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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读 | 中国少数民族历史上的推选制(后附《宗教信仰与民族文化》稿约)

何星亮 集刊 2021-01-26


中国少数民族历史上的推选制



内容提要:推选制主要是氏族社会实行的选举制度。氏族制度又分为母系氏族制度和父系氏族制度两大类。在母系氏族制度下,一般选举年长而德高望重的妇女担任氏族长。氏族长领导和组织氏族的生产和生活,与氏族其他成员的社会地位平等,一起参加劳动而不享有特权。氏族内的重大事情,如选举、撤换氏族长或军事领袖,宣布战争或媾和,收养外人入族,决定血族复仇等,由氏族议事会民主讨论决定。氏族长对内管理氏族的日常公共事务,如调解纠纷、安排生产生活、裁定氏族成员遗物的继承、主持宗教祭祀活动等;对外代表氏族参加部落议事会,拥有决策权。在父系氏族制度下,一般选举年龄最高、经验丰富的男子担任氏族长。氏族长任期无一定的年限,不世袭,不称职者可以罢免。氏族长从事生产劳动,无特权。氏族长按习惯法有权处理氏族内部的事务,遇有重大事宜,由氏族长召集各家族长老讨论决定。

关键词:民族 推选制 氏族 部落



在中国少数民族历史上的政治制度中,有些民族的氏族部落或村社头目的产生属于推选制。有些民族有氏族部落或村寨议事会,有的则没有。下面主要根据历史文献资料和调查资料,分南、北方民族两大类,介绍和分析历史上的推选制度。


一  南方民族的推选制


基诺族的长老制。20世纪50年代前,基诺族的社会发展水平处于原始公社发展末期,社会组织已由血缘组织过渡到地缘组织,除了少数地区还保留血缘组织外,大部分地区由不同氏族成员共居的地缘村寨组成。基诺族村寨间有着明显的地域界线,往往以宽阔的森林、河谷、山箐为界,并以挂满竹木制刀枪的木制界桩为标志。巡视、修理村寨道路和界标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村社多是内部通婚,所以每个村寨一般都有几个可以互相通婚的家族或氏族。村寨又有共同的经济、政治、宗教、文化生活,俨然是一个完整自然的小天地。因为历史原因,不同村寨间往往有不同的习惯、宗教信仰,甚至服饰上也各有特色。


基诺族村寨的权威是父系长老,除巴朵寨和少数几个村寨例外,基诺族大多数村寨都有两个长老——“卓巴”和“卓生”,他们由村寨内最古老的两个氏族产生:其唯一的条件就是年长,而并非勇武多才,即使他是个平庸者,甚至是个盲人,只要他年纪最长,也要义不容辞地登上村寨长老的职位。这种古老氏族的长者都以年龄排名次,如在职长老为卓巴,接班人即为巴努,一旦卓巴去世,巴努即理所当然地继任为卓巴——村寨长老。卓巴原是氏族酋长,在基诺族母系氏族时代就已出现,而且担任卓巴者是年长妇女。卓巴是受人尊重的公仆,是公社的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的领导者。到了父系氏族——家庭公社时代,血缘关系被地缘关系打破,除了从母系氏族时代继承了卓巴这一名称,并逐渐由男长老取代女长老外,这时又在氏族外婚的对应氏族中产生了一种新的村寨长老——卓生,即村寨首领,久而久之,卓巴、卓生就成为村寨传统的长老。受傣族村社的影响,长老中的“卓巴”称为寨父,“卓生”称为寨母。清王朝统治基诺山时,卓巴、卓生也曾按照汉族的称号命名。卓巴又被称为“老伙头”,卓生被称为“老菩萨”。迄至20世纪50年代初,卓巴、卓生基本仍属于基诺族村寨的村民公仆,是最受人们尊敬的领导者。


在一些较大的村寨,如巴亚、札果等寨,都有传统的七位长老,这七位长老的名次排列是:(1)卓巴(首席长老),(2)卓生(第二长老),(3)巴努(首席长老的接班人),(4)生奴(第二长老的接班人),(5)科卜洛(第三个氏族的长老),(6)达者(第四个氏族的长老),(7)乃俄(第五个氏族的长老)。七个长老组成村寨的长老议事会,这是村寨的权威性机构,解决寨内的传统事宜。


基诺族的长老既是刀耕火种山地农业的组织者,又是村民社会生活的主要管理者,其四个主要职责事关村民的生产生活和信仰,在调解纠纷、对外交往等方面也起着重要的作用。长老不脱离生产劳动,没有薪俸报酬,具有公仆性质,但在年节、婚丧平均分配肉类食物时,可以多得到一部分。基诺族的长老制是早期民主制的典型,基诺族的长老是村寨中受尊敬的领导人。


怒族的推选制。怒族在20世纪50年代前,还保留氏族组织和氏族制度,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头人,头人的产生是共同推选的,主要是推选作战勇敢、能干、公道的人,推选不分贫富,老年青年都可以。氏族头人没有一定的任期,一般是选出后到死为止,才再选别人。也有年老辞职的,要送一头牛给新头人。头人如作战不力,办事不公,可以撤换,如知子罗头人色局曾因不会办事而被撤换。


头人的职责是管理氏族内部的事,排解内部或家族间的纠纷。氏族头人没有特殊的权利,仅是在调解纠纷时,当事双方要送给一些刀、锄、蓑衣之类的小礼,但头人要拿出酒请当事双方喝。例如调解命案,当事双方应各拿出两头牛或相当于两头牛的东西,由参加议事的人平分。但后来也有被头人独吞的情况。凡较大的事情,都要经过全氏族的男子商议。头人不能世袭,也没有形成固定的统治集团,未形成如景颇族的“官种”及彝族的“黑彝”一样的贵族集团。


