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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刑辩律师的办案感言

2017-10-03 今日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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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文斌

转载:中国律师商学院

一、刑事辩护应当是尊贵的,因为涉及到被告人的生命、自由、尊严与财产这样重大的权益,能不尊贵吗?另外,刑事辩护的收费也应该是尊贵的(法律援助案件除外),香港、欧美国家的律师收费高便是证明。


很多当事人和不少律师认为,只要随便学习一下、被高人指点一下,就能达到较高的刑辩水平,这种想法不仅幼稚可笑,更是对刑事辩护的亵渎。很多真功夫需要律师具备良好的专业功底,需要在技能与技巧方面进行长年累月的学习与积累,还需要具备高超的悟性和智慧,而这些皆不是一朝一夕之内就能速成的!因为那的确不是“葵花宝典”。因此,只有高水平律师文书(专业辩护词、律师意见书、质证意见等)的写作者才是案件操作的最佳实施者。


二、优秀的律师首先是专业化的律师。律师行业与医生行业有相似之处,都讲究其领域的专业化,而且一个人的精力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样样精通,所谓“博而不精、博而不专”指的就是这个道理。因此,极致精细化、专业化的刑事辩护将成为趋势潮流!


其次,优秀的律师,会帮助法官了解其不曾了解的法律规定,会帮助法官认识到其没有认识到的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深意,进而帮助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而普通的律师,只能任由法官裁决案件,即使是判决不公,也无能为力。


最后,优秀的律师,凭自己的专业水平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一个重要的证据线索、一条关键的质证意见、一场精彩纷呈的法庭辩论、一篇优秀的辩护词等等都会成为形成法院判决思路的重要因素。


三、作为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希望不再有徐玉玉式的诈骗悲剧发生,不再有方宏进式的诈骗冤案存在。希望任何人都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希望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追诉和审判。希望天下无骗无冤。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希望公安司法人员能够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平等地对待控辩双方;希望审判人员更加重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的权利,兼听则明、保持控辩平衡、维护程序公正。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裁判结果的实体公正中,更应体现在刑事诉讼过程的程序公正中,“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因为这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进步的标志!


四、对不认罪的被告人、认罪后又翻供的被告人(供述反复)、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检察官与法官要特别重视,不能认为其本人和律师是“狡辩”,检察官与法官最大的本事不是起诉率、有罪率多高,而是避免冤假错案率有多高。律师、检察官、法官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即司法公正),法律正确实施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即人权)也就得到维护了。


五、律师为什么为“坏人”辩护?首先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换言之,任何人都有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


其次,律师辩护制度的设立,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是针对全社会、针对每一个公民的。就像文革期间,国家没有法制,没有律师,才发生了那么多冤假错案。


最后,律师辩护只是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力争使无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即便是构成犯罪,他也有受到公正处罚的权利,这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表现。


六、为什么说包赢的律师都是忽悠?在刑事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天真地认为,只要“关系”律师或掮客承诺无罪、放人、保命的结果,并答应搞不定就退钱就没有任何风险。且先不说这是违背诚实信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那些承诺搞不定就退钱的人,到搞不定的时候十有八九以各种理由不退钱或少退钱。即便全部退,一般来说,由于刑事案件每经过一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难度增加十倍以上,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及时介入,只能错失良机,导致案件“烂尾”,更多的情况则是当事人自我挖坑、“赔了银子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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