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附解读
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密云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密云区实际,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订了《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欢迎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区农业农村局将及时公布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意见建议征求时间:2020年11月6日至11月10日
提出意见建议方式:发送电子邮件至mynwczk@163.com
联系电话:(010)69070726
北京市密云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6日
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密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合法取得宅基地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翻建住房和附属用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
第三条 凡在本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及村民建房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引领管控
第四条 区规自分局、各镇政府按相关规定,指导、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为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提供依据。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区规自分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10)。村庄规划应当对村民住宅建设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积和高度等作出规范。
第五条 村民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要按程序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宅基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他各类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村民建房应当本着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遵守村规民约,方便村民生活,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区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三章 分区分类落实户有所居
第六条 将符合有关保障房要求的村民纳入保障住房体系。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村民,没有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请、批准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应该按有关要求处置地上房屋并退出原有宅基地,不退出的不得为其提供申请保障房证明。
第七条 各镇政府积极盘活合法的闲置宅基地及闲置住宅,优先考虑解决本村村民居住需求。
第八条 对具备条件且村民有积极性的村,规自分局、农业农村局、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可统一规划,鼓励和引导乡村通过集中建设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区等方式,引导村民集中居住,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实现户有所居。实现集中居住的村民应按相关要求处置地上房屋并退出原有宅基地,要根据村民公寓和村民住宅小区的建设方式,妥善处理好房屋与村民的财产权利关系。
第九条 对已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引导其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镇政府审批,通过在原有宅基地上建2层、增加基底面积(总地基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5%)增加建筑面积,缓解住房紧张,实现户有所居。
第十条 对无法通过上述四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的,可通过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提供宅基地空间,缓解村民住房紧张问题,并严格按照申请条件进行审批。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闲置宅基地及闲置住宅盘活利用以及责令退还村民建房非法占用的土地等。
第十二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分局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及宅基地合理布局、宅基地建房审核报批、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标准建筑图集编制发放以及违法建设认定等;在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用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宅基地上房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村民纳入保障房等。
第十四条 镇政府对本辖区内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工作负主责,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编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宅基地及建房审批,建房施工监管、指导和服务,违法违规建房的制止和查处等。探索建立宅基地及建房统一管理机制,建立联审联办制度。开展宅基地及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有租金收入的,没收租金收入,并处租金收入一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 村委会要依法完善宅基地村民自治管理程序,强化村规民约的监督约束作用,具体负责本村宅基地及建房的申请核实、施工管理、宅基地用地调整、超占面积处置、退出处置、纠纷调解以及宅基地违法用地的劝阻和报告等;配合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等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配合村委会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工作,对本村以外的个人或单位使用本集体宅基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相关费用。
第五章 宅基地申请条件
第十六条 宅基地申请主体应当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本户内有两个(含)以上子女,除一名和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外,其他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且现有宅基地按照所在区规定用地标准无法分户扩建的;
(二)因地质灾害搬迁、新村建设等按照统一规划批准使用宅基地的;
(三)经村委会同意,确因交通不便、饮水困难等原因申请村内易地搬迁的;
(四)国家工程等公益性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未进行住房安置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宅基地申请、审批
第十七条 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
(一)村民申请
依据村庄规划村内有供地空间且符合规定的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当持下列材料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4.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村委会审核
1.核实审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要依照本村村庄规划实际,确定是否受理村民申请,要及时核实情况并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
2.公开公示。审议通过后,要及时将申请宅基地村民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人数、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情况在本村张榜公示,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3.签署意见。张榜公示期间,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对修改后的分配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村民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4.上报镇政府。村委会要及时将签署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所在镇政府。
村委会在接到村民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实、会议审议、公开公示、签署意见等审查程序并报镇政府。
(三)镇政府审批
1.到场核实。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等。
2.签署意见。根据到场核实情况并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中签署意见,至少一式两份,由镇政府、村委会各存档一份。各镇工作人员要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面积、四至、高度、层数以及基地高度等信息填写完整。
3.制作并发放审批文书。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并加盖骑缝章;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附件5)并加盖骑缝章。要由村委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7天)后,及时将审批文书发放给村民,审批文书存根由镇政府留存。
4.到场钉桩放线。批准用地后,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到现场实地钉桩放线,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新建房屋的位置和基底高度。
镇政府要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签署意见等审核程序。
第七章 村民建房申请、审批
