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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江歌被害案的案卷!|刑法库

2017-11-15 《刑法@全厚细》 刑法库


刑法库按


一年前,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被杀的新闻曾引发网友关注,事发后,凶手(江歌室友刘鑫的前男友)已经被日本警方抓捕。此后,由于刘鑫迟迟没有面对江歌母亲,直到双方在网络上发生激烈冲突。

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被杀案将于今年12月11日至15日在日本审判。


我看了江歌被害案的案卷

(作者:徐静波)

因为新京报《局面》拍了一个视频节目,江歌遇害案再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局面》做了一件好事,终于在江歌遇害一周年之前,劝说刘鑫与江歌妈妈见了面道了歉。


  虽然一起生活在青岛的即墨市,但是刘鑫父母自从在江歌被害的第二天,到过江歌妈妈的地方接听到刘鑫的电话,知道江歌遇害而自己女儿没事时,留下一句:“刘鑫没事,那我们就走。”从此就再也没有露面。刘鑫也随后切断了与江歌妈妈的联系。

  我跟我们通讯社的日本员工讨论过这一问题:“假如,这件事发生在日本人身上,会如何处理?”他们告诉我,虽然刘鑫已过20岁,属于成年人,父母可以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是在日本的话,父母亲不仅会拿出一笔钱表示“救了我女儿”的感谢之意,而且会自始自终参与丧事活动,头七、四十九天、周年时一起上坟祭奠。而刘鑫本人一定会经常陪伴江歌的妈妈,尽一份“女儿”之职。如果不这样做的话,不仅会承担很大的道义责任,而且还会遭到亲戚朋友的指责。因为这是做人的基本道理!

  我举日本的例子,一定会有人反感。但是,我觉得这才是正常人应该做的正常事。

  但是,刘鑫和刘鑫父母选择了逃避,甚至说出了“你女儿死与我们无关”、“你女儿命短”这样的话来。所以,我们有时候真的不能怪刘鑫,因为家庭道义甚至人性的缺失,只会导致刘鑫采取逃避的行动——虽然她自己也已经是20多岁的人。

  人只有当自己做了父母,有了孩子,才会真切体验到失去孩子的切肉之痛。江歌妈妈跟我说:“如果不是为了给江歌讨一个说法,我一定早已经随江歌而去。”在江歌的坟边,江歌妈妈给自己留了一个空穴。



  所以,能够支撑这一位单亲母亲活下去的勇气,就是这一场官司。而最能抚慰这位母亲孤寂痛苦心灵的,应是刘鑫和她的家人。

  但是,刘鑫和家人不仅屏蔽了江歌妈妈的电话,切断了与江歌妈妈的联系,甚至说出不少难听的话,还搬了家。

  “我女儿是为刘鑫死的”,这一念头,一直缠绕在江歌妈妈的心头,随着刘鑫一家越躲越远,这种愤怒也自然是越积越重,最终导致江歌妈妈在即墨市的街头张贴传单,一定要找到刘鑫。这种做法是不是合法?也许不合法,但是,如果换成另外一位母亲的话,也会这样做,因为合理。


江歌生前照片


  正因为有这一份传单,终于有人告诉江歌妈妈,刘鑫一家的新住址和电话,于是也有了《局面》的登门采访,也有了江歌妈妈与刘鑫的第一次见面。

  刘鑫最终能够与江歌妈妈见面,并说出“阿姨,对不起”这句话,这还是要肯定她的,说明她已经懂事,已经知道做人的道理。作为这一案件的一名当事人,刘鑫也承受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和血淋淋现场的记忆冲击。但是,如果她从一开始,就坚定地站在江歌妈妈的身边,也许,情况就会不一样。一开始错了,以后就不能再错。我想,社会舆论也可以给刘鑫一个改正自己过失的机会,她也要生活下去。



  到今天上午,声援江歌妈妈的网上签名,已经超过了150万。日本是一个司法独立的社会,签名不一定会对公正审判构成影响,但是,会给法官和陪审员们一个民意的参考。更为重要的是,它能够让江歌的妈妈感悟到身边还有人在帮她、在支持她、和她一样没有忘记已经变成骨灰的美丽侠义的女儿。因为事实上,她身边除了一位与她一起饮泪的老母亲,没有其他可以商量和依靠的人。

  因为江歌妈妈不懂日语,日本警方和检察院的所有调查案卷的复印件,都送到了我的办公室,我把厚达一尺的案卷看了几遍,包括凶手陈世峰的供词、刘鑫的证词、警方保留的刘鑫报警时现场录音和刘鑫与江歌最后对话,刘鑫与陈世峰、刘鑫与江歌微信联络的记录。因为涉及守秘义务,我目前还无法透露细节内容,但是,在整个案件,尤其是江歌被害过程中,刘鑫是负有很大责任的。假如,陈世峰的供词是靠谱的话,江歌妈妈估计一辈子都不会原谅刘鑫!

