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发布!这一类户型,广州放开限购!官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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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穗府办函〔2024〕6号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满足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新形势下的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市房地产政策措施。
一、继续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和政策体系,加大供应力度,不断满足各类保障人群住房需求。2024年计划筹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1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10万套,发放住房租赁补贴1.8万户。
二、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建房〔2024〕2号)要求,建立我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精准对接,提出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三、优化调整限购政策
(一)在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不含120平方米)住房,不纳入限购范围。
(二)在限购区域范围内,居民家庭将自有住房用作租赁住房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或者在我市存量房交易系统取得房源信息编码并挂牌计划出售的,购买住房时相应核减家庭住房套数。
(三)对于具备合并不动产权证书条件的房屋,购房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业务、合并登记业务一同办理。
(四)商服类物业不再限定转让对象。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强化部门联动,健全联合执法和惩戒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加大力度整治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屋交易、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4年1月27日起正式实施,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25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官方解读本次新一轮房地产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健全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为主体的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补齐保障性住房建设短板,提高住房保障覆盖面,统筹解决城市户籍人口和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2024年,广州市计划筹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1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10万套,发放住房租赁补贴1.8万户。
二、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建房〔2024〕2号)要求,建立分管市领导任组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研判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房地产融资需求,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精准对接,协调解决房地产融资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据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情况及项目开发企业资质、信用、财务等情况,提出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指导金融机构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加强工作统筹和信息共享,做好融资保障工作,进一步增强银企互信。
三、优化调整限购政策
(一)限购区域。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函〔2023〕49号)规定,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不含江高镇、太和镇、人和镇、钟落潭镇)、南沙等区域为住房限购区域。
(二)在限购区域内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1.居民家庭和个人(不区分是否为本市户籍,下同),新购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不含120平方米,下同)住房(包括新建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不纳入限购范围;名下已有的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住房,不计入名下已拥有住房套数核算。
2.支持“租一买一”。居民家庭和个人,将名下住房用作租赁住房并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穗建规字〔2024〕12号)规定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购买住房时相应核减名下住房套数。
3.支持“卖一买一”。居民家庭和个人,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存量房房源信息编码的通知》(穗建房产〔2022〕646号)要求,将名下住房在我市存量房交易系统取得房源信息编码并挂牌计划出售的,购买住房时相应核减名下住房套数。
4.支持“转移、合并登记一体办理”。对于具备合并不动产权证书条件的房屋,购房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业务、合并登记业务一同办理,核查名下房屋套数以合并登记后为准。
(三)优化商服类物业限购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商服类物业(含已确权登记满2年的)不再限定转让对象,可以转让给法人单位,也可以转让给个人。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仍然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等相关规定不变。
(五)政策调整自2024年1月27日0:00起施行,购房资格审核适用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投稿邮箱 | haizhujun@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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