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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棚这8种设施用地不属于违建,禁止强拆!

农村大棚 有机 2020-09-16


“我家蔬菜大棚旁边(菜园面积200平米)搭建一个不足10平方的工具棚算是违建吗?”



不少菜农为了方便种菜,从事农业生产,往往会建临时的工具棚,存放农具。有的需要晾晒场。是不是在大棚中只要有建设行为都是违建呢?我们一起看看文件怎么说



一、违建与否先看土地性质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大致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土地上房屋、设施的用途,应当与土地性质相适应。


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就曾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


那么,你在农用地上建设的房屋、设施是否合法,通知也作了明确的解答,我们一起往下看!




二、这些设施用地不属于违建


根据《通知》规定,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有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厂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4.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上述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所占用的农用地将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这些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


1.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


2.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3.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这些用地改变了土地性质用途、农业生产功能、触碰农田耕地保护红线,不属于设施农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即必须根据《土地管理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设施农用地使用流程


虽然像蔬菜大棚临时搭建的工具房符合政策规定,但是我们还需要根据《通知》的规范签订协议、做好备案。具体流程如下


1.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及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2.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应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3.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大棚房、设施是否属于违建,应当经过严谨的调查、认定,行政机关绝对不应因为整治行动的声势浩大、任务紧迫就“一拆了之”。当然,各位农民朋友若需从事相关产业经营,一定要确保土地性质、设施用途、业态形式符合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切勿非法占用农田耕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活动,遇到征收拆迁或是违建问题,大家要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分析土地及房屋情况,寻求有效的维权救济方式,争取合理、适度的补偿。

—— END ——

参考来源:三农洞察 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有机编辑@机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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