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印本丨笔谈:疫情中的权利保障
哲学社会科学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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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信息:常健等:《笔谈:疫情中的权利保障》(预印本),来源:中国集刊网(www.jikan.com.cn)。
上线时间:20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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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谈:疫情中的权利保障
2020年初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引起法学界广泛关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一特殊场景中,权利主体、对象、内容以及权利保护场景、保护原则、保护机制等,均与以往大为不同。这些新的变化值得探讨、分析和思考。为了梳理与总结疫情中的权利保障经验,山东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编辑部联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组织了“疫情中的权利保障”这一专题笔谈。本专题笔谈共10篇文章,探讨了疫情中的公众知情权、文化权利、特殊群体权利保障等问题,并对疫情中的政府责任、国家人权话语功能、全球人权治理、个人信息的利用限制、权力行使的比例原则等问题进行了综合分析,以期对相关理论和实践有所助益。
突发重大疫情下四类弱势群体人权的特殊保护 /常健
紧急状态下宪法权利保障与限制的模式论 /范进学
中医传承与文化权利 /杨建军
脆弱性视角下的特殊群体权利保障
——以老年人在公共卫生危机中的处境为例 /张万洪 刘远
突发事件中公众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王岩云
全球疫情防控下的偏激型政治正确观念与全球人权治理 /钱锦宇
突发公共危机事件中权利救济的政府责任 /王淑荣、华昉
行政紧急权力行使中比例原则的适用位阶分析 /张妍妍
突发重大疫情中国家人权话语的功能 /殷浩哲
人权视角下政府个人信息的利用及限制
——以政府应对突发事件为切入点 /李鑫、崔大阳
一 关于突发重大疫情下弱势群体人权的
特殊保护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主任常健教授关注到疫情下的四类弱势人群,呼吁为他们提供特殊的人权保护。这四类弱势群体是:(1)由于自身身体状况而受到疫情更大威胁的人群,如疫情感染者,更易感染疫情的老年人和患有相关基础病的人,以及缺乏自我防护能力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孕妇、精神障碍者等。(2)疫情时由于所处的特殊情境而更容易遭受疫情危害的人群,包括与感染者发生各类密切接触的人员,如疫情救治一线的医护人员、感染者家属、快递员、商店店员等,还有处于特殊管制状态的监狱服刑人员、精神病院的住院患者,以及处于集中生活状态的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福利院的住院人员等。(3)因缺乏适应疫情防控措施的条件或能力而面临生存和生活困难的人群。比如,滞留在疫情爆发地区无法返回原住地的人员,以及独居的老年人和缺乏人员照料的残疾人,会面临更大的生活困难。(4)因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而失去经济来源的人群。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对上述四类弱势群体应当予以平等的权利保障,不能加以歧视或不合理的区别对待。要特别防止对疫情爆发地区居民的丑化和污名化。
在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生活服务的分配上,需要一视同仁,防止对老、幼、病、残人员的忽视,以及对滞留疫情爆发地区的外地人的歧视。更重要的是,需要根据各类弱势群体的特殊需求予以必要的特殊保护。
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张万洪教授等,运用脆弱性理论审视老年人群体在公共卫生危机中的处境,认为社会需要为脆弱群体提供特殊支持,保证他们的适应力达到抵御风险的水准。一般而言,社会的支持主要是提供充分的机会和资源,具体包括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社会资源和存在性资源等四个方面。
二 突发重大疫情下国家如何履行保护公民
基本权利的义务与责任
上海交通大学范进学教授梳理了世界各国宪法对紧急状态下人权的保障与限制模式。许多国家宪法规定了限制基本权利与自由所必须遵循的比例原则,列举了受限制与不受限制的权利和自由清单。比例原则是当今国家权力行使的基本指导原则,其作用就在于规制公权力行使的手段与方式,使国家机关妥善、审慎行使权力,除了权力行使的目的正当外,还要选择对公民个人权利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最小的措施。他的结论是:在公共紧急状态下,各国宪法对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与限制模式虽有所不同,但依然秉持两大基本原则:一是法治原则;二是保障人的最低限度的人权原则,不得随意克减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这完全合乎《世界人权宣言》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规定,即尽可能地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措施,且不得克减或限制公民享有的生存权、人格尊严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等最低限度基本人权。
