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君:监察法(草案)还有一个重大疏漏!|刑法库
昨天本库推出了 客家君 的文章《斗胆:监察法(草案)的15大问题!|刑法库》,在法律界获得了巨大反响,点赞逾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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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君)
中共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目前的《监察法》(草案)同样存在这些问题。
其中的大部分已经在昨天的文章《斗胆:监察法(草案)的15大问题!》里提到了,不再重复或展开;小部分问题,由于目前尚未充分暴露其危害性,暂不论述。但是,关于“监察官”任职资格的问题,绝非小事,必须明确。
《依法治国决定》明确规定,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也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拥有讯问、搜查、调查取证(直接用于刑事司法)、冻结和查封财产、以及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留置)等执法权限,可见监察人员与上述法律职业人员具有完全相同的身份性质。
但是,草案对监察人员(监察官)的任职条件却只字未提!不知这是大意疏忽,还是另有深意?但无论如何,对于集重权于一身的监察人员,其任职条件绝不能比其他法律职业人员宽松!否则,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
建议在《监察法》增加以下内容:
初任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监察官条件另立条款或另行立法)
兹事体大,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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