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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邛崃市农业农村局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2-04-04

为进一步推动邛崃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结合邛崃实际,邛崃市农业农村局拟定了《邛崃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邛崃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欢迎社会各界于2020年11月4日前向邛崃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意见建议,联系人:蔡梦柯;联系电话:15108456065;工作邮箱:qlsxcjs@qq.com。


附件:邛崃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邛崃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28日


邛崃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

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宅基地和农房是保障农村村民安居乐业及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事关广大农村村民的切实利益。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农联发〔2020〕23号)要求,根据《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结合邛崃市实际,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有关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邛崃市行政区域内,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及场镇规划区(含原撤并乡镇的场镇)之外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新申请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农房建设、原确权农村宅基地上老旧农村危房的新改建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遵循原则


村民建房原则上应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应当遵循集约节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科学选址,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等;处于公路沿线的应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保持规定距离;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等。总体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历史文化、乡村特色和川西民居风貌。


第四条 用语含义


(一)本办法的农村村民是指本村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农户建房,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活动。


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一)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增强服务意识,由市委农工办牵头,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街道)”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管理工作。


(二)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审查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牵头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综合规自、建设、水务等有关部门关于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的意见;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同时,针对镇街在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中有争议的事项,原则上每季度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市规自局、市住建局进行会商,有特殊情况的及时会商解决。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自局”)负责审核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等,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负责对农房建设风貌进行审批和整体把控。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提供符合邛崃市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做好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五)市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市各镇(街道)将区域范围内村民建房事宜列入《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规范有序建房,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共建幸福美丽乡村。


(六)各镇街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用地管理及建设过程监管的主体,各镇街内部机构各司其职。原则上各镇(街道)乡村振兴办公室或农业农村综合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具体承担农村宅基地监管和改革工作及宅基地日常管理工作,接受相关单位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村民建房的开工查验、竣工验收、审批操作流程等,并进行过程监管。各镇(街道)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机构,接受市住建局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村民住房的修缮标准,负责建房质量和安全监管。各镇(街道)自然资源规划工作机构受理、审核、发放农户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它相关工作机构责任人协同参与农户建房的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具体职能分工由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村级组织负责人中至少1人以上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的日常监管。


发改、公安和生态环境及其它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农房建设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主体


(一)农房建设的申请人及享受农村宅基地的家庭成员必须为具有申请所在地户籍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由于证书遗失或分户等原因尚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申请人,需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后,再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户主)提出农房建设申请。


(三)需要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应以户为单位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条件


农房建设申请,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实际无农房居住的,且在本村、组公示无异议的;


(二)因参军复员回乡、刑满释放回乡、高校毕业回乡和合法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而无住房的;


(三)具有本集体组织户籍的子女结婚等原因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四)按照村庄规划或者乡村振兴需要改造建设、搬迁重建的;


(五)现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符合危房改造条件需要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异址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为发展乡村业态,在村集体组织允许并提请镇街批准情况下,将原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新申请宅基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禁止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户,不得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或不得对原有住房进行改建、扩建或者翻建:


(一)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二)农户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的;


(三)夫妻离婚时,自愿放弃法定应得的住房权利,而以无房为由申请建房的;


(四)因项目建设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在外过渡,已享受动迁补偿安置或已参加土地整理的或自愿退出宅基地并享受补贴的;


(五)土地权属不清的;


(六)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建房的;


以上情形不得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七)农户已有宅基地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情形,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整改的;


(八)违章建筑均须限期拆除处理,不得申请翻建;  


(九)申请人户内有违法用地行为尚未整改完成的;


以上情形不得对原有住房进行改建、扩建或者翻建。


(十)法律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提出申请


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提交户籍证明、宅基地和房屋产权证明、符合要求的农房建设方案图和效果图等相关申请要件。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第三章  农房建设审批


第十条 村民小组初审


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第十一条 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应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道)政府。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


(一)原则上各镇(街道)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村民群众办事。各镇(街道)受理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本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镇(街道)经办人员及市规自局派出机构现场踏勘选址,审查申请用地村民所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核实人口数量等。具体职责分工由镇街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二)原则上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建房方案和外观风貌是否符合镇、村相关规划,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送本镇(街道)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


(三)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


(四)涉及交通、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有关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且镇(街道)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由镇(街道)进行审查。原则上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镇(街道)审批。


(五)镇(街道)根据联审结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镇(街道)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市规自局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


(六)镇(街道)经办人员会同村组干部放线定界;


(七)农村村民房屋竣工及原房拆除复垦后,经申请,由镇(街道)经办人员复核验收;


(八)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规自局、住建局等部门备案;


(九)农村村民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填写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上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十)发放《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宅基地范围划定和开工查验


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街政府要及时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街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并附建房图纸,镇街政府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规自局派出机构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农户建房完工后,农户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对已建成房屋宅基地面积、房基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进行测绘,同时按照成都市住建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成住建发〔2019〕359号)要求及流程及时向镇街政府申请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挂牌公示


村民建房经批准后,由属地镇(街)将该村民的建房审批情况在建房点挂牌公示。建房公示牌必须放置在建筑立面视线可及范围内,时间应从施工开始之日至竣工验收后止。建房公示牌由市住建局提供样板,各镇(街道)根据样板统一制作,统一规格尺寸,统一标准填写建房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包括建房户主、家庭成员信息、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造层数、承建人、效果图、审批时间和监督电话等(详见附件9)。


第十五条 施工方案设计


农户建房免费使用市住建局推荐的通用图集,或者由镇(街道)组织由市级以上认定的乡村建筑师为农户提供服务;三层住房的,必须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设计标准以及乡村风貌的施工图纸。


