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跨性别员工违法解雇及人格权之诉均获法院支持
在两个独立的案件中,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分别支持一位跨性别员工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和侵犯人格权的精神抚慰金。
2015年4月,员工在新入职的一家健康体检公司工作一周后即被辞退。公司让一个同事告知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同时,该同事还告诉员工公司人事主管认为其穿着打扮与公司形象不符。员工认为这个说法是对其跨性别者身份的歧视,这才是其被解雇的真正原因。员工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在该劳动争议案件中,公司拒绝对歧视性言论承担责任,并坚称解雇该员工的理由是试用期未能满足录用条件。法院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因此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并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同时,法院认为该同事的言论不足以证明公司存在歧视,因此在判决中驳回了员工关于公司存在跨性别歧视的主张。
2016年12月,员工向同一法院提起了侵权之诉,主张该健康体检公司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因此构成侵犯其人格权。在该案中,法院对于是否存在歧视问题要求公司来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只有公司自己知道解雇员工的真正原因。法院考虑到先前公司违法解除的判决,认为在侵权之诉中公司未能证明合理的解除依据。因此,法院认定公司因侵犯员工的平等就业权而构成侵犯员工的人格权,并判决公司向员工支付人民币2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要点回顾: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在劳动争议中回避歧视问题,而只是审查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事由。然而本案第二个案件表明,法院可能会在关于平等就业的侵权之诉中受理歧视问题。法院通过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公司,并援用先前关于公司违法解除的判决,而认定公司无法证明不存在就业歧视,使公司在平等就业的侵权之诉中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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