氏族头人有带领全族人进行血族复仇的责任。作战由氏族头人召集全族青年人,杀牛盟誓,“杀死仇人,共同偿命。族人被杀,誓报血仇,不要命金”。作战时两族青年身披牛皮甲,手拿长刀,带弩弓毒箭,互相厮杀。作战时,双方每死一人即升起一道烟火,以通知对方,作为以后抵偿人命或赔尸骨钱(命金)的依据。氏族间往往因土地、婚姻问题产生纠纷,如调解无效,则发生械斗。如纠纷、械斗牵涉到几个氏族或村寨时,则用“散牛毛”的方式通知联合起来,推选一个作战勇敢有经验的人当指挥。


一个村寨内有几个氏族的则可由各氏族头人中推选一个威望最高的作为村寨头人,相当于部落酋长的性质,如老母登括留是共同推选出来的村寨头人。村寨以上没有共同的组织,尚未发展到部落联盟。据说怒江西岸的怒族有部落联盟的形式,如大马扒(传教士)体母体武的祖父是大头人,曾率领怒人作战,打到鹤庆的牛街,现在他家里还保存着一些战利品。


20世纪第一个十年,民国政府统治进入怒江地区以后,许多原来的氏族头人被委派为团政、保甲长,氏族头人失去了原有的作用,有些氏族头人死了,也就没有重新产生。同时,基督教传入以后,建立了统一的教会组织,从而打破了氏族和原有的地域界线,对氏族组织的解体起了一定作用。20世纪50年代,氏族头人在怒族群众中已没有从前那样的威望了。


独龙族的推选制。独龙族大多数社会组织以村寨为单位。一个村寨一般只有四五家人,最多的有十几家,大都是由一个或几个父系家族组成,但其他氏族或民族的人,经大家同意后,也可以加入,成为这个村寨的一员。每个村寨都有一定的界线,并且有一个头人管理村寨的事务。


一个或两个(户数少地区相连)村寨有一个头人。头人都是自然产生的,一般是能说会道、办事公正的人。头人没有特殊的权利,不能父子继承。头人死了以后,再产生一个,一般不撤换。头人的职责是收集对土司的贡物,管理村寨事务,调解纠纷,批准外人入寨,对外交涉联系等。村寨以上没有更高的组织,头人之间无论大小都没有隶属关系,平时也没有联盟的情况。北部地区,在民国初年曾委派了一些头人当乡保长,后来这些人就成了民族领袖人物。、


贡山县四区茂顶、蓝旺度独龙族的村寨头人都是由辈分较长的人担任,头人的条件是较富裕,有群众威信,对群众有号召力,能按习惯法调解纠纷等。各村寨和各家族间原来没有头人。由于家族间和村寨间发生纠纷时只靠武力,械斗的结果,不死即伤。甲家族的人不敢经过乙家族的辖区,有事发生则封锁村寨,寸步难行,人的生命,朝不保夕,严重地影响了生产。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各家族头人互相商议,一致认为有必要共同选出一个为大家所公认村寨间的头人,总管各家族和各村寨的公共事务,大家听他的话,家族间互相报仇残杀的事就可以避免。于是在家族头人会议上,一致推选有威信的麻必力家族头人麻必力·农夸,为茂顶、巴坡底、蓝旺度、马可、页明等12个家族的总头人,各家族头人及其所辖村寨区域界线内所属的居民均受其统属。


茂·爪省曾任总头人,将各家族间的纠纷一一调解,头人和群众都拥护他,茂·爪省死后,各家族长与群众集中在他家,众议其子茂爪捧继任。


茂爪捧任总头人,清朝官员夏瑚视察坎底,途经茂顶,行文加委其为头人。茂爪捧死后,其子茂捧为总头人。茂捧就职后受国民党加委为头人,死后,其子茂色袭职直至1950年止。[117]

贡山县四区四村每个父系大家族“克恩”都有自己的头人,头人是懂得历史、习惯法并善于辞令的人,多半是年长的男子,亦有少数的女子,他们被称为“卡珊”。勇敢而善于战斗、肯于牺牲自己的男子叫作“甲卡”。“甲卡”是保卫本“克恩”成员财产安全的勇士,是“卡珊”的助手。


如果两个“克恩”的成员发生纠纷,提出诉讼,则由通晓习惯法的“卡珊”根据习惯法进行判决。为了判决公正合理,有时几个“卡珊”联合审理,倾听当事“克恩”成员的意见,然后才做出判决。特别是审理杀人事件,审理是在“克恩”的空地上进行;为了判决公正,除了双方“克恩”的“卡珊”,还请其他“克恩”的“卡珊”作中间评议人,本“克恩”的“卡珊”,成为本“克恩”在习惯法方面的辩护者,其他成员都出席旁听和参与辩护,男成员则张弩执刀,准备如处理不公便进行血的复仇或以武力解决。判决必须被双方“克恩”的大多数成员同意,才被认为有效。


拉祜族的推选制。拉祜族村寨的头人称“卡些”。“卡”是村寨,“些”是领导者,“卡些”即村寨的首领。每个村寨皆有卡些,由群众选举产生。选举过程是,首先召集寨内户主会,提出三个正直、会说话、富裕、能热心为群众办事的候选人,然后投玉米籽,玉米籽多者当选为卡些,选出后再由“卡些隆”委任当选者。卡些就任期限无严格规定,办事公正、负责、为群众拥护者可当一辈子,否则,群众可随时罢免。卡些管理全寨一切事务,还有“卡列”一人协助他办事。而卡些之上的“卡些隆”和“促莫”都是世袭的。“卡些隆”(“隆”是大的意思)即“大卡些”,管若干“卡些”;而“促莫”则管若干“卡些隆”。


