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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2月1日全国第31个省级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从设想变成了现实。


目前,监察法草案已经公布征求各界意见。如无意外,2018年3月份的两会将通过《国家监察法》,宣告国家权力机构的调整成为定局。此时,回顾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历程,对未来或有所启发。


一、中央规划阶段(2013年11月9日到2016年11月)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为适应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高压局势而启动的改革,同时也是国家权力调整的客观需要。建国后,我国的历次重大改革都源于自上而下的规划,监察体制改革也不例外。


1、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此后,关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探讨成为热点。人们普遍关心,何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什么是适合中国社会的国家治理体系。


2、2016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六中全会上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此时的政治体制改革已经从“构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方向性原则中脱胎而出,成为一个相对具体的制度设想。

  

3、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4、2016年11月7日,国家监察部官网报道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该方案,中央将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这是一份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标志着中央的规划已经成熟,进入试点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该方案赋予监察委“有3项权力12项措施”(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责,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12项措施),其中的“留置措施”引起各界关注。


二、各地试点阶段(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11月3日)


自2016年11月7日中央刊发试点方案以来,3省市开始紧锣密鼓地展开监察委员会的筹建工作,为未来全面推进改革提供经验。


1、2017年1月19日,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这是我国的第一个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原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厅、局)和预防腐败局、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人民检察院的渎职侵权犯罪侦查部门等整合而成,与党的纪律委员会合署办公,监察委员会主任为纪委书记任建华。


1月20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与浙江省监察委员会成立,试点3省市的组织建立工作宣告完成。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实际上意味着我国传统的“一府两院”(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政治格局变为“一府两院一委”。(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监察委员会)。


2、2017年3月17日,浙江省首次采用留置措施,这也是全国首例留置案例。当天,杭州市上城区监察委报送了对涉嫌贪污的余某进行调查的《立案审批表》,由区委书记陈谨审批。


在此前后,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通过了相关工作文件。其中,浙江省制定《浙江省监察业务工作规程》《浙江省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北京制定《调查措施使用规范》,陕西省制定《山西省纪委监察委机关审查措施使用规范》。


3、2017年6月23日,习近平在山西视察时指出,“你们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上下了很大功夫,制度优势正在转化为治理效能,要运用好这一改革成果”,为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打了一针强心剂。


试点期间,王岐山同志非常关注改革的进展,16次研究改革方案、10次研究部署试点工作,赴3省(市)调研指导。全国人大常委会迅速通过试点工作的决定,为试点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4、2017年4月27日,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组建和转隶工作,北京市共划转编制971名,实际转隶768人;山西省共划转编制2224名,实际转隶1884人;浙江省共划转编制1889名,实际转隶1645人。


2017年1月至8月,3省市处置问题线索63942件,立案24101件,处分21735件,同比皆有大幅上升。


三、全国推开阶段(2017年11月4日至2018年2月1日)


1、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由试点3省市推展至全国。


在该份文件中明确,“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该文件从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2、2017年11月5日,新华社发表《积极探索实践 形成宝贵经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综述》,指出“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并通告了中共中央及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3、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征求各界意见。

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主任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家监察委员会负责。


4、2017年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京开幕,提请会议审议的监察法草案二审稿经过了大幅修改。其中,对引起广泛争议的关于不起诉的问题作出了回应:


一审稿中规定,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草案二稿删除了“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的表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刑诉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后可以不起诉。


5、2018年1月26日,新疆监察委员会成立,成为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后产生的首个省级监察委员会


1月30日,天津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1月30日,海南省监察委员会成立……2月1日,随着重庆市监察委员会挂牌,全国31个省级监察委员会全部成立。

……


2018年1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受中共中央委托,栗战书作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


舆论认为,此次中央关于修改宪法的说明可能与监察体制改革直接相关。通过法律修改使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获得宪法的认可,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从历史的维度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绝非国家权力机构的根本调整,但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无论是未来宪法的修改还是即将到来的国家监察法的修订,都将是载入史册的事件,我们也将积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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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 


——艾伦·德肖维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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