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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姆纵火案辩护律师被行政处罚立案(附评论)

2017-12-24 今日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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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 、法界大侠华哥说的微博   转载:法眼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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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祖健 通讯员/刘洪群)21日,杭州保姆纵火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莫某某的辩护人——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党某某退庭一事经媒体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2日,笔者专门走访了广东省司法厅相关部门负责人。据该部门负责人介绍,省司法厅对此事高度重视,事件发生后立即派出调查组赴杭州。经阅庭审视频、查阅相关记录,结合该案审理法院的司法建议,调查组初步认定,党某某律师涉嫌在庭审过程中不遵守法庭纪律,未经许可擅自退庭,干扰诉讼正常进行,利用网络炒作案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根据《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相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对党某某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立案。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律师队伍良好的执业形象。


杭州保姆纵火案辩护之党琳山到底是二杆子/半吊子/精过头/炒过头的律师?还是为求全部真相不顾一切地认死理较真的执着者?

文/法界大侠华哥说

自今年6月22日杭州保姆纵火案发生之后,案件受害人及遗属还有犯罪嫌疑人莫焕晶的名字就频频出现在网络上,网友们纷纷表示对逝者的缅怀、对遗属的安慰以及对恶保姆的谴责。而这两天,比起他们的名字,“党琳山”这个之前不为大众所知的新鲜名字“曝光率”颇高,占据了各大新闻媒体的头条。而他“火起来”的原因正是令所有人都意想不到的“中途退庭事件”。


2017年12月21日上午,杭州市中级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杭州保姆涉嫌放火、盗窃一案。开庭27分钟后,因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党琳山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法庭多次释明仍不愿继续庭审程序,并当庭对莫焕晶说:“我退庭后你不要回答法院任何问题”,而后自行退出法庭,导致庭审中止。原告方家人情绪激动,认为在焦灼等待半年之久,开庭后一句话也没来得及说就得到休庭的结果,心里一万个不服……


昨晚与几个朋友聊起这个新闻,笔者发现朋友们对这个事件的看法形成了两派不同的观点。


一些朋友认为:党律师是“两子两头”律师,其“中途退庭”的行为表现出了“三个不尊重”。


首先,这种观点认为党律师是“两子两头”律师。“两子两头”指的是“二杆子/半吊子/精过头/炒过头”。何出此言呢?


1、“中途退庭”的行为有些“二杆子”。当律师虽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但一切都要从合法的角度出发,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就是说,律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前提是合法。《律师法》第四十条条第8款规定:“律师不得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第1款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第2款规定:“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党律师于庭审之上贸然退庭,还在临走前告诉莫焕晶:“我退庭后你不要回答法院任何问题”。此种行为显然是无视法庭纪律、扰乱司法秩序、破坏司法礼仪,不仅是违背职业伦理和道德的行为,更是违背律师相关职业规定的违法行为!党律师作为职业法律人,知法犯法,完全不考虑行为后果。这种极度我行我素的鲁莽表现让人“目瞪口呆”,颇有点“二杆子”的味道!(注:“二杆子”系北方方言,通常指为人不靠谱、做事不考虑后果、极度我行我素。)


2、“中途退庭”的行为有些“半吊子”。党律师退庭的理由有二:一是“管辖权异议”,主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二是办案机关没有全面调查证据、检察机关没有依法履职。然而这两个理由在法律上似乎都站不住脚。首先,关于第一个理由,《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是根据案件的重大程度来确定级别管辖。然而并非引发了舆情的案件就等同于“重大”案件。如果凡是引起社会公众广泛讨论的案件都由高院或最高院审理,那么不仅法院将不堪重负,而且案件当事人可能会采取一切手段进行炒作,掀起舆论狂潮,这显然与法律规定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党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其次,第二个理由就更加荒唐了,无论是办案机关的履职问题还是检察机关的履职问题都不能成为管辖权异议的合法理由。因此党律师中途退庭的理由暴露出了其专业水平的不足,其荒诞不经的行为更像是钻牛角尖、钻法律空子的法盲做法,不得不说党律师的法律专业水平实在有些“半吊子”!


