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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宫!两男子刚出狱又在会昌某祠堂内盗窃文物获刑!

不思悔改,重操旧业。

一个曾因盗窃罪四次入狱,

一个曾因抢劫罪、盗窃罪等三次入狱,

这次两人刚出狱不久

又合伙将手伸向了
会昌一祠堂内的文物。

最终因盗窃罪又双叒叕获刑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16日晚,被告人周某纠集沈某驾驶一辆银色小型货车到达会昌县筠门岭镇羊角村水堡古城一祠堂,趁夜深人静时在祠堂内盗取了东西两侧十二扇槅扇门及祠堂横梁与纵梁交接处的四个雀替,二人将盗窃来的赃物搬上小型货车,于2021年4月17日凌晨2点45分驾车回到寻乌县,并把赃物放在周某哥哥家,后转移致曾某家。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经会昌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2800元,经江西省文物商店鉴定被盗物品属于一般文物,价值13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在 2007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周某于1996年8月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8年4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


        法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沈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起组织策划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被告人沈某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于前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小型货车,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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