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南周辱母旧闻是否涉嫌干扰司法审判?

2017-03-31 樱花满地 警事V言


 “辱母杀人”报道发酵已有多日,各种资料各种信息纷纷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展现在网民们的面前。


感谢互联网带来的便捷和真实,它让很多被掩盖的事实和细节赤裸裸的展现在公众面前。有人说“辱母杀人”是篇好文章,全文没几个感情词却将百姓的情绪调动的如此之高,以至于惊动了最高检、最高院、公安部,而诸如警察“不作为”、法院量刑畸高等焦点话题让很多网民产生了“司法不公”的认识。


杀人不见血,这样的手法不知道比于欢持刀杀人要高明多少。



 

这篇“辱母杀人”文章的作者与当年山东烟台毒苹果的炮制者同名同姓,而在很多网民眼里,他只不过是律师殷某人手里的喇叭和工具。有些话殷大律不好说、不能说,不方便说,于是就请来媒记。毕竟隔行如隔山,网络上虽然有很多的帐号冠以律师二字,但在很多网民的印象中,鲜有正派者,甚至一些人被称为律痞、死磕,名声确实不太好,前年被警方打击的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就是典型之一


有鉴于此,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时需要遵守和注意的地方。其中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就是针对上述情况制定的。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

(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律师不得随意炒作或者进行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但是这样的规定挡不住殷大律的脚步。不让律师说,那就找其他人代笔,一篇由王名记执笔,殷大律提供素材的“辱母杀人”大作挟“雷霆之势”出笼。律师不仅规避了相关法条,而且成功调动了众多网民的情绪,《南方周末》也因此成为几亿网民关注的焦点,殷大律在二审还未开庭前已经抢占了道德制高点:谁要是维持“一审”判决,谁立刻就会成为“人民公敌”。不仅成为被批斗的对象,甚至还有性命之忧。



当很多人还在纠结于某人的生殖器到底距离苏女士的脸还有多远的时候,或是还在揪《南方周末》这篇旧闻有多少漏洞的时候,其实你们都上当了,舆论就像水,覆水难收。影响已经产生,司法已经被干扰,无论是改判还是维持原判,殷大律和王名记们都已经赢了。没人在乎细节也没人在乎对错,更多的则是端起小板凳坐下来边嗑瓜子边等着看司法部门的笑话。公信力面临严重的损伤,公知们多年以来一直想推行的司法独立似乎呼之欲出。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