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监局开出首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罚单?错了!这张罚单应由烟草专卖部门开!
我市开出首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罚单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行为,这是我局首例因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而被处罚的案件。
市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区某电子烟零售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通过对店内负责人制作询问笔录,调取微信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证实了该店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事实。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
电子烟比普通烟危害更大,可能会影响免疫系统功能,导致免疫力下降。儿童和青少年吸电子烟,会影响大脑发育,造成终身不可逆的伤害。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局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部署,持续加强督导,与市烟草专卖局密切协作,严厉查处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行为。
下一步,市局将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以更加坚决有力的举措,打击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切实保证未成年人不受烟侵害;同时,还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不吸烟,健康成长。(执法稽查局)
【老梁点评】
以上是老梁根据网友提供的链接刚刚查到的信息,这位网友咨询老梁,鹰潭市监局的做法是否正确。老梁明确地告诉这位网友,这是一起错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那么,就向未成年人售烟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烟草专卖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是如何分工的呢?
2021年6月1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烟专〔2021〕89号)对此进行了明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向未成年人售烟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校园周围的无烟草零售许可证经营户的无证经营行为。
综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和烟草专卖、市监两部门职责分工,市监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向未成年人售烟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市监部门对向未成年人售烟违法行为直接实施处罚属于越权。
鹰潭市监局查处的这起案件有些特殊的是,这不是普通的烟而是“电子烟”。那么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就有处罚权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烟专〔2021〕89号)中对此就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查电子烟销售网点,登记建档。清理整治校园周围违法销售网点和自动售卖设备,依法查处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2022年第1号公告),其中第一条规定:“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罚。”
可见,电子烟就是适用《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管理的,其较普通烟的管理并无特别之处,并不影响烟草专卖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分工。也就是说,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行为仍由烟草专卖部门查处,市场监管部门无权查处。
因此说,鹰潭市监局这个案子是错案!
今天,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 “守护成长”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烟专〔2021〕89号)推送给大家,供学习参考。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
“守护成长”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烟专〔2021〕89号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
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
“守护成长” 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的规定,依法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略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落实校园周围不得设置销售网点要求。
1.明确规范校园周围距离标准及测量标准。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科学合理设定距离标准,既要兼顾当地正常消费需求,又要保护未成年人远离烟草危害。测量标准应合理、符合普通民众认知,测量方法应简便易行、易验证。
2.清理校园周围存量售烟网点。2021年6月25日前,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查校园周围存量零售许可证持证户,建立工作台账,定期报告清理进展情况。要积极劝导校园周围持证户主动退出;对换址经营的,可依法适当放宽办证条件;对原址经营的,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校园周围的无证经营户,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严格查处向未成年人售烟违法行为。
1.落实警示标志设置和身份证件核验规定。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在售烟网点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标语或专用宣传标识。督促经营者主动拒绝未成年人购烟要求。对难以判明是否为未成年人的,严格落实身份证件查验,探索应用新技术手段,提高查验有效性。
2.切实加强烟草市场日常监管。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12313烟草市场监管服务热线运行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重点监管等手段,将校园周围纳入重点监管区域,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效落实。
3.依法查处向未成年人售烟违法行为。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适用指导,切实规范辖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强化证据固定。坚持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形成震慑,引导售烟网点守法经营,教育执法人员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三)持续加强电子烟市场监管。
1.全面从严监管电子烟经营行为。各地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电子烟监管工作体系,提升监管效能,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防范电子烟市场乱象“死灰复燃”。
2.持续加强互联网渠道管控。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通告2018年第26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 2019年第1号)精神,全面清理互联网改头换面、变相销售电子烟行为及虚假违法广告。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约谈电子烟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压实主体责任,防止互联网领域电子烟对未成年人的侵害。
3.引导电子烟实体店合法规范经营。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查电子烟销售网点,登记建档。清理整治校园周围违法销售网点和自动售卖设备,依法查处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为期3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贯动员阶段(6月15日—6月25日)。各地要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明确监管重点,组织摸底排查。
2.集中整治阶段(6月26日—8月31日)。各地要对售烟网点实施全面检查,强化后续监管,解决市场突出问题。
3.总结提升阶段(9月1日—9月14日)。认真总结专项行动情况,探索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各级烟草专卖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共同职责。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工作落实。各省级烟草专卖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成立专项工作联合行动小组,统一负责辖区内专项行动的实施推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综合治理。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推动政府解决重点问题。加强与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合作,有效整合资源,凝聚执法合力,构建政府支持、部门推动、学校、社区和家庭配合的协同治理体系。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借助新闻媒体、行业网站等渠道,大力宣传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意义,及时报道专项行动成效,加大典型案件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典型案件和阶段性进展情况(附件1、2)定期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告。
联系人: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 钟昊
联系电话:010-63606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