傈僳族的推选制。傈僳族氏族头人的产生,还保持着原始民主制的习惯。居住在一起的氏族,都有一个头人,一个村寨内几个氏族或同一氏族的支系,则有一个共同的村寨头人,这个头人一般是由人数多的氏族的头人担任。无论氏族或村寨的头人,都是自然产生的,一般都能说会道,办事公正,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他们就自然而然地成为公众领袖。有的头人是由内部推选的,不能世袭,他的职责是处理氏族内部的事务,如调解纠纷,主持祭祀,并代表氏族与外面联系交涉等。在与别的氏族和其他民族械斗时,有些头人还担任军事指挥者。头人的家庭一般较富裕。在民国政府统治未进入傈僳族地区之前(20世纪第一个十年),头人的权力比现在大得多,有关与外人械斗或讲和都由他最后决定,氏族内部发生的纠纷,他是最高的仲裁人,但头人的权力不是用强制的手段来实现的,而是基于传统的习惯和威信。如碧江县理悟底村大头人雀阿配,在群众中享有很高的威信,1913年民国政府统治者进入怒江地区后,他领导理悟底群众,起来暴动,杀死了“怒俅殖边署”副委员长景绍武等25人。氏族头人都参加劳动,没有特权,仅在替人调解纠纷后,当事人要送一点小礼给他,有些地方要送所争执财物的二成给头人,但在调解纠纷时,头人要拿出酒来请参加调解的人。


头人没有一定的任期,一般是老死为止。有些年老不能办事的,就由另一个年轻能干的人接替,没有任何交接手续,也没听说有撤换的情况。


国民党统治进入怒江地区以后,氏族头人中的绝大部分兼任了乡、保、甲长,头人变成了统治者的工具。随后基督教在本区广为传播,帝国主义传教士又利用这些头人担任宗教头人,例如俄科罗乡14个密支帕(教会头人)中,有6个原为氏族头人,大密支帕克阿局是乡长,又是氏族大头人。


阿昌族的“鸟蒙作”。阿昌族的社会组织,在20世纪50年代前已经是地缘联系的共同体了。一个村寨单一的姓氏或族系村寨已经不复存在。同族异姓、异民族已经杂居在一起了,如腊撒蛮东寨有12个姓氏:盖、必、潘、刀、段、杨、刘、腾、董、马、许、屈。其中杨、潘、段为汉族,马为回族,其他为阿昌族。不过,血缘联系的痕迹仍明晰可见,如腊撒海朗寨,是阿昌族聚居村寨,有雷、许、曹、熊四姓,村寨划分为上中下三片,上片为雷姓所居,中片为熊姓所居,下片为许姓所居,而曹姓一户独居其间。血缘联系的痕迹,说明了阿昌族曾经历过氏族社会。而由血缘进入地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


阿昌族的历史上的政治制度保留有氏族社会的痕迹。“鸟蒙作”即寨老或“寨子中的老人”,各个村寨都有,阿昌话称为“阿么扒池”,即调解事情之意。充当“鸟蒙作”的条件是年长、能说会道、有一定的办事能力。具备这些条件的人,均可充当“鸟蒙作”。“鸟蒙作”是村寨中各姓氏所公认的,是自然形成的,无所谓选举仪式。如腊撒海朗寨的四姓雷、熊、许、曹,各姓均有一个“鸟蒙作”


村寨中事务由“作借”(村寨头人,意为“好儿子”)邀请“鸟蒙作”参加共同商议处理。而本家族有什么大事情,本家族的“鸟蒙作”邀请本家族老人共同商议决定。


“鸟蒙作”具有氏族社会长老的痕迹,但在20世纪50年代前已染上了封建社会的色彩,被封建统治阶级所利用,为统治者服务。


布朗族的“高嘎滚”。布朗族的传统政治保留氏族制度的残余,每个家族都有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家族长,布朗语称“高嘎滚”。它是由家族内年龄最大的男性成员依次轮流担任,终身任职。在这里,当选作家族长的嘎滚头人并不是以其财富多寡和能力的强弱为条件,而纯粹是以其年龄辈分的高低为转移,具有原始民主的性质。只有当某一家族长死亡之后,全嘎滚的各户成员才派代表至家族长家中,在死者身边召开会议,决定新的继承人,这种会议男女均可参加。会上由年青一代提出高嘎滚的候选人,被提名者要当众赌咒发誓,表示忠诚于集体,为大家出力办事。

按照习惯法,村社头人在固定的几个家族内世袭继承,推选年龄最大者担任。因此,在嘎滚内部就出现了既是家族长,同时又是村社头人的情况。高嘎滚的主要职能一是管理全家族的公有地,负责每年分配土地给家族成员;二是保管胎嘎滚,负责主祭家族神;三是主持家族各户成员参加的家族会议、解决族内纠纷;等等。


各个家族在每年砍种家族地、祭祀、过赕、家族成员疾病或死亡以及选举家族长等重大事务时,要举行各户成年男子出席的家族会议,布朗话叫“抛嘎滚”。会上商讨决策,做出规定,大家便共同遵守执行。20世纪50年代之后,这种家族会议已不经常举行了。


瑶族的瑶老制和石牌制。20世纪50年代前,瑶族社会存在名为“瑶老制”的政治制度。一般认为,它产生于原始农村公社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瑶老是村寨的首领,由民主选举或自然形成。一般由经验丰富、办事公道、在群众中享有威望的人担任,不脱离生产,无特权。大凡瑶族村寨内部有关生产和维护社会秩序、调解纠纷、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抵御外界侵扰等公务,皆由瑶老主持。他们是社会的公仆,凡重大事件,都要召集全寨大会裁决。村寨成员必须遵守和维护传统的习惯法,违犯者瑶老有权给予处罚以致处死。


