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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风建设系列文件解读

研院质管与学风办 中山大学研究生教育 2020-02-12

       学术的规范是关系到一所大学声誉和质量的大事,它事关长远,不可小视(黄达人,2005)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我校设立中山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并制定《中山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山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中山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 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创新;

       (二) 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

     


        适用对象: 本《规范》、《办法》适用于在中山大学工作和学习的人员,以及以中山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各类人员

二、中山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

        学风建设委员会是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风气建设的规划、指导、咨询和认定机构,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对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

三、中山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本《规范》将作为学校学术道德教育的内容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据。通过本规范的公布实施,让我校师生清晰学术道德规范的要求,警惕学术不端的行为,提高学术道德认知水平,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广大师生应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遵守学术引文规范。

   (二)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公开研究成果、研究数据等必须尊重事实、完整准确。

   (四)学术活动涉及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或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或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

   (五)在参与推荐、答辩、评审、鉴定等学术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坚决抵制各种不良影响和干扰。

          (六)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规范》明确剽窃、抄袭,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构成学术不端,学校将对责任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这些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不注明出处,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发表(包括提交课程论文)以及自我抄袭;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一稿多投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滥用学术信誉的行为等。

        其他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学术不端: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中山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办法》突出了以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学术不端的受理、调查和处理机制。

     《办法》要求,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办法》采取“举报以实名为主,匿名为辅”原则。对学术不端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并且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根据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学校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依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取消相关科研成果的工作量,追回学校给予的相关资助、津贴、补助及奖金等;

  (三)在一定期限内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 

  (四)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五)暂停招生或者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六)辞退或者解聘;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以上各项处理可以并处。

 同时,学校可依据教职工处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导师资格等处理。

        学校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依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

        (二)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评优评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追回或者停发相关的奖励金、奖助学金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以上各项处理可以并处。

        同时,学校应当依据学生处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学校将建立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对待学术不端行为,我校的态度历来是明确的,就是“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期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


     学风建设系列制度文件原文请访问:中山大学学风建设网  xuefeng.sys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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