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出租屋、老旧民宅…...广州拟出新规!
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消防责任最高罚两万
不得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普通地下建筑物不得使用明火
......
《广州市消防规定》拟于2023年8月进行第二次审议。为广泛听取民意,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广州市消防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稿)》(简称《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点击图片阅读原文
地下空间不得使用明火
对于地下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地铁车站、人防工程、地下通道以及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普通地下建筑物,要保持出入口畅通,不得使用明火,安装广告设施的,应当使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用于生产、经营、储存的租赁房屋
严禁违规住人
对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必须加强。在出租屋的火灾预防上,用于生产、经营、储存的租赁房屋严禁违规住人。
其中,集中连片出租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的房屋内床位数总计达到十五张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建筑物的客厅等公共部位以及卧室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火灾报警装置,并保持装置完好有效;
发现承租人封闭房屋的逃生窗口,或者占用、封闭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督促承租人整改;承租人不整改的,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出租人不履行上述消防安全责任,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月子中心、培训托管等机构
安装火灾报警器
对于特殊群体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审议稿》规定“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婴幼儿活动场所、月子中心、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等经营服务场所,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未明确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在服务对象居住和主要活动的场所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声光报警装置。”
违反这一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另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的住宅以及耐火等级低的老旧居民住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
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
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的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对相关场所、设施进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加强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能力
超高层公共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电缆井、管道井防火封堵完好有效,确保电缆井、管道井不被占用或者堆放杂物。
同时在建筑内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保持避难层(间)与其他部位之间的防火分隔完整,确保避难层(间)不被占用或者堆放杂物,禁止擅自改变与避难层(间)同层的设备间使用功能。
违反上述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街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为打通消防监管“最后一公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研判本辖区消防安全状况,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微型消防站,协助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
个人消防义务方面,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用火用电安全监管和消防安全教育。
建筑物消防车道
由使用管理者负责
消防救援站建设方面,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完成消防救援站建设工作,确保消防救援站与有关建设项目同步验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更新、住宅小区规划、工业园区改造中,按照消防救援站建设技术标准补充建设消防救援站,实现辖区消防救援力量全覆盖。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应当同步建设消防供水管网、公共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在不能通行消防车的道路设置消火栓,并设置必要的消防加压设施;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尚未覆盖的区域,组织修建消火栓、消防车取水平台、消防水池、消防水塔等消防供水设施。
消防车通道是救灾的“生命线”。建筑物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建筑物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负责。不能确定建设、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的公共区域,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相应的管理人负责。
管理人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如果你有意见或建议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
反馈意见建议途径
2023年8月19日前,扫描二维码填写意见,也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020-83232962
电子邮箱:fgwfgec@g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