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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乱污”违规开工复工?罚!


当前,广州正在全力推动复工复产

部分“散乱污”行业按捺不住

也想偷偷复工……

 NO  WAY!

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近期,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区分局(下称海珠区分局)在服务指导合法合规的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的同时,会同各街道生态环境中队,深入城中村地区强化巡查监管,严查“散乱污”违规开工复工行为,联合水务、公安、城管、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严厉查处取缔违法排污行业场所,全力维护复工秩序。



“散乱污”违规开工复工、偷排废水


3月18日,街道河长、生态环境中队巡查发现,有废水流入瑞宝涌,海珠区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联合公安、水务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对周边污染源进行摸查排查,最终锁定1家藏匿在城中村出租屋的无名印染作坊。经调查取证,该作坊无正当经营和排污手续违法生产,染色废水未经处理直排河涌。目前,该场所已被依法取缔,2名涉案当事人已被公安部门控制,海珠区分局对该印染作坊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瑞宝涌


这是海珠区分局近期查处的又一起“散乱污”违规开工复工、偷排废水案件。


2月24日,海珠区分局会同官洲街生态环境中队巡查发现一家印花作坊无正当手续违法生产,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入下水道,立即与公安、城管、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官洲街联动,对该“散乱污”作坊进行清理整治。海珠区分局对其违法排污行为处罚款20万元,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其无证经营、经营场所“二合一”、违法建设、电瓶车违规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查处。


▲该印花作坊违法排放废气、废水



严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海珠区分局加强和公检法部门的对接,高压严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侦办起诉了一批污染环境的“散乱污”作坊。


2018年

6月

一家五金加工厂私设暗管,偷排重金属超标废水。海珠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院对其造成的生态损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3名作案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同时判令其共计赔偿177.6475万元,并在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或者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经法院认可的道歉声明。


▲工厂现场图

2019年

4月

一家手工印花厂将清洗模板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私设的PVC管排入雨水渠。海珠区分局和属地街道、公安部门迅速固定证据,依法对该作坊进行查封,并提起公益诉讼,2名涉案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


▲粉色污水直接排入雨水渠



严正提醒


复工复产期间,海珠区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动真碰硬,铁腕惩处环境违法行为决不手软。生产经营者一定要守法经营,不能罔顾法律法规、无视环境安全,在没有合法手续、没有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违法生产经营布料复合、激光烧花、数码印花、缩水定型、非法喷涂、五金电镀、“印漂洗”等污染行业一定不能做,特别是河涌两岸,绝不允许各类“散乱污”场所生产经营。构成污染环境罪,要受经济制裁,又要遭受牢狱之灾。村社、业主要加强物业管理,不得将物业出租给生产经营污染项目的租户,心存侥幸,隐蔽生产,必将受到法纪严惩。



最后,G仔为你附上

相关法条链接



(上下滑动可查看更多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编辑 | 蔡芷涵

责编 | 吴美美、晓东南来源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区分局投稿邮箱 | haizhujun@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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