第十八条 村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
(一)村民申请
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包括住房和附属用房),应当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四邻意见不一致的由村委会形成是否同意其建房的决议),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1.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批准文件(权属证书)或村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5.选定的通用标准图集中相应户型图或满足基本质量标准且具有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图;
6.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村委会审核
1.核实审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要及时入户核实情况并依法召开村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其中,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不一致的,由村委会会议形成是否同意其建房的决议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相应位置注明。
2.公开公示。审议通过后,要及时将申请建房村民的家庭成员人数、建房位置、宅基地和房屋占地面积及建设方案等情况在本村张榜公示,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3.签署意见。张榜公示期间,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建房方案,对修改后的建房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村民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4.上报镇政府。村委会要及时将签署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所在镇政府。
村委会在接到村民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实、会议审议、公开公示、签署意见等审查程序并报镇政府。
(三)镇政府审批
1.到场核实。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现有宅基地及房屋情况、是否征询四邻意见等,现场确定建房位置和基底高度。
2.签署意见。根据到场核实情况并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至少一式两份,由镇政府、村委会各存档一份。
3.制作并发放审批文书。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建房批准书》(附件6)并加盖骑缝章;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附件5)并加盖骑缝章。要由村委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后,及时将审批文书发放给村民,审批文书存根由镇政府留存。各镇工作人员必须将《农村宅基地建房批准书》中面积、四至、高度、层数以及基地高度等信息填写完整。
镇政府要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签署意见等审核程序。
(四)镇政府验收
1.到场验收。村民经批准建房完工后,镇政府要组织村委会、村民、设计、施工等各方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基底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和规划要求建设房屋等情况。
2.制作并发放验收文书。依据验收情况,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7),至少一式三份,一份发放给村民,由镇政府、村委会各存档一份。
对未按批准要求,存在多占、超建等情况,镇政府按违法建设进行处理,处理后符合要求的,再发放验收文书。
第八章 加强宅基地及建房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一户一宅。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67平方米(0.25亩)。一户只能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一处住宅。村民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渠道取得的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住宅,原则上不得申请改建、扩建或者翻建。原有宅基地未达到本区规定标准面积或本家庭内部达到分户条件的,应当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建房。禁止未批先建和超面积、超高度建房。对按照统一规划批准易地建设住宅或集中居住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的要求,依据相关规定退出原有宅基地。
对腾退的宅基地需要填写《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自愿腾退申请表》(附件11)。
第二十条 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包括住房和附属用房)的,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对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基底面积和高度等规范的标准执行;村庄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上述相关标准未作出规范的,由镇政府按照实际情况报区政府审批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村民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2米;房屋层数不超过2层(含2层),由各镇、村按照村庄规划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传统村落的宅基地及建房审批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生态保护红线、传统村落规划等各项有关规定,报市、区文物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加强村民建房风貌管控。严格落实村庄规划,加强建筑设计管控,村庄内建筑风貌应相互协调,既避免千村一面,也避免杂乱无章;房屋建设应保留乡村符号和本土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形成相对统一的建筑风貌。因地制宜,打造错落有致、色谱协调的美丽乡村。鼓励引导村民选用有关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标准图集进行建设,也可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国家注册专业人员进行设计。
第二十四条 翻建、扩建、改建住宅应当遵循方便生产生活。不得妨碍消防、救护等应急通行;不得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排水,不得侵占公共道路、破坏或影响公共设施。
第二十五条 切实加强施工管理和服务。村民建房要严格按照建房批复进行,可自行施工,也可选择施工单位、国家注册专业人员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接施工并签订施工协议。施工过程中,要遵守国家和本市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等有关要求,便于消防取水和消防车辆通行,形成施工记录。村民对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村民房屋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管和服务,严防超占、超建现象发生,督促落实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加强建房后续管理。房屋建成后,镇政府要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对房屋位置、面积、层数、高度以及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验收。
公安机关应按照《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4号)规定,根据建房批复等受理编制门牌,并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
经合法审批建设且符合建设要求、且通过验收的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可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向区确权登记部门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镇、村对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照片、影音等资料应及时归档,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并建立台账。镇政府要及时汇总村民宅基地审批、腾退结果,填写《农村宅基地审批、腾退结果备案表》(附件8),按季度分别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规自分局备案。同时每半年对村民建房验收结果进行汇总,填写《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结果统计表》(附件9),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报送区住建委(涉及保障房的,镇政府与住建委要及时互通信息)。
第九章 稳慎处理历史问题
第二十七条 稳慎处理因历史原因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等题。对于1982年以前划定的或因转让及房屋继承、赠与等原因形成的超出现行规定面积标准占用的宅基地,超占面积达到现行规定标准且户内具备分户条件的,允许其家庭内部分户后优先使用,但应严格履行宅基地审批手续;超占面积未达到现行规定标准或户内不具备分户条件的,仍由其继续使用,并按照村庄规划或待转让及房屋继承、赠与时逐步调整。对于村民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房等历史遗留问题,要依法逐步进行整治。
第二十八条 积极探索建立有偿退出和转让机制。各镇积极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进城落户及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具体房屋补偿标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策确定。鼓励和引导村民在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区经管站要通过制定规范文本合同等方式,规范引导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区规自分局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户籍政策,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严禁城镇居民户籍向农村迁移,严格管理农村间的户籍异地迁移。