瑶老制在不同地区有不同名称,滇南一带称为“目老”;滇东南和桂西南一带称为“丛会”;湘南、桂北一带称为“迥壮”。但其性质和社会职能基本相同。


20世纪50年代前,广东连南八排瑶所保留的“瑶老制”最为典型。在这里的瑶族社会中,“瑶老制”的结构比较完整。为管理各项事务,这里的各个瑶族村寨内设有多名“瑶老”,如“天长公”“头目公”等。


(1)天长公。天长公是一排之首,一年一任,以年龄最长的老人充任(有的地区是选举产生),当选者一生中只任一次。其职责是处理排内大小事务,处理排内纠纷,维持排内秩序。若办事不公正,有贪污、贿赂行为的,群众可向他提出罚款,并可罢免,另行选任新的天长公。


(2)头目公。每条龙(依地域、山势划分的排之下的社会单位)的头目,由每条龙选定一人,任期各地不一(二、三、五年均有)。其职责除管理龙内的事务之外,也在排里协助天长公办事。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天长公缉捕盗窃人犯,办理纠纷事务等。头目公除办事有报酬外,每年另由本龙的人家出米1斤为酬。


随着瑶族地区向阶级社会过渡,“瑶老”逐步为富裕户所把持,有的“瑶老”接受了当时政府委派的职务,成为瑶族社会内部享有特权的头人。“瑶老制”的性质在不少地区逐渐发生了蜕化变质的现象。不过,这一变迁过程是不平衡的,有的地区直至新中国成立前夕,仍保留有原始民主性质的“瑶老制”,有的地区则仅仅保留有民主的外壳而已。


石牌制也是瑶族的一种具有原始民主残余性质的政治组织形式,1940年以前存在于广西大瑶山地区(今属金秀瑶族自治县)。这种组织是以一个或若干个村寨为单位,对于防贼御匪、保护生产、议定婚姻聘礼、保护外来正当商人、处理纠纷等问题订立共同遵守的规约。这种规约称为“石牌律”、“律法”或“条规”,刻在一方石碑之上,称作石牌。这种石牌法规也有写在纸上或木板上的。由于参加的户数、村寨数不一样,有总石牌、大石牌、小石牌之分。


石牌制是由瑶老制发展而来的,广西的瑶老一般实行神选制,而石牌头人则实行推选制。村里有人平日为人公道,善于言辞,有胆有识,村人遇有大小争端,就请他去调处办理。如果他办事令人满意,请他办事的人就会日渐增多。当他在群众中树立了相当的威信以后,就可望由在本村办事,逐渐扩展到为邻村办事,也就可望由小头人而逐渐成为大头人。另外一种是由老头人培养而成,老头人见同村或同姓中有比较聪明、会说话而又有胆识的青年,便带他去替别人调处争端,使他由见习而熟悉为人排难解纷的方法和过程之后,就先让他单独地去替别人办事,由小事办起,逐渐到办大事。时日久了,也就成为头人。


石牌头人主要解决村民纠纷。当事双方分别向小石牌头人申诉情由,谁理由多谁胜诉。若争执不下,再找大石牌直至总石牌头人。但石牌头人并不能强行定案,只是起调解作用。村寨对外械斗时,石牌头人任军事指挥。


侗族的“寨老制”。“寨老制”是建立在传统的“合款制”社会组织基础上的政治制度。侗族人好聚寨而居,一寨之民或单由一个同姓共祖的父系世系群组成,或由两个以上的父系世系群组成。各世系群均有自然形成的长老来管理世系群内的公共事务,俗称“房长”或“族长”。这些长老同时又共同管理村寨公共事务,他们统称为“寨老”或“乡老”。根据侗族习惯法,每寨必有寨老(理老)或头人,小寨一人,大寨则一至两人。


“寨老”多由辈分较高、年纪较大、能说会道,懂得本寨的历史和风俗典故,办事公平,热心当地公益事业,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人担任。“寨老”没有什么特定的经济收入,仍然依靠自己耕田种地过日子。处理村寨公共事务,在他们来说,只不过是一种公益。他们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仆。侗族的“寨老”虽主要由男性中老年人担当,但在个别地方,如广西三江程阳和贵州从江九洞一带过去也有由妇女担当的。如贵州从江九洞弄吾地方就曾出现过一位著名的女“寨老”——乃段。


侗族的社会组织为款(垌),会款是侗族社会固有的集会议事的组织形式。按照习惯法,会款普遍以村寨为单位设立,大寨设一个,小寨则数寨设一个,数十寨则设联款,统管下面各寨的会款。会款职权有二:对内可产生和罢免寨老,集会议事;对外可以号召各处会款组织群众武装抵御外来侵犯之敌人。会款的集会议事方式各地习惯法规定不一,广西龙胜侗族大凡地方上有事,即由寨老喊寨,通知村民集中于村中的石板坪会址,共同商议;三江侗族则多集中于村寨中的鼓楼坪;鼓楼悬挂有大鼓,有事即由寨老击鼓为号召集。集会议定的事,大都根据民意立断,寨老不敢包办;各款每年要举行盛大的“讲款”仪式,宣讲款约(习惯法)。


广西彝族的村寨头人和议事会。广西那坡的彝族,无论哪个村寨,都有由本寨本民族的领头人物所形成的“议事会”处理本民族事务。如决定本民族的重大事情,民族节日活动的筹备、指挥,祭祀祖先,维持民族风俗习惯,对违反族规的人实行制裁,等等。彝族村寨里的“议事会”的主要成员有如下几个人——“摩公”(巫公,彝语叫“摩喃”,代表“天公”)、“喃”(或叫“萨喃”,即土地公)、“八浪”、“麻公爸”(又叫“公头”),此外还有寨里几个最老的老人。其中摩公和喃是世袭的,八浪和麻公爸大都由每年推选决定。这个“议事会”就是平时村寨里民族习俗事务的主持者。


