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轻微醉驾免刑,不得人心!

警事V言 警视猫眼 2021-06-17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在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中引入社会公益服务考察项目,通过组织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公益服务,并对其进行自愿性、积极性和成效性等的综合考核,作为是否认罪悔罪、给其改过自新机会的评判标准,从而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该项目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截至目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对积极参加该院组织的社会公益服务、表现良好以上的46名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作出罪轻不起诉决定,免诉率高达95%+。



越秀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的这条帖文,在一片指责批评声中悄然删除。然而,这条帖子所形成的舆论热点却在不断蔓延、升温。除了极少数疑似检方部门的帐号在力挺之外,大多数网友均表达了强烈的不满。而并非某些洗地帖文中所言:赞成者很多,反对者也不少。从新浪的这个投票调查便可见一斑。



海恩法则告诉我们,每一次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越秀检方创新的所谓“轻微醉驾”,完成是无视醉驾所产生的巨大的危害性,更似乎是在针对特定的人开绿灯。知名公安官方微博@阿勒泰公安在线 发帖是这样评论的:


【观点】醉驾属于法定犯罪行为,“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等,此类结果只不过是一种侥幸。把侥幸作为不诉的情节和理由,实质就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
【讨论】假如,一名醉驾犯罪嫌疑人因“情节轻微”被免刑。那么,如果下一次因为醉驾导致严重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否要倒查责任?





法律对于认定醉驾是有唯一的标准的,而不是那种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说辞。越秀检方所创新出来的轻微醉驾,客观上是对法律的司法解读,但却于法无依。而轻微一词的认定标准,更是缺乏必要的刚性标准,带有很大的主观性,有网友认为,这是为以后认定过程中看菜吃饭打伏笔。


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关于2019年治理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部署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常态长效、综合治理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力争经过一年严查严管严整严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越来越少,酒驾醉驾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实现“三下降”,酒驾醉驾导致的一次死亡5人以上事故明显减少。这说明,公安机关在查禁酒驾醉驾方面,一直在努力,从未懈怠过


今年1月25日,甘肃陇西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免于刑事处罚。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原文武是这样说的:如果判刑,他就会丢掉工作,家庭生活会受影响,从情与法的角度来说,既要考虑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还要考虑实际情况。我就奇怪了,法律到底是保护守法公民,还是保护犯罪嫌犯人的?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处罚明显过轻,已责成责令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和承办检察官作出深刻检讨,进行认真整改。对检察官发表不当言论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表示歉意。同时责成定西市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纠正原判错误。


6月22日20时10分,重庆云阳县江口镇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据官方通报称,事故已致4人死亡10余人重伤,肇事车辆及司机已被警方控制。




所谓轻微醉驾,只不过是一种对法律条款擅自曲解的名词,醉驾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重庆的这起事故来说,轻微醉驾如果有免诉的机会,对于醉驾者而言,他无论花多少钱、请多少人去疏通关系,都是愿意的。而对于受害人家人来说,就算赔再多的钱,他们失去亲人的痛却是一辈子的,不妨可以去问问他们对轻微醉驾就可免诉的创新发明是什么看法?同样,也可以去问问那些没日没夜执勤查酒驾醉驾的交警们,尤其是那些被撞伤的交警们,听听他们又是什么样的看法?



警事V言非常认同网友仇建新的观点:目前来看,醉酒的处罚不是重了,而是还不够重。从醉驾入刑这么多年的实践来看,醉酒屡禁不绝,因醉驾造成恶性事故的案件屡见不鲜。立法的宗旨是严惩让人生畏而杜绝醉驾,而不是因为醉驾案件居高不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人性关怀”,不可否认,或许会有人会痛改前非。但是,对某些有空就钻人来说,可以预见,他们会变本加厉,直到造成严重后果,受到应有的惩罚。从大多数人的利益来说,连开车不喝酒都不能自控的人,在其他方面能自律守法?这不过是一个笑话罢了。


法律不是说谁想改就能改的,更不是拿来作为利益交换的筹码。希望这个道理,某些法律人能明白。令人欣慰的是,无论是网上的普通网友,还是涉法新媒体,反对这个“轻微醉驾免刑”创新的还是占大多数的。


这是一位法官的微博。


这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官方帐号。态度鲜明:醉驾害人,严惩不贷!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