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两高分别下发通知,宣布自5月16日起,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
其依据为国家统计局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18元。
客家君认为该数额计算存在问题。
正确的日赔偿标准应当为298.47元,至少应当为285.84元。
其他刑事法规性资料请查阅刑法工具书中的“航空母舰”《刑法全厚细》。
5月16日,两高分别下发通知,宣布自5月16日起,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执行(2018年度)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该标准较2017年度增加25.85元。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道:国家统计局2018年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74318元;日平均工资为284.74元。(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记者罗书臻)
其实,国家统计局只公布了“年平均工资数额”,并没有公布“ 日平均工资”。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则介绍得更具体: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18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检察日报北京5月16日电,记者郑赫南)
这里存在两个问题:
(一)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职工日平均工资”是否等同于“ 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
国家统计局每年都会发布两类人员的年平均工资:
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2017年平均工资为45761元)
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2017年平均工资为74318元)
那为什么采用后者(而非前者)作为“职工年平均工资”?
未见有官方的解释。或许是“就高不就低”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