参加“议事会”活动的数位老人,他们是村寨里年岁最大的老人。参加“议事会”的人数,根据村子大小和传统习惯而定。者祥屯参加“议事会”的老人是四人。他们的产生,是自然形成的。如果他们中有人去世,则由村屯里年纪最老的人依次补上。这些老人在村里很受尊敬,威信很高。他们在村寨议事会中的主要作用,是出出主意,对需要做出决定的事表示同意或反对,如在三月初三选八浪时,先由他们提出候选人。不过,候选人也不是唯一决定八浪当选的人。如果参加选举八浪的户主们多数不同意,他们还得重新合议另选,但这类事的发生是较少的。平时,寨子里发生了什么事情,也要请他们商定,给予解决。例如要是有人偷了东西,或发生了乱伦的事,就由他们和八浪开会研究,决定如何处置。无论是公共祭祀活动或聚餐,他们都是跟随在摩公、土地公的后面或坐在他们身旁,不过所得的东西如肉块,要比摩公和土地公少。在节日里,负责把煮好的肉或糯米饭分发给聚餐的人,有时也负责打鼓。


那坡县的彝族村寨,都有一个主持民族民俗事务,并得到群众认可而有威望的“议事会”,它对本民族事务实行比较有效的管理。因此,彝族内部比较团结,他们的传统节日活动和一些有原始色彩的风俗习惯,能够世代流传,民族特点也能够较多地得以保存。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对彝族的统治是通过保甲制来实行的。例如,者祥屯为一甲,有一个甲长,甲长一年一换,于每年年初时轮换。甲长的政治职能是替乡长、村长收集各种捐税经费。甲长既无特殊地位,也无特权,无利可图。由于彝族群众普遍生活贫困,无力缴纳苛捐杂税,但钱收不上来,乡长就要找甲长,征兵征不到也要找甲长,甲长是个苦差事,因此无人愿当甲长,只好轮流当。过去当甲长的人,同时又是本民族的“八浪”(社会组织的头人之一,负责筹备和指挥民族节日活动),可谓“两位一体”,合于一身。甲长与“八浪”兼于一人,“八浪”是民族活动的具体组织者,颇有威信,也是一年一任轮流当,每个成年男子都有机会轮上。


四川凉山彝族的家支头人和家支会议。凉山彝族的每个家支的家和支都有若干个头人,有“苏易”“德古”“扎夸”三种。有见识、能排解纠纷、办事合于习惯法,这样的人称为苏易。阅历深、见识广、善于辞令、办事公正、能调解较大纠纷,在全家支甚至在其他家支中都享有很高威信的人称为德古,其地位高于苏易,形同彝区的“政治家”。勇敢善战的人称为扎夸。


苏易和德古是经过若干次的调解纠纷,表现出才干和娴于习惯法,得到家支成员的信任,众望所归,不经任命、不经选举,很自然地显现出来,他们多是中年以上的人。当上头人之后,倘在调解纠纷中,有一两次偏袒不“公”,就失去众望,不再有人请他调解纠纷,没有罢免手续,自然地失去头人地位。扎夸是在冤家械斗中,由于勇敢善战,涌现出来的人,多是青壮年,在战场上并不是军事领袖,只不过是“械斗英雄”,在日常生活中也不调解纠纷,但他是被人所赞美、羡慕的人物。头人也不世袭,若不具备当头人的才干,即便头人的儿子也当不上头人。


头人通常是由男人担任,若有突出才干的妇女也可以作头人。美姑巴普区布兹家布兹挺志、吴奇家吴奇玛基和布拖吉狄家吉狄拉乌的母亲都是能说善道有才干的黑彝妇女,都当上了本家支的头人,只是不率领本家支成员进行冤家械斗。


只要具有才干和“公正”的条件,就可以当上头人,因而各家支头人的数额并没有限制,数目也不相同,可多可少;有时某家或某支在一段时期内甚至没有头人。头人因其群众威望的广狭面之不同,所能号召的群众数目就有差别。


头人的职务是替人排难解纷,作纠纷中的仲裁者。在几个头人共同作家支会议的召集人时,其中威望高的作会议的临时“主席”,在冤家械斗的场合,各家支头人负责率领本家支成员担任某一方面的进攻或防守任务。


头人在彝族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如调解家支内的纠纷,保护汉商到凉山经商,保障物资交流。在彝族内部,对于向他投保的其他黑彝家支所属的曲诺,也尽保护之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使曲诺所受的压迫和剥削略微减轻一些而较能安心从事生产。

凉山彝族政治制度的重要形式是家支会议。家支间的纠纷所涉及的范围广阔,所发生的事件大,非头人所能解决得了的,就召开家支会议大家共同商讨处理。大体上可以分为“吉尔吉铁”和“蒙格”两种。


黑彝家支会议的内部是不分贫富,一律平等,用民主的方式来讨论,决议是自觉遵守的。其间不存在专断、强迫。至于被统治的白彝家支成员来说,就只有无条件的服从。


壮族的“寨老制”。壮族寨老制在新中国成立前主要存在于一些交通不太方便、受外界影响相对较小的山村。这是一种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农村公社发展阶段、由各氏族公推长老管理全寨事务的社会制度。每个村屯都有一个寨老,壮语叫“波板”,直译成汉语即为“村寨之父”的意思。寨老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推选,由全村按传统方式推举有威望、有能力、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肯为村民服务、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魄力、有群众基础等为人们所信任的老人担任,或是由年迈卸任的“寨老”荐举经村民认可的人充任。另一种是通过自己在平日处事中去取得信任,受村民拥护,公认而成为头人。