所以,有时候,道义的责任,比司法的责任更重大!很期待,刘鑫能够到庭作证。

  江歌妈妈到日本的第二天,拿了一包东西来我办公室,她跟我说,这是日本警方给她的有关江歌被害的照片,她没有勇气看,但是又很想知道女儿最后是怎样死的。我按住她的手,对她说:“一辈子都不要打开,你只要记住女儿的美丽就行。”她哭了。



  其实,我已经在检察院提供的案卷中都看了,十几刀,很惨很惨!为了不让江歌妈妈看到,我把那一部分案卷预先抽走了。看了之后,连我杀陈世峰的念头都有!而江歌妈妈会疯的!

  下个月开庭的时候,我会陪伴江歌妈妈走上法庭。

  我想,我代表的不是我本人,而是所有关心支持江歌母亲的朋友们。我们需要支撑她打完这一场官司,并最终帮助她走出案件的阴影!


我国对江歌案犯罪嫌疑人有无追诉权?

(检察日报:徐静波)


据媒体报道,2016年11月3日凌晨,来自山东青岛的女留学生江歌在东京都中野车站接回同住的室友刘鑫时,在公寓楼门口遇到刘鑫的前男友,双方发生了争吵,继而遭到该名男子杀害。近日,一段江歌母亲和刘鑫见面的视频,让该案重回公众视野。


近年来,在新西兰、美国等地,我国公民遭遇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引发了一系列关于域外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追问。国际条约及我国法律对此类案件管辖权有何规定?记者通过梳理相关法条,逐一进行回应。


在他国发生刑事犯罪

所在国具有优先管辖权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的相关规定,一国公民在他国发生刑事犯罪,应按照犯罪发生地国法律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即犯罪发生地所在国具有优先管辖权。


以江歌案为例,该案发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也会根据属地原则,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对其行为进行审判。


属地原则,也因此被称为域外犯罪选择适用管辖的“黄金原则”。因此,中国公民在国外遭遇犯罪分子侵害时,应该及时报警,向当地司法机关陈述犯罪事实,依据当地法律使罪犯受到应有惩处。


江歌母亲与刘鑫见面


犯罪嫌疑人回国后

我国司法机关可对其进行追诉


“中国公民在海外犯罪,中国法律能否对其进行追责?”网友的疑问,法律上也有明确规定。


依据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就江歌案件而言,刘鑫的前男友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处罚后,我国司法机关仍可依法对其享有追诉权。


但追诉权行使的一个充要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回到中国。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在国内,才能适用刑法第十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陈世峰(日媒报道截图)


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该案,如果刘鑫的前男友回到中国,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则由其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江歌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嫌疑人身在国外

无论是否有引渡协定

都优先适用属地原则


“在境外犯罪,不能被引渡回中国受审吗?”在看了江歌母亲和刘鑫见面的视频后,不少网友提出了引渡的话题。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地所属国被审判前回到国内,则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时,不论我国是否和其他国家签订了引渡协议,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国籍,就不会被引渡,这就是“本国人不引渡”原则。


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国外,则不论双方是否签署引渡的双边协定,都应该优先适用属地原则。 


面对冷漠,法律真的无能为力吗?

(上观新闻:罗培新)


“江歌遇害案”,成了“江歌刘鑫案”——这两天的舆论,因为惨死、冷漠、仇恨而沸腾。

 

2016年,刘鑫在与前男友陈世峰分手后,搬来与一起在日本留学的江歌同住。江歌性情善良,多次为刘鑫出头,以摆脱陈的纠缠。某日,陈世峰尾随至公寓,江歌为保护刘鑫,单独与陈在门外交涉,不幸被陈残忍杀害。江歌是单亲家庭,母女相依为命。江歌母亲想见刘鑫,但在事件发生之后的300天内,刘鑫迟迟没有面对媒体和江歌母亲。在双方隔空对话过程中,刘鑫母亲一句“是你女儿命短”,彻底激怒了网友,从此人神共愤。

 

口诛笔伐中,有观点认为,刘鑫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但须承担道义责任。也有人表示,“在人性与法律之间,我选择了人性”。更有网友直接发问:“有的行为,违反法律但不违反道德;有的行为,违反了道德但不违反法律;我不知道,这两种行为,到底哪一个更加恶劣?”