3、“中途退庭”的行为让党律师有“精过头”的嫌疑。律师是个费脑力的智慧型职业,精明一些无可厚非,有时候能更好地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但凡事有个度,精明过了头,成了聪明反被聪明误!回到这个事件,律师当庭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庭审中一般是常见的拖延战术,但也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审判长已经四次以正当理由驳回了这个“策略性打法”的情况下,没必要固执到底!


4、“中途退庭”的行为让党律师有“炒过头”的嫌疑。在今天这个网红经济时代,总有些人想博出位、想博眼球,这个动机可以理解。但还是那句话,凡事皆有度,否则的话,不惮以搭上自己的律师声誉,采取让社会公众反感的方式来炒作,这种过度炒作、不当炒作的做法,可能还没等炒红,倒是先把自己“炒糊了”!


其次,这种观点认为党律师“中途退庭”的行为表现出了“三个不尊重”,具有很大的负面效应。


1、不尊重法律。不尊重法律比不懂法更可怕!刑事审判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庭审有其特殊的严肃性、程序性和规范性,党律师在本次庭审中的种种行为,无一不罔顾法律,构成了对正常诉讼的恶劣影响,是对法律极度不尊重的行为!


2、不尊重法庭和法官。法庭是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殿堂,而法官在法庭上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构建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和谐关系,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和律师要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庭审过程中,党律师自说自话,充满着对庭审法官不理解、不信任,并且擅自退庭,把法庭当做可以自由出入的“菜市场”。这一举止显然是对法庭的不尊重,是对法官的不尊重,也是对所有参审人员的不尊重。


3、不尊重社会公众。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这样的案件往往会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而杭州保姆纵火一案,更是由于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已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案件,是一个以案说法、全民普法的示范案件,大家都在翘首以盼,期待早日庭审。但党律师的所作所为导致“戏”未开场就戛然而止,受害人遗属不得不继续饱受煎熬、庭外翘首以盼的媒体不得不空手而回、法院不得不另起炉灶重新开庭!一次“无疾而终”的庭审,白白耗费了大量的人、财、物等公众资源,这种对资源的无谓浪费让人叹惜!


总而言之,这种观点的出发点是作为律师应当尊重法律、尊重法庭、尊重公众。法治社会需要律师诚实、厚道、守规矩!作为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一定要格外爱惜自己的声誉,要格外珍惜法治文明。二杆子式的冲动、半吊子式的盲目、精过头式的死磕、炒过头式的作秀实不可取!其他的律师朋友应引以为戒!


另外一些朋友则认为:党律师为了查出真相、搞清问题而不顾一切,这位探求事件本真、追求法治本源的“执着者”值得我们由衷的佩服。


庄严肃穆的法庭、公正司法的法官、举证陈述的控辩双方,这一切都承载着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寻、对人性平等最纯粹的呐喊。正是这样的神圣,更要求每个人在法庭上为自己的一言一行承担责任、承担后果。被告人辩护律师党琳山在案件首次开庭不足半小时、法庭多次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后,收拾东西离席而去,还不让被告人回答法庭任何问题,致使庭审休庭。这样的行为会产生怎样的后果?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2010年因无正当理由退庭而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唐吉田,到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的李庄退庭行为,先例已很明确,身为律师的党琳山,不可能不知道中途退庭的严重后果。但他为什么仍要做出外界看来的如此“蠢”事?在党律师退庭之前曾公开表示,哪怕这将是律师生涯的终结,他也要不惜一切代价把事情的真相搞明白。显然,他深知自己这一举动会葬送自己的职业生涯,但为了追求真相,他愿意奋不顾身。而这真相,便是“杭州保姆纵火案”的起火原因、报警经过、灭火经过,以及要求参与救火的消防队员出庭作证。