第二十九条 关于因征占地整体或部分转居未进行居住安置的居民宅基地,合法买卖的宅基地,规划不保留村庄等住房翻建,本着确保生命安全、户有所居原则,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由各镇充分发挥村民民主决策、镇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章 加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盘活利用管理
第三十条 依法规范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在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依法通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和文化体验等产业。盘活利用的闲置住宅应当是在合法宅基地上已经闲置且预期继续闲置2年以上的住宅,原则上应以现有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及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镇政府核发的住宅建设手续作为权利证明依据,没有依据的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在确保村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要兼顾集体与个人利益,规范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合作、出租等方式盘活利用。出租用于居住或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出租登记手续,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严禁出租不符合条件的房屋,严禁违法群租。
区经管站负责制定盘活利用规范文本,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范文本填写,并交镇政府批准、区经管站、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村集体的组织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村集体通过自营、合作或统一组织对外出租等方式开展经营;对成员经村集体同意后开展经营的,村集体要切实加强管理。村集体可通过统一组织、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等方式,获取合理的经营收益和管理费用,并严格纳入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分配和使用。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应惠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村民易地搬迁节省出的宅基地指标应优先用于村集体发展产业。
第三十二条 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要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和村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进行。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村庄以及已列入搬迁计划、拟拆迁腾退和已纳入城市开发边界内的村庄不得开展盘活利用工作。享受过政策性搬迁的旧村址,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规划,已经调整为非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复垦复绿;仍规划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前不得开展盘活利用工作。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第三十三条 对于盘活利用的农宅,坚持依法合规,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貌利用。不得超出原住房面积进行改建和扩建。严格禁止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坚决防止以盘活利用农民闲置房屋的名义进行各类违法建设;严格禁止采取以租代售的方式经营农民闲置房屋,坚决杜绝变相发展小产权房;严格禁止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其房屋上开展盘活利用农民闲置房屋工作;严格禁止以各种名目开展不符合本市政策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盘活利用的闲置住宅应当符合本市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要求。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要严防火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必须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整改。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安全监管,杜绝治安、消防、卫生等安全隐患。
第十一章 加强监管,严防各类违法建设
第三十五条 依法处置历史遗留的违法违规建设。村民存在原有宅基地超出四至范围占用集体土地或未经审批占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等情况,未进行整改或者未承诺结合翻建房屋进行整改的,村民委员会不能受理其建房申请。
第三十六条 严肃处理各类违法建设。对村民未按批准位置或超过批准层数和面积建设住宅的,由镇政府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不予通过验收,并对违法违规建设依法进行查处,区确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及变更手续。对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符合村庄规划的,由镇政府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且不符合村庄规划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规自分局进行违法认定,镇政府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三十七条 加强村民建房全过程监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内设机构,会同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农村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尽可能减少和预防邻里建房纠纷。
第十二章 加强组织保障
第三十八条 全面加强党建引领。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带动广大群众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或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对违法违规建房的当事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加快建立区级主导、镇级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加快建立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及房屋建设基础数据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及房屋建设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申请建设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承担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镇村有关工作的人员对审核、审批等工作负总责。
第四十一条 各镇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镇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样式).doc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样式).doc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样式).doc
附件4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样式).docx
附件5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样式).doc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建房批准书(样式).docx
附件7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样式).doc
附件8 农村宅基地审批、腾退结果备案表.doc
附件9 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结果统计表.doc
附件10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oc
附件11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自愿腾退申请表.doc
关于《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
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解读
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密云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密云区实际,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订了《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该管理办法共分十三章,涉及分区分类落实户有所居;部门职责;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加强宅基地及建房规范管理;加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严防各类违法建设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合法取得宅基地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翻建住房和附属用房。
在《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宅基地申请主体和条件,规范宅基地及房屋建设标准、申请、审批程序,严格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管理。同时充分考虑农村村民宅基地及居住需求问题,拟通过将符合有关保障房要求的村民纳入保障住房体系;盘活合法的闲置宅基地及闲置住宅;引导镇村集中建设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区;在原有宅基地上增加建筑面积(建设2层)四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解决部分群众多年来因家庭人口增长导致的住房紧张问题。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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