 

刘鑫此举,违背了道德,当无疑义,这也是其备受舆论谴责的原因。

 

问题在于,法律之于刘鑫,真的无能为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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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向来是一个备受瞩目的问题,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形象地把它比喻为法哲学的“好望角”。总体而言,道德确立的是更高的倡导性标准,并不具有强制力;而法律确立的则是行为的底线要求。有些行为悖德但不违法,例如,在公交车上没有给老人让座,身家过亿却在灾难面前一毛不拔,等等……

 

是的,芸芸众生中,每个人都有权选择做一个不那么高尚的普通人。

 

甚至,最极端的见死不救,也未必是违法行为,它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负有救助义务。这种救助义务源于三种情形:其一,基于法定职责,通常是特定职业所产生,例如,警察对于民众的保护义务,幼儿园教师对于儿童的看护义务等。其二,基于法定关系,如夫妻之间、父子之间负有救助义务。其三,基于先行为,比如成年人带着邻居家的小孩去游泳,成年人即对小孩承担救助责任。除此之外,一般而言,见死不救并不构成违法。


就是在这样狭长、闭塞的走廊里,江歌前面是紧闭的房门,后面是凶残的凶手陈世峰,无处逃离的她只能被一刀刀刺死,这会是多么绝望!

 

江歌案尚未审理,并不清楚的是,在生死瞬间,刘鑫是否关上房门,见死不救,任由江歌被连捅十余刀致死。如果是这样,可以认定刘鑫因不履行先行为(前男友冲其而来,闺蜜劝阻在前置身险境)产生的救助义务,而负有一定责任。但就目前情况而言,日本警方并没有逮捕刘鑫。也就是说,警方并没有认定,刘鑫在应当救助且能够救助的时候未施以援手。这似乎表明,刘鑫对江歌之死并不负有刑事责任。

 

但这只是“刑事责任”。

 

还有一种法律责任,叫“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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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事发后,对于江歌母亲的见面要求,刘鑫一直逃避,冷漠,甚至出言不逊。就常理常情而言,江歌母亲想与刘鑫见面,希望了解女儿死亡之前的每一个细节,哪怕是痛苦的哭喊声中可能留下的只言片语,也可以稍稍弥补母亲对女儿的那一份挂念与不舍……但刘鑫却一直拒见,长达300个日日夜夜。这只是道义问题吗?

 

事实上,法律并非无能为力。接下来的分析,以适用中国的法律为基本语境。

 

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里所谓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公序”指的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所依附的一般秩序,它是宪法秩序在民法上的体现,反映着社会基本价值取向;而“良俗”也被称作是善良风俗,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公序良俗承担着矫正法律或者填补法律不足的功能。例如,男子将财产遗赠给“二奶”,虽然赠予双方的意思表示均为真实,但该行为以非法同居为基础,破坏了家庭,显然有悖公序良俗,法院会判决该遗赠无效。

 

当然,并非所有的道德,都会成为法律所称的公序良俗。公序良俗被称为法律底线性的道德,在认定时必须从严把握,只有那些最低的道德标准和要求,才有可能成为公序良俗。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发展历程,孕育了大量的传统美德,例如,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意识,舍生取义、精忠报国的爱国情怀,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优良品格,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荣辱观念……凡此种种,必须遵循一定的技术路线,才可能成为公序良俗所涵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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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刘鑫的行为,有没有可能被认定为违背善良风俗而构成不法行为,导致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江歌是为保护刘鑫而死,刘鑫本当面对媒体,坦陈事实,并向江歌之母道歉,在接下来的数月里,陪伴江母,平抚她的心灵伤痛,帮助她度过人生最痛苦的时光……这虽然并非法律明文规定,但在我国,它属于得到群众普遍认同、能够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的公序良俗,应无疑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在此情况下,江歌母亲可以起诉刘鑫,后者将背上悖俗致损的侵权责任。

 

此外,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如果法庭审理查明,江歌的确是为了保护刘鑫而死,江歌妈妈可以主张两项民事赔偿请求权:其一,对凶手的民事求偿权利。如果陈世峰无力承担赔付责任,刘鑫要给予适当补偿;其二,向刘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其理由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如此方可抑恶扬善,引导人性回归温暖与善良。

 

当然,如果江歌不是为保护刘鑫而死,而刘鑫担心与江歌母亲见面后,江母会误解误传相关信息,误导民众认识,对正确裁判构成影响,故一直拒绝相见。果如此,则刘鑫拒绝见面,因存在合理事由,不会被认定为违背善良风俗。例如,有媒体称,日本警方要求刘鑫不要会见任何人,以免干扰裁判,说的正是这一情事。


但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再出这种新闻,我就停止协助警察”“是你闺女命短,跟我们有什么关系”这样的攻击性话语,已经足以让刘鑫和她的家人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从这个角度说,舆论的口诛笔伐,也是其当受的一种代价。网络暴力固有其恶,但这件事中的更多人,不过是在用一种朴素的方式表达最基本的良善之心。法律正义尚未实现之时,网友温暖的话语,会赋予江歌妈妈顽强生存下去的力量。在这个世界上,总需要一种力量,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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