寨老负有多种职责:(1)领导村民议定习惯法;(2)调解纠纷处理争执,维护村寨社会秩序;(3)掌管全村公共财产;(4)掌执集体祭祀大权;(5)领导全村寨进行生产、公益事业的建设,如修筑道路桥梁、挖掘水井、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和开发水力资源等;(6)代表村民说话办事,处理本村寨涉外事务;(7)组织村民开办学校、培养人才;(8)主持各种会议等。平常村寨的小事,由本村寨的寨老(都老、乡老)处理解决,大事则请邻近村寨的寨老(都老、乡老)来共同处理。


佤族的推选制。佤族的村寨头人有窝郎、头人、魔巴、珠米。


   窝郎:窝郎是从建寨最早的一姓人中选举出来的。若同时有几姓人迁到新的地方,建立寨子,则由这几姓杀鸡看卦,哪姓人的卦好,就由哪姓人当窝郎。窝郎是世袭制。窝郎的产生和性质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它是随着寨子的产生而产生的,在此以前管理大家的,是在氏族基础上产生的“姓头人”(即氏族长)。窝郎的职权随社会的发展有所不同。窝郎产生之初,它是管整个寨子的(包括宗教、政治等一切事务),职权范围较广。后来窝郎的职权范围已大大缩小了,只是“管鬼”,管“佤臃道理”和有关宗教上的某些事情,如砍头等。


   头人:头人是20世纪50年代前汉族叫起来的,20世纪50年代后沿用这种名称。佤族自称头人为“扩”(kuat),“扩”为老人之意。头人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但也存在着某种世袭倾向。所谓选举,并不像我们一般所理解的那样,它基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逐渐从群众中推选出来的,即会说话,会办事和经济条件优越的人经常参与处理事情,在人们中取得了威信,因而群众也找他办事。再经过一个过程,人们便称他为头人了。一种是头人死后,由大家商议确定由其子继任(其子也要具备头人条件)。世袭的倾向,首先表现在人们对头人的尊敬和对其后代的尊重上。如果其子当头人的条件具备(即使稍欠),一般即继续为头人。其次表现在头人死后,寨人在推选新头人时首先考虑其后代。根据对不少头人家史的调查,一半以上都是有二三代头人家史的了。头人的条件可归纳为三点:经济条件优越,会讲话、办事,勇敢、公平等。


   魔巴:魔巴是宗教活动的主持者和扮做鬼的人,不是政治上的领袖。但是由于魔巴会扮做鬼,知道的事情多,多是老人,而佤族有尊老和迷信鬼的传统,所以他们在群众中也有一定威信,对佤族政治也起了不小影响。例如,对外发动战争或砍头,常由魔巴来看卦和解释卦的好坏。判断偷盗也由魔巴来看鸡卦,习惯法的解释也多请教魔巴。这些都说明魔巴同政治的关系和对政治的影响。


   珠米:珠米是富裕户和有钱人的意思。珠米本身不是头人,但由于他们有着优越的经济地位,因而也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对政治也就有着越来越大的影响。上面谈到经济条件在头人产生中的重要意义,谈到头人绝大多数是“珠米”,即使不是头人,有些“珠米”也直接参与政事的处理。对有些大事的处理和商量,头人是要请一些“珠米”参加研究的,很多事情是根据珠米的意见和要求决定的。


“头人会议”和“群众大会”:有关寨中大事,或者整个部落的大事都要召开头人会议来商量解决,任何头人,即便威信最高的头人也不能独断专行。参加会议的一般不限于头人,群众可自由参加,并可发言,同事件有关的群众是当然的参加者。头人会议召集人不一,一般由最先接触和处理此事的头人召集(有的会议是由同事件有关和参与处理的群众召集)。会议时间不定期,根据情况的需要而召开。地点不定,一般在召集人家里。会议也没有什么形式,坐立皆可。发言也没有什么次序和规定,到会者可自由发表意见。当会议进行到一定时间,到会者的意见发表得差不多时,召集的头人或威信高的头人,作最后发言,这就是会议的决议了。如果在讨论中得不到一致的意见,即便大多数头人的意见一致,只有个别头人坚持不同意见,也不能做出最后的统一决定。如果事情要按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处理,持不同意见的头人可以不参与处理(这种情况是很少的)。


京族的“翁村”。“翁村”即“村老”。翁村是乡正式村长之意,他是管理村中事务的老人。其任务主要是处理村内发生的一切事端,负责对外交际,筹办“唱哈”,执行祭祀仪式,召集会议,宣读和执行村约,等等。


翁村不一定是有钱有势者,一般来说,他要具有说话能力,为人公正,有点文化知识,并为群众所爱戴。翁村是由老人(村内有名望的老人)组成的“嘎古”集团推选出来的,任期为三年。翁村负责监督执行村约,处理村内事务,筹办“唱哈”,主持祭祀等。


嘎古集团拥有很高的权力,村中一切事情都要先由嘎古集团讨论决定,然后交由翁村执行。翁村处理不了的事情即转交嘎古集团处理。嘎古集团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例如,20世纪50年代前,巫头有全村公有的14亩水田,11亩坡地,几所渔箔以及岛上所有的山林,都是归嘎古集团掌握处理的。他们可以拿去出租、典当和出卖。翁村任职期间,由嘎古集团在村内抽出一些公田或渔箔给他作为报酬。在巫头,翁村的报酬是一处公有的箔地。


翁村之下有几个专职的人物。其中有一个叫作“翁模”,他专门管理“哈亭”的烧香,是由嘎古集团推选出来的。“翁宽”,是专门看管山林的人,由选举产生,任期也是三年,期满后可以升一级,若工作干得不好,群众可以罢免,没有什么报酬。“翁得”是专门负责观音庙烧香的,由选举产生,任职期间,可以享受2亩公田作为报酬。“翁记”,即文书,专门负责宗教活动及收、支账目。由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群众不得任意罢免,期满后可以提升一级,有渔箔一所作为报酬。