山东大学张妍妍副教授从行政法视角出发,探讨了紧急状态下比例原则的具体适用。学界一般认为,比例原则由妥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三项子原则支撑,对于这三个原则的位阶顺序,传统的“三位阶论”不能解决长期以来行政实践中存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对公民权益的损害程度难以控制等诸多弊端。作者提出,应建立动态的妥当性原则审查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慎重检视每一项行政行为在紧急状态发展全过程中是否契合该行政紧急举措初始设定的目的。具体来说,理想的行政行为审查步骤应该是:第一步,合目的性原则判断。第二步,对纳入选择范围的多种行政治理方式和行为策略进行利益衡量,一是此项举措对相对人或者公众的法益所可能带来的损失,二是该举措所需承担的行政成本,以及应该予以考虑的社会成本、公众接受能力因素等重要内容。在这个阶段,需要针对紧急状态的具体类型、级别、时间、地点、严重程度等因素,建立健全相应的核心因素考察量表以供政府科学评估。第三步,对各手段衡量之后的结果进行横向比对,确定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少的方式和举措。如果上述权力运行程序是正当的、合理的,那么在必要性原则与均衡性原则的适用位阶上应该是将均衡性原则置于必要性原则之前,即比例原则三项子原则的适用位阶是:妥当性原则——均衡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紧急状态下比例原则的适用并不主张“从一而终”,而应“反复思量”。
吉林大学王淑荣教授等认为,从事实层面看,突发公共危机事件中政府承担的人权义务是绝对义务。政府必须对因危机事件可能被侵犯的公民权利承担起救济的责任。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具有突发性、公共性、危害性三大特征,所以政府在履行救济责任、采取保护公民权利的对策或制定规范时,势必存在“侵害”公民权利的风险。应通过科学合理的即时预判、政策与行政行为的渐进调整,以及依法治理来避免。
面。
三 突发公共危机事件中公众知情权与
个人信息的保护
山东政法学院王岩云博士研究了突发事件下公众知情权的保护问题。认为该权利的保护在突发事件下尤为重要,也要求更高。加强突发事件中公众知情权的保护,不仅是公众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带来的恐惧和保护自身健康权、生命权在内的各项权利的基本前提,而且是政府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公共危机、提升应急防控治理能力和政府公信力的必要措施,还是修复社会信任的重要途径。加强突发事件中公众知情权保护,应从完善突发事件防控信息传播机制、健全公共舆情引导机制和推进构建多元化的公共信息渠道等方面着力,尤其应注意建立和完善“吹哨人”制度。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李鑫副教授等从人权视角探讨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保护问题。实践中,政府利用个人信息并未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而个人信息又逐渐显现出基本权利的特征,使得政府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充满了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名存实亡。政府与其他掌握个人信息的主体之间的信息分享缺乏监督。政府部门间的信息流动不受监管。
也就是说,个人信息的保障完全依靠政府的自觉,保障能力也与政府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认知直接相关,即使政府内部的流动规则已经不能满足个人信息保护的实际需要,信息主体也无从知晓,更无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和补救。可以认为,政府内部的信息流动目前正处于不受外界监管的处境。
作者提出政府利用个人信息的具体规制方式。首先,应当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把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作为基本权利加以保障。其次,建立常态与突发事件中的不同规范方式。再次,凸显技术性立法倾向,适应信息技术的新变化。最后,在政府利用个人信息的各环节贯彻个人信息的人权理念。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依照比例原则细化政府利用个人信息的具体方式和适用范围。同时,捋顺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的关系,特别是注意政府利用个人信息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
中国人权研究会秘书处殷浩哲博士探讨了突发重大疫情中国家人权话语的功能。权利保障,既要做好,也要说好。充分、恰当地表达国家在面对疫情时的人权立场,需要对国家人权话语所具有的选择框架、分享意义、阐明价值功能有清晰的认识,以对内凝聚社会共识和国家认同,对外提升国家形象和国际话语权,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笔谈并对中医传承与文化权利、全球疫情防控下的偏激型政治正确观念与全球人权治理等问题,做了探讨。
文/刘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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