉林省 吉 吉林 -
察哈尔省 察 张垣(今张家口) -
河北省 冀 清苑(今保定) 北平、天津
山西省 晋 阳曲(今太原) -
黑龙江省 黑 北安 -
嫩江省 嫩 齐齐哈尔 -
兴安省 兴 海拉尔 -
江苏省 苏 镇江 上海、首都南京
安徽省 皖 合肥 -
浙江省 浙 杭州 -
福建省 闽 福州 -
江西省 赣 南昌 -
山东省 鲁 济南 青岛
河南省 豫 开封 -
湖北省 鄂 武昌 汉口
湖南省 湘 长沙 -
广东省 粤 广州 广州
广西省 桂 桂林 -
四川省 川 成都 重庆
贵州省 黔 贵阳 -
云南省 滇 昆明 -
西康省 康 康定 -
陕西省 陕 西安 西安
甘肃省 陇 兰州 -
青海省 青 西宁 -
宁夏省 宁 银川 -
新疆省 新 迪化(今乌鲁木齐) -
台湾省 台 台北 台北、高雄
海南特别行政区 琼 海口 -
西藏地方 藏 拉萨 -
蒙古地方注2 蒙 库伦(今乌兰巴托) -
注1: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以前,共计有35省、1地方(不含蒙古地方)、1特别行政区、12直辖市(台北和高雄尚未升格)。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