为什么要这样的“死磕”?因为法律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她是被社会口诛笔伐、人人喊打的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的这半年,莫焕晶成为忘恩负义、泯灭人性的代名词,无论是相识的人还是陌生人都对她放火的行为大张挞伐。然而,作为法律天平的一端,莫焕晶的合法权益应和已在天堂的母亲和孩子的合法权益一样被维护。控辩双方的平衡与对抗是法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平衡的根本所在,是法律维护人类权益的基础设计。律师,作为法律的信仰者,应当忠于宪法、法律,为了法律之公平而“死磕”,确实是值得钦佩的。


为什么明知会有“饭碗被砸”的风险却仍要搞这种让人瞠目结舌的退庭?因为律师的职业不只是谋生的手艺,更是对真相的探求和法治发展的执着。还未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给事情的真相蒙上了一层面纱,将这层面纱刺破就是还当事人双方一个清楚,还社会和舆论一个明白。根据目前的新闻报道,案卷材料中并没有完整的消防人员证言,而这可能会证明被告人“曾经三次报火警”、“试图灭火”、“消防救援不及时”等事实。在这些证据没有收集齐备又不去收集齐的情况下,律师只好“硬撞南墙”,这种执着抗争恰是律师职业道德最高尚的展现!


从这个角度看,党律师退庭的行为虽然有些鲁莽,但情有可原、无可非议,是值得佩服的。


华哥说:站在两种观点之外的评析


华哥看来,以上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读者朋友也一定非常好奇华哥如何评析。然而,一方面,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详细内容笔者很难全面了解、也无暇去杭州旁听审判,仅凭相关的新闻报道的只言片语,很难窥得全豹;另一方面,党律师这个人我本不了解,既不知其一贯作风,也不知其行事风格,是妄图炒作还是为真理执着,笔者不能罔下断言。在这种情况下,对律师退庭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度性,以及法庭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对辩方律师管辖权异议的驳回是否有正当理由,笔者目前尚难以判断,留待继续观察再下结论。


然而,假定华哥是莫焕晶的代理律师,我是断不会退庭扬长而去的!


一方面,就案件本身而言,即使没有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等律师所述的证据材料,只要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这把火确实是被告人放的,那么其他因素基本不影响定罪,被告人被冤枉的概率也是很低的。我们不妨做个假设:倘若事故认定报告认定消防救援不及时,被告人可以不受刑法的处罚吗?法律人在学校都学过这样一个经典案例:甲捅了乙一刀后幡然悔悟,打车将乙送到医院,但由于司机车速太慢,还没能赶到医院,乙便死去了。此时,乙的死亡难道归咎于司机车速太慢吗?难道仅因车速太慢就切断了甲行为于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了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莫焕晶本人的亲笔供述,自己“因一念之差,放火导致朱小贞及三个可爱的孩子死亡”,因果关系成立,消防救援的不及时不能阻却莫焕晶放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更不会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既然不存在被告人可能犯罪也可能没有犯罪的情形,也就是说,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概率微乎其微,而构成犯罪的概率大而又大,故无退庭之必要。


另一方面,被告代理律师还有很多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途径,退庭既不是最佳方法,也不是唯一方法。法律保障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节关于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明确了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阶段、举证质证阶段、法庭辩论阶段的权利,特别是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详细听取被告人陈述的程序更是对被告人一方合法权益的保障。在一审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代理律师有很多机会和时间,可以在法庭上公开地、详细地阐述所需证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除此之外,关于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详细规定,亦保障了涉诉双方的平等合法权益,被告人请法院协助调查取证的诉求若在一审程序中没有满足,还可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等程序提出合法诉求。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师有如此多的机会和时间向法庭提出调查的申请,大可不必选择这种令人哗然的退庭方式。


最后,华哥想说,我将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呈现给大家,是想供更多关心此案、心系法治的朋友们参考。笔者认为,真理越辨越明,不论庭审走势如何、法院如何判决、律师退庭是对是错,对该案件、该问题深入讨论的意义远超过案件判决本身——对于该事件的讨论今后将会令律师朋友们更加谨慎地、准确地、恰当地运用诉讼技巧,也会令法官朋友们更加认真地、积极地、充分地对待律师的意见。在华哥看来,对案件的讨论、对审判的关注、对律师和法官的警示,于推进中国法治之建设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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