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创!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双员互聘,为依法治区共同发力
今后,在广州公益诉讼队伍将有新成员他们将和检察官一起守护绿水青山
8月20日下午,海珠区检察院举行行政机关专业人员任检察官特别助理集中聘任暨检察官特别助理办公室揭牌仪式,这是全省范围内首创的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双员互聘新模式。
为更好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助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不断提升依法行政、依法治区水平,海珠区检察院决定开展聘请行政机关专业人员任检察官特别助理工作,与区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建设局、文广旅体局、湿地办等六家单位分别签订《协作意见书》,决定聘请冯浩武等六名专业骨干担任海珠区检察院检察官特别助理。
会上,海珠区检察院宣读了行政机关专业人员任检察官特别助理工作聘任决定,并为6名检察官特别助理颁发聘书。
颁发聘书
随后,举行了“检察官特别助理办公室”揭牌仪式。
为“检察官特别助理办公室”揭牌
实行聘期制聘期三年
根据规定,检察官特别助理实行聘期制,聘期三年。聘任期满,聘任关系自动解除。聘期期满前,经行政机关和区检察院一致同意,可以续聘三年。
检察官特别助理办公室
聘期期满前,检察官特别助理因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检察官特别助理职责的,可以由其所在行政机关向区检察院提出更换检察官特别助理的意见。
“检察工作庄严、神圣,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来自海珠区农业农村局的张锐生作为检察官特别助理代表作交流发言,他表示将努力当好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沟通协作的桥梁纽带,针对检察公益诉讼发生的突出问题,协助检察机关共同开展专项调研,大力支持和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形成公益保护强大合力,不断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检察官特别助理办公室
海珠区检察院结合海珠区作为国家重要城市中心城区、人民群众对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更高期待和要求的实际,开展此项工作具有以下特色:
一是制度规范。
制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特别助理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检察官特别助理的聘任条件、任期、工作机制、工作范围、职责清单、纪律要求、解聘续聘程序、工作保障和激励措施等方面内容,为该项工作的规范开展提供制度支持。
二是组织保障。
建立常态化工作推进机制,分别与相关行政机关签订协作意见,并挂牌成立“检察官特别助理办公室”,作为联络和协调检察官特别助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为该项工作的持续深化提供组织保障。
三是同步派驻。
在聘请行政机关专业人员任检察官特别助理的同时,海珠区检察院派出3名经验丰富的公益诉讼员额检察官分别接受区住房建设局、区水务局和区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聘请,兼任特邀监督员、治水监督员和生态监督员。
那么,为什么要开展“互聘新模式”呢?
一是有利于沟通交流,凝聚工作共识。
检察公益诉讼是协同之诉、督促之诉。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维护公益上目标一致,行政机关承担维护公益的直接、主要责任,检察机关承担维护公益的重要职责,与行政机关是既依法督促又协同履职的新型监督关系。通过聘请行政机关专业人员任检察官特别助理和检察官驻点行政机关,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人员常态化的沟通交流中,搭建良性互动平台,有利于减少工作分歧,扩大理解支持协作,凝聚检察公益诉讼共识。
二是有利于优化素能,提升专业水平。
海珠区作为国家重要城市中心城区,人民群众对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有更高期待和要求。检察队伍和行政执法队伍都需要不断提升自身专业化法治化能力水平,以更好地担当作为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通过聘请行政机关专业人员任检察官特别助理和检察官驻点行政机关,强化在办案实践中融入式锻炼培训和专业知识技能互补,有助于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解决专业难题的水平和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水平,促进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提高依法办案能力。
三是有利于资源共享,促进共商共治。
通过聘请行政机关专业人员任检察官特别助理和检察官驻点行政机关,有助于双方强化信息互通反馈,数据资源共建共享、专业技术互助互利,促进工作联动、相互协作,及时找准基层治理中的突出问题,重点和难点问题,共剖原因,共商措施,合力服务和落实好区委中心工作,努力推动形成海珠行—检共建共治模式。
四是有利于普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按照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应当做好向行政机关的释法说理,开展面向人民群众的普法宣传。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需要向行政相对人做好释法说理,并面向人民群众开展普法宣传。通过聘请行政机关专业人员任检察官特别助理和检察官驻点行政机关,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机关依法执法的释法说理水平,同向发挥好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各自普法宣传平台作用,增强向广大人民群众普法宣传能力。
检察官特别助理主要负责办理哪些事务呢?
依据《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特别助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检察官特别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协助办理以下八类检察辅助事务:
(一)提供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二)协助检察官开展委托检验鉴定评估、现场取样勘验等专业性强的调查取证工作;
(三)列席检察官联席会议,就公益诉讼案件所涉专业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四)协助区检察院与行政机关开展磋商和送达检察建议书;
(五)协助区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落实、回复磋商结果和检察建议;
(六)为检察官出席公益诉讼案件法庭审理提供专业知识支持;
(七)检察官特别助理可以向区检察院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区检察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其他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所需要的辅助事务。
能不断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编辑 | 蔡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