第十六条 施工队伍


农户建房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有《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达到建筑面积300平米及以上、层高三层及以上、跨度6米及以上之一的农村住房,必须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承建,不得由农村建筑工匠承办施工。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监督


农户应当与施工队伍签订建房协议,并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


镇(街道)负责建房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并落实质量安全专管人员对农户建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规自局按照申请建房数量的20%进行抽检。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


农户建房完工后,农户要聘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并及时向所在镇(街道)申请进行验收,镇(街道)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验,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根据每季度镇街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台账的情况,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市规自局、市住建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等按完成数的20%进行抽验。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镇(街道)验收后30日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凡是未按照审批方案实施或擅自改变农房建设方案的,或土地存在争议的,一律不得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对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农房风貌管控


第十九条 图纸选择


鼓励引导农房建房选用市住建局提供的农房建房通用图集,建房村民可委托具有房屋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但不能改变确定的风格风貌,住房立面形式、色彩,采用川西民居建筑风格,并与当地传统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由所在镇(街道)会同村(社区)选择风格类型及方案,并在实施前及时向市规自局报备,方案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在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提交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图、效果图等。同时配建污水处理等设施,能集中纳管处理的,应采用集中纳管处理;不能集中纳管处理的,应配套建设化粪池及污水处理池进行处理,并做到达标后排放。


第二十条 风貌管控


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样式原则上为川西民居样式或中式风格。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必须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市政公共设施,并妥善处理好住房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障条件


市级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履行农村宅基地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机构,统筹专业人员充实工作力量,建立部门联动审批机制,落实工作经费、技术装备和办公条件,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流程,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健全村级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明确专人协助做好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工作。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第二十二条 动态巡查


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镇(街道)作为区域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或民房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主体,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户建房活动和已建房屋的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无法进行执法处理或执法处理不到位的,应上报市级相关部门处理。


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市规自局、市住建等相关部门成立农房违规建设督察组,与镇(街道)联合建立动态巡查机制,每季度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市住建局督导镇(街道)及时报送限额以上(见第七章相关标准)农房的建设情况,并指导镇(街道)加强对报送农房项目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征信惩戒


将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和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违法主体的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失信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第六章 指导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业务培训


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级各部门负责,加强镇(街道)、村级组织管理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政策解读、考察学习等培训活动,提高管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工匠培育


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育和管理制度,制定农村建筑工匠年度培训计划和考核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备短期办学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纳入相关培训计划等方式,开展对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提高建筑工匠技能和素质。对达到条件的,颁发《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技术服务


有关部门和镇(街)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编制农房设计通用图集,聘请部分乡村设计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服务,并根据实际及时优化农房设计,在满足使用和安全的基础上,尽量呈现川西特色风貌,利用集中发放、网络平台等方式供建房村民查询选用。


(二)提供地基地质勘查验证服务和结构安全鉴定服务;


(三)为村民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辅助实施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


受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提供前款规定服务的,不得向建房村民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政策宣传


市级部门、镇(街道)、村组要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及要求,提高政策知晓度。


第二十八条 推行绿色农房


探索绿色农房建设方法和技术,提高农民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意识。推广乡土绿色建筑,开展绿色农房示范,提高环境敏感区域绿色农房比重。推动绿色建材下乡,推广应用节能门窗、轻型保温砌块、陶瓷薄砖、节水洁具、太阳能热水器、水性涂料等绿色建材产品。


第七章  相关标准


第二十九条 宅基地面积要求


原有确权农村宅基地且人均宅基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改造不能超过原宅基地确权面积且最高不超过180平方米。新审批农村宅基地及原有宅基地面积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可按照人均3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宅基地申报审批,其中:家庭人口(均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下同。)3人及以下的按3人/户计算,家庭人口4人的按4人/户计算,家庭人口5人及以上的按5人/户计算。上述用地面积标准如遇法律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用地人数的计算方法


农户申请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本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夫妻双方户口一农一居的,按户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计算;


(三)农户内已在他处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征收或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已享受单位福利分房、住房补贴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第三十一条 用地程序和标准


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异址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层数、高度、面积和风貌标准


原有确权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改造不能超过原房屋面积且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新审批宅基地及原有确权住房面积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可按照人均4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申报审批,其中:家庭人口3人及以下的按3人/户计算,家庭人口4人的按4人/户计算,家庭人口5人及以上的按5人/户计算。为严格控制乡村地区建筑高度,原则上新改建建筑应不超过3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2米。农房建设方案应合理设计,需符合镇、村相关规划及我市农村房屋建筑特色,总体风貌与周边建筑相协调一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等方式获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超过四川省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建筑工匠违规违法建房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局或镇(街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施工、收回培训合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越法定建筑规模范围承揽农村住房工程的;


(二)承揽未经合法批准开工的农村住房工程的;


(三)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或质量事故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


(五)无设计图纸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农村建筑工匠违反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理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街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三十六条 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农村建房的各类建设主体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住建局对农村建房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监督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


农户提出申请后,村组、镇(街)相关责任人要及时受理,严禁敷衍拖延,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对资料不齐的,及时告知农户并指导完善相关佐证材料及建房方案。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村民建房审批手续,不得假借各种名义吃拿卡要、收取费用,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应用解释


本实施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规自局、市住建局依据各自职责进行解释。各镇(街道)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更为详尽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法定调整


本实施办法实施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第四十一条 施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7.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
8.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

9.建房信息公示牌


邛崃市农业农村局
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邛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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