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红黄蓝"虐童案全记录+专家意见(必看!)|刑法库
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的芥末味还没散去,北京红黄蓝幼儿园又暴出虐童事件,深深扎痛了天下父母的心,也击穿了天下人们的心理底线!
今天特推出本文(共有四部分内容),供大家参阅。
据多家媒体报道,北京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的老师对幼童扎针、喂不明白色药片,引发舆论强烈关注。
让人难以置信的是,红黄蓝教育机构是一家今年 9 月刚刚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并且是中国首家独立上市的学前教育企业。其官网注明红黄蓝教育机构已经遍布中国 300 多个城市,拥有 1300 多家亲子园和近 500 家高品质幼儿园,平均每周有近 30 万孩子及家庭走进红黄蓝。涉事幼儿园国际班学费高达 5500 元一个月,而且就位于在北京市朝阳区。
我想把这个学校烧了!
先看个视频: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s0509e9ai6f&width=500&height=375&auto=0
“我没有生病,为什么要给我打针?”年仅3岁的童童,每晚十点多都会突然大喊这句话。
一位家长被问心情如何,他说想把学校烧了!
(一些谣言借机兴风起浪)
“红黄蓝”旗下早已劣迹斑斑
其实早在2015年11月末,10多名在吉林省四平市红黄蓝幼儿园就读的小孩就被发现身上有大量疑似被针扎的伤痕,家长先后向警方报案,后涉案的4名教师被刑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两年十个月。
今年4月,北京大红门附近的红黄蓝幼儿园又被曝光过老师虐待幼童的现象。据当时一段网络视频显示,一名老师用脚踢正坐在板凳上的孩子。当时,红黄蓝幼儿园声明称这是“个别教师出现的严重错误行为”,并对该园的园长进行了停职检查。
(红黄蓝教育机构之前的一则“道歉”声明)
案件最新进展
(当事教师已被刑拘)
(编造谣言者也被绳之以法)
(红黄蓝教育机构的官方声明)
(教育部的回应)
专家意见
(下面精选了三篇独立小文)
(来源:中国教育报、人民日报、新京报)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z0501k6c395&width=500&height=375&auto=0
儿童性教育应该是什么样的?(周雅淳)
(360公司董事长兼 CEO 周鸿祎)
11 月 24 日,红黄蓝就“虐童”事件发声明称,目前已配合警方提供了相关监控资料及设备——但这与之前园方对家长的说辞并不一致。
“这个幼儿园从来没说过有监控,家长去问过以前说没监控,今天早上园长又说‘监控没有打开过’,后来又说‘监控最近坏掉了’。”一位新天地分园的孩子家长说。该家长还表示从来没见过监控画面,家长们之前也要求开监控,但幼儿园当时的回应说“没监控”。
社会经验告诉我们,似乎在最优位置,最优时间,以最优角度看到了最辣眼睛事件的监控十有八九都会在需要调取资料的时候“坏掉”——把证据放在犯罪嫌疑人的老巢里,本就是个荒诞的笑话。
“我有一个长长的望远镜,一直能伸看到你的家里,你做什么说什么我都能知道。”一个 3 岁的受害女童告诉妈妈,老师在猥亵结束后这样恐吓他们。
老师敢恐吓学生说能用一个长长的望远镜监视他们在家中的行为,家长们为什么不能也来这么一套设备,让幼儿园里发生的一切都尽收眼底呢?
360 公司董事长兼 CEO 周鸿祎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了一篇名为《我强烈呼吁,家长有权利知道幼儿园发生的一切》的文章,呼吁全国的幼儿园安装智能摄像设备,允许家长在手机端实时查看。
然而,许多幼儿园都以“会影响教学”“担心很多动作会被误解”“这是对老师的不尊重(信任)”等理由予以拒绝。
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红黄蓝的小黑屋里被扎针后猥亵的孩子,不是第一个,很有可能也不是最后一个。
对此,客家君建议:国务院及其教育主管部门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要求幼儿园、学校以及其他监护、托管场所统一在必要的公共区域安装网络监控系统,服务器存储设备安放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经认证的第三方机构,供家长、家属(经授权)随时调看,并供警方在必要时及时调取。
(同意的请转发)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于志刚,本文转自刑事实务)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刑法学者于志刚通过微信表示:作为一个刑法学学者,对于近期频繁出现的、令人发指的幼儿园内发生的虐待、性侵儿童行为,我提出以下迟来的刑法修正建议,请朋友圈里的刑法学者支持。我一直就是一个有选择的重刑主义者,丝毫不回避这一点:
1. 在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第三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奸淫被监护、看护的幼女的。
2. 修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罪”为:
猥亵儿童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二)猥亵儿童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
(四)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猥亵被监护、看护的儿童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既然“接触说”是奸幼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猥亵可以视为可给予与强奸罪同等级的刑事处罚)
3. 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虐待儿童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虐待儿童,情节恶劣的;
(二)虐待儿童多人的;
(三)当众虐待儿童的。
注:目前幼儿园虐童等行为定的最多的是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而最高刑期是3年,建议增加加重处罚档次,增设3-10年档。
4. 在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虐待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同意的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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