白族那马人的“伙头制”。白族那马人的村落头目称“伙头”,管辖一村或数村,替土司征收租税,征派劳役。恩琪村的伙头由白姓家族世袭。据说周姓家族依附丽江木土司,故不能担任伙头之职。伙头是世袭的,由父传子,兄传弟,因此伙头不一定是富裕人家,土地也不一定很多,因为这职位是由祖辈传下来的。村子里有人偷盗财物被获后,交给伙头来处理,可以捆吊起来抽打,也可以勒令其赔款,赔不起的由他的家族亲友帮助赔。村子发生纠纷则由伙头召集各家族的族长来共同调解。到1926年还保留有以刻木记事来调解的原始习俗。调解时,伙头拿一块一尺五寸长、一寸宽的竹片,竹片两侧各代表原告与被告。当他们申诉一个理由时,则在竹片各自的一侧上刻一个口子,等双方申诉完毕,由伙头来数竹片两侧的口子,口子多的一方,则表明他理由充分,口子少的一方,则表明他理亏,以此来判断是非。另外,也有用黄豆、石头来调解的。谁说出了一个理由,便在他的面前放一颗黄豆或一粒石子,然后根据各人的黄豆,石子多少来判断是非。同村各家族间或各村子间的纠纷也由伙头来调解。从前,恩琪村归兔峨罗土司管辖,1935年废除伙头制度,建立了保甲制度。


高山族的推选制与部落会议。高山族每一个构成村落的父系世系群体单位有一位族长,习惯法规定由该族中年龄最长、行辈最高者担任。在每一部落中,人们尊全部落中几位最年长的为长老,其中一位年龄最长者为部落酋长。长老并不代表自己的世系群,只是因自己的才能、德望、财产而被部落会议推选出来。

根据高山族习惯法,部落会议的种类与任务如下。


(1)部落民大会。这是部落的全体成年人可以参加的会议,在会所前广场露天举行,常是由长老向部落民宣布重要习惯法的议定或变更,也在欢迎重要外来访问者时举行。

(2)部落长老会议。几乎所有部落的重要公务执行前都要由此会议讨论,交与甲头或会所领袖执行。

(3)部落会所会议。这是部落男性组织的会议,由会所领袖召集,由男子组织的各小组领袖参加,主要讨论部落防务、出猎出渔、修筑道路等任务的分配,及青年训练事宜。

(4)部落审判会议。凡违反部落习惯法者,其属于公罚者由甲头与会议领袖检举,属于私罪者由被害人向甲头或土官控诉;由土官、甲头召集长老会议对两造家属代表进行审理并作判决,由甲头执行刑罚及纠正。

(5)族长会议。凡是关于土地财产、耕租与婚姻收养等问题,由土官、甲头召开各宗家的族长举行会议讨论解决。

(6)同盟部落间的会商。凡数个毗邻部落之间有相关的问题时,常可以由一个公认的领导部落的酋长邀请同盟部落之土官、通事甲头与番耆代表在领袖所在部落举行部落间的会商,决定由各参与代表回到各自部落依照会议决定宣布并实行。


依照习惯法,高山族有这样一些头领:①土官。他是由部落会议选任并报请地方官发给执照予以公认,一般是终身制,偶有年老退休或被部落会议罢免改选的情况。②甲头。甲头是辅佐土官的执行领袖,由比土官年轻的壮年人担任,召集会议、宣读新的习惯法、分配集体任务、执行刑罚等都是由甲头执行。③会所男性领袖。会所是部落防卫与公共事务及集体行动发动的中心,一切经常性或临时性的防卫与集体性工作,如守夜打更、巡哨等任务都是由会所的男子领袖组织指挥执行。此外,高山族还有禁忌和部落英雄(在战争、狩猎中有特殊功勋者)、鸟占领袖、渔团领袖、复仇战团领袖、技术领袖、部落司祭等。


二  北方民族的推选制


赫哲族的推选制。“哈拉莫昆”是赫哲人的氏族组织,管理本民族氏族内部的事宜。赫哲族被清朝大批编入八旗后,一切事务逐渐改由八旗衙门管理,大部分地区赫哲族的氏族组织已消失;少数人中“哈拉莫昆”继续存在到民国初年,并仍起着作用。但与外民族交错杂居的赫哲人中的氏族制度,在20世纪初即清朝末年已失去其作用。


“哈拉”和“莫昆”原有两种含义,“哈拉”女真语意为“姓”,也是氏族;“哈拉达”是氏族长。“莫昆”为“家”,也是家族;“莫昆达”是家族长。一个“哈拉”,可以有许多“莫昆”;但一个“莫昆”只能属一个“哈拉”。


一个姓有一名“哈拉莫昆达”,但一个村中往往有几个家族,这样就有几名“哈拉莫昆达”。有关村中的大事,就由几名“哈拉莫昆达”共同研究解决。


关于“哈拉莫昆达”的人选问题,有三种不同的说法。第一种,“哈拉莫昆达”是选出来的,选举有才干、有威望,办事公正的人担当。第二种,老“哈拉莫昆达”死后,他的儿子可以继任;除非他的儿子实在没有本领,干不了的时候,才能另选他人。第三种,凡是“哈拉莫昆达”都是上级委派的。这三种说法实际上是由选举到世袭,直至上级委派,是氏族长产生发展的连续过程,只是地区不同,发展有先有后,都经历过这三个阶段。历史传说,它可辅正典籍记载之不足,并且这三种不同的传说,综合在一起,也是符合氏族组织发展规律的。


