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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处是惊雷:老民警谈聊城案

2017-04-04 方亚平 警事V言

随手从处警系统里抽取举几个我亲身经历的警情作例


例一:某天晚上12时10分,110指令称报警人的孩子不睡觉闹人。处警民警敲门入户,原来一个30多岁的妇女独自带四五岁的儿子在家,可能是孩子白天睡眠过多导致晚上哭闹。民警哄得孩子不哭闹了离开。可是我怎么也放不下不心,因为无法判断报警人是否有吸毒、精神病之类的,万一我们离开后孩子再哭闹,被母亲掐死孩子怎么办?


例二:某天接到110指令称某工地有人讨要工资(与高利货一样执法主体非公安机关),到现场双方情绪激动,工地老板一方称报酬已经支付,工人一方称没有算清。经反复劝说双方到派出所会议,引导双方协商。我所在派出所每天警情40起左右,一个警组3个民警。不可能有时间坐下来理清他们之间的帐务,还得继续出警,出警中我怎么也不放心。工人一方人多势众,如果在派出所把老板打一顿出了人命怎么办?


例三:某天接到110指令称有个喝酒的人找不到家了。接到这警情就知道是辖区一个50多的男子,他每次喝酒过后都报警称自己找不到家,多个警组处理过,他并不是真的找不到家,只是这了省下打的费。接到这样的警情谁敢不出警,万一他出了交通事故死人什么的民警能脱得了干系吗?


例四:辖区一女精神病人几乎每天夜间报警称有人剪她头发、向她嘴里屎、用老虎钳拨她的牙之类,这样的警情谁敢不出警?如果真出了事情哪怕出了她叙述以外的其他事,谁的责任?


例五:辖区一报警人称西瓜被人下了毒,到现场一看报警人明显精神不正常,看西瓜也没有下毒的迹象,可是万一有毒怎么办?查清是否有毒投入警力更多。我的做法是自己吃给他看(曾经有新闻报道到过此事)。


类似诉事例太多,诸如偷漏税、违反劳动合同或不支付劳动报酬、商品买卖中以次充好及以假乱真、收费不公或明显违法的、小区物管未按规定提供服务的、药品食品不合格的、乱摆摊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务中殴打他人、政府或人民法院组织强行拆迁和其他如配偶出轨等涉及民事作证的……这些都不是公安机关管得了也不应当管的事情,可是此类非警务警情每天都有,而且大量存在。


看到这里你是否有民警脚下处处有地雷的感觉呢?

 

回到于欢案,这里不谈南方周末报的“春秋手笔”,因为大多已经熟悉的原因也不谈于欢案的具体经过。但对案件定性、对民警的处理起着关键作用的几个情节却不能不说。

该案中所谓 “他母亲被阴茎插嘴”系谣言;“掏出生殖器抽母亲的脸”的系谣言;烟灰“弹到于欢母亲的胸口”系谣言;“派出所的民警赶到后,说了句话,就走了”(暗示民警离开现场)也系谣言;“把他母亲的头摁入马桶”、“有人拦警车不让民警离开”也未经公开证实。


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前的10多分钟里,也即于欢攮人之前的大约20分钟内,高利贷讨债人行为对于欢母子“非法拘禁”、脱裤子露出下体及语言“侮辱他人”、用鞋子打了于欢一个巴掌的“殴打他人”这三个行为已坐实。


接着我们来分析几个关键行为的法律属性:高利贷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是民事纠纷,如果非说是案件,只能是民事案件,执法主体不是公安机关,是人民法院及其民事审判庭。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没有强制力处理高利贷问题,如果查问过多同样有滥用职权之嫌。如果立法将其上升为行政法,可能执法主体也是人民银行(也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进一步说,如果入刑也可能是人民银行查处后,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移交公安机关继续侦察后移送起诉。人民群众对高利贷深恶痛绝,使得很多人“家破”甚至“人亡”,面对高利货民警何尝不深恶痛绝?牵扯了大量的警力,更多的是无可奈何。就在今天我回乡下老家“上坟”还了解高利贷逼人自杀的事……


非法拘禁”、“侮辱他人”分治安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殴打他人”都只是治安行政案件,执法主体都是公安机关。非法拘禁”、 “侮辱他人”入刑都有认定标准,是否达到法律上的“手段极其恶劣”,并不是“舆论法官”所定(“舆论法官”能判案还要公检法做什么),从本案的情节看显然不构成犯罪。违反治安行政案件的违法行为人并不都会受到行政处罚。辱骂他人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并不是都要处罚。生活中辱骂他人一两句的现象多的是,受到处罚的几乎没有。


这里的“非法拘禁”、 “侮辱他人”、“殴打他人”虽然都违法,首先是是否达到处罚的标准?其次依照规定还可以治安调解。前面说了高利贷不属于公安处理,那么一方欠债、一方讨债,理论上执法民警无权论谁是谁非。尤如一个人腿受伤了非要找心脏科的医生为他治,叫心脏科的医生怎么说?


重要的是民警到现场前对上述情况并不知情。因于母负债累累、多次被法院判败诉(已经媒体证实),可能上门讨债的也绝非第一次,报警可能也不止一次,于母苏银霞对此肯定是知道上述道理的,否则也不会打“市长热线”。可惜“市长”没出面……对此,当地派出所的民警撞上大运了。就在民警离开第一现场出门调查情况5分钟左右,于欢用刀子攮人造成1死3伤后果,酿成了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


看到这里你是否有地雷爆炸了的感觉呢?

  

再来看看下面一个最新消息。


据聊城新闻网消息,经调查, 2016年4月13日,干警郭增金等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干警朱秀明等人在多名讨债人员阻止于欢、苏银霞离开接待室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于欢案处警干警在警情处置过程中存在处警不力、对现场处置严重失责等失职行为


注意:“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未采取有效措施”,就是说“采取措施”了,但不“及时”、“有效”, “未及时”姑且不说,“采取措施”就能保证“有效”了吗?也许有关“对现场处置严重失责等失职”的调查处理结论能让一线民警信服。


看到这里你会发现地雷不仅炸了,而且伤及民警是肯定了。

 

既然说了这么多就再说几句也许多余的话:


第一句话:民事、行政、刑事违法三者是什么关系?懂法律的人这个应该懂,不懂法的请闭嘴好吗?一夜之间历史学家都变成了法律专家这正常吗?其实这三种法律关系前面还有个道德伦理关系。


第二句话:用刑事违法行为制止行政违法行为叫正当防卫吗?如果谁说道德伦理关系与刑法关系相同,也请你闭嘴好吗?如果谁骂我妈我也叫他非死即伤,尊敬的易中天教授们你看行吗?道德伦理能判定一个人有罪无罪还要法律做什么?史学家能代替法学家还要法学家做什么?什么事情都由民警处理还要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还要法院做什么?


第三句话:警察开枪打死人那么多“法律人”、“法律专家”、公知大腕(也有人叫大V的)、媒体发问“怎么不打腿?”“罪不当死呀”。那我也从法理上问问于欢:“你非不动刀不可吗?”“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个二十多岁的孩子拿起了刀?”


第四句话:开头例一至例四警察如果不去现场与警察有一毛钱关系吗?医院讲内外科、学校分语数外,基层民警却是万能的警察、万事不管的警察,出警的路上都是地雷呀谁懂呢?例五的毒西瓜我不吃谁吃?


第五句话:警察每天排雷,谁为警察排雷?


民警脚下处处有地雷,凭什么民警都是《戴手铐的旅客》?


文章来源 亚平警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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