“哈拉莫昆达”管理本氏族内部的生产、生活、婚姻、丧葬等各项事宜。如有人偷盗或犯法之事,他根据其错误轻重,影响大小,分别给予口头责备或打板子的处罚。赫哲族风俗:“哈拉莫昆”内部成员不能通婚;但同姓而不是同一个“哈拉莫昆”的人可以通婚。男婚女嫁都必须取得“哈拉莫昆达”的同意;如果“哈拉莫昆达”反对,这门亲事也只好作罢。“哈拉莫昆”内部成员都是平等的,“哈拉莫昆达”也没有什么特殊权利。依赫哲人早年的习惯,很久未见面的两个人,一旦见面时,晚辈人要向长辈人磕头。遇到这种情况,“哈拉莫昆达”也不例外。


达斡尔族的莫昆达和莫昆会议。达斡尔族传统的社会组织,一是“哈拉”,是达斡尔人古老的社会组织,通常把“哈拉”视作古老的氏族组织。莫昆是从哈拉分化出来的血统关系更近的血缘集团,既可视为大家族,也可以认为是由哈拉分化出来的新氏族或称作女儿氏族。在1950年前,哈拉作为氏族组织的功能只在个别地区存在,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主要是“莫昆”。


每一个莫昆都有一个“莫昆达”,即家族长或氏族长,处理莫昆或屯的日常事务。当选的条件是,本莫昆的成年男子,能办事,为人公正等。如不称职,由莫昆会议罢免另选他人。莫昆达的任务是,召集莫昆会议,管理山林,调解族内口角等。如有与其他莫昆交涉的事情,他是本莫昆的代表者。莫昆达没有任期,没有报酬,也不脱离生产。


清代在达斡尔族实行盟旗制度后,莫昆达不是由莫昆会议选举的,而是由佐领(牛录章京)任命的,并把莫昆达的职务,规定为替佐领办事,如帮助征兵、查禁赌博等。


每个莫昆都有莫昆会议。莫昆会议由本莫昆全体成年男子组成,是莫昆的最高权力机关。莫昆的职能,就是通过它来行使的。莫昆会议不轻易召开,它的召开只限于处理比较重大事件的时候。根据调查了解,孟尔丁哈拉七个莫昆的会议处死过“毛奇亚”,有些莫昆会议还处死过一些人。如在19世纪中叶以前,德都勒莫昆聚会处死过一个人(原因不详)。郭贝勒哈拉那音莫昆曾有一个人(名字不详)忤逆、淫乱,族众根据莫昆会议决定,当夜派人到他家里,把绳子交给其母亲,叫她套在睡眠中的儿子的脖子上,然后大家把他勒死。


19世纪中叶之前,德都勒屯世袭佐领岱丰嘎,因不执行莫昆会议关于各户作篱笆,隔离田地与牧场,以保护庄稼的决定,在莫昆会议上受到鞭打处分。岱丰嘎虽然是世袭佐领,被莫昆处分了,也无可奈何。


哈萨克族的“比”。“比”(Biy)是哈萨克族历史上最有特色的官职。这一官职在乌孙时代便已存在,当时的汉语译音作“靡”。“比”既是法官,同时也是部落头目。他的职责主要是处理各类案件,维护社会安定。“比”必须能言善辩,精通哈萨克习惯法,善于处理各类诉讼案件。“比”做出的各种判决,人们必须服从。有些“比”为可汗或苏丹、汗出谋划策,成为他们的主要谋士。“比”大多出自平民,主要由推举产生的。但有些声名显赫的“比”去世后,多由其子继承“比”的职位,这样,由原来的世选制逐渐演变为世袭制了。


柯尔克孜族的议事会。柯尔克孜族和其他民族一样,历史上曾经实行过多种政治制度。最早的是氏族部落制度,血缘纽带是这种制度的基础。阿寅勒、氏族、部落头目一般由选举产生,大小头目之间的关系是上下臣属关系,小头目必须服从大头目,每个头目对所属的人们拥有很大的权力。氏族和部落设有议事会(凯额什),柯尔克孜语称“氏族议事会”为“乌鲁凯额什”,称“部落议事会”为“额勒凯额什”。氏族和部落内的重大事务,均由议事会处理。氏族和部落都各有长期形成的习惯法,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准则。这种古老的氏族部落制度延续数千年,直至近代仍保留其残余形式。


比,柯尔克孜语称“Biy”。“比”这一职官始于原始时代,它最初是氏族部落社会习惯法的仲裁人,相当于今天的法官。“比”必须能言善辩,善于辞令,精通习惯法,善于处理各种诉讼案件。“比”做出的各种判决,人们必须服从。有些“比”为可汗或汗出谋划策,成为他们的重要谋士。由于“比”的权力很大,有些“比”实际上是某一部落的头目。有史可查的柯尔克孜族历史上的“比”是唐代薛延陀汗国时期的“比”,当时黠戛斯有论悉辈、居沙波辈和阿米辈共治国政。“辈”当是“比”的同音异译,亦即“Biy”的唐代译音。有些学者根据这三个“辈”,认为黠戛斯当时有三个部落。早期的比是推选的,后来也演化为世选制或世袭制。至清代,部落头人“比”多为世袭。《西域闻见录》卷三:柯尔克孜人“称其君曰比,或有管领一二十爱曼(地区、村庄)者,或有管领二三十爱曼者。爱曼人户即其阿拉巴图(库兰),虽皆为布鲁特,而其比不一。各君其地,各子其民。力敌势均,不相统辖。……如其比死,立其比之子若弟,他人不得与也”。


综上所述,20世纪50年代之前,我国部分少数民族还保留较为古老的推选制,大多数民族的推选制都是古代氏族社会的残余形式,这些资料本身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对研究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注:本文作者何星亮(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原文收录于《宗教信仰与民族文化》第十三辑,2019年12月,第64-83页。篇幅所限,注释从略。可点击最下方,进入中国集刊网查看原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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