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首例!境外SPV壳公司个人股东被追税2.5亿
作者 l Amy姐
来源 l Amy姐的跨境金融圈(ID:Chinashintay)
转载请联系授权(微信ID:amy_mi002)
境外SPV壳公司背后的个人股东被追税2.5亿,这是国内首例对SPV背后的个人实施反避税。
现在,新个税反避税实施,新的情报交换机制CRS启动,
境外SPV(比如BVI壳公司)个人股东的日子更不好过了。
1
境外SPV壳公司背后的个人
被反避税经过
据南京税务学会郭智华、林大蓼报,
某中概股,境外上市主体Y注册在开曼,实际经营管理机构在南京,VIE架构上市,
△图:Y公司持股架构
2009年至2010年,大股东FA(BVI公司)将所持上市公司Y的股份1.22亿股对外转让,累计所得超过18亿港元。
而FA的上层14名管理层股东,大都居住在中国境内。
△图:Y公司持股架构
税务上看,典型的是在境外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
但问题来了,
是居民个人在境外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而非居民企业在境外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
区别是,
在当时,只有对居民企业间接转让的规定(国税函[2009]698号),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0条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对中间层(BVI公司能改)“穿透”征税。
而对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不使用,即个人间转尚属税法外之地。
那么,如何征到税?
税局从两个思路实施反避税突破:
一是依据来源地原则,
只要把开曼上市公司Y,按《企业所得税法》的实际管理机构原则认定为中国居民公司。
那么,Y应按照居民公司纳税;
而且,此时转让行为则变成非居民公司FA转让居民公司Y,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管辖权落回中国税务机关;
同时,非居民公司FA的股东又是中国居民个人,收到分红仍应纳税。
二是行使居民管辖权,对居民个人全球所得进行课税。
忽略开曼上市公司Y可能的居民公司问题,
忽略非居民FA转让Y问题,
只对FA的个人股东(即管理层)被分配股息行为进行征税,行使对居民个人全球所得应征税的管辖权。
当然,思路一收到的税会更多,但也可能涉及税务管辖权争议、法律依据的严密支撑,以及更多证据资料的获取。
面对复杂和不确定性,税务机关选了思路二。
如何获得信息情报?
选了思路二,调查重点及证据收集就变成了,
“FA(BVI公司)有没有个人股东分配?如果分了,分了多少?”
税局最终获得了突破,几个证据,
1、FA壳公司的资产变少了。
从券商公布的Y境内子公司两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发现离岸公司资产大大减少。
基本不实际运营的SPV壳公司资产减少,除了分配,你说可能去哪里了呢?
2、有个人股东把分配所得汇回了境内花。
从2009、2010年FA公司减持收益分回的内部报表,显示2009年有7人,2010年10人,将减持收益部分已汇回国内,汇回境内的这部分已缴了个税。
证实,FA壳公司已经对个人股东做了分配,未汇回境内的是留在了股东境外的帐户上了。
追缴税款
最终,对个人股东境外减持所得18亿港币,核算应税金额为3.211亿元,扣除汇回境内部分已交的7350万元,补征税款2.476亿元。
逃无可逃。
2
现状
新个税反避税+CRS
时隔5年,放在现在,在个人反避税和CRS信息互换两把利剑护法之下,
税局对境外SPV背后的个人股东追税会简单得多。
1、个人反避税
还以中国居民个人持有BVI壳公司为例,比如如下情形,
个人通过持有的BVI壳公司返程投资回境内的,故意减少或不做分配
通过BVI壳公司投资境外运营实体(比如HK公司),故意减少或不做分配,
通过BVI壳公司直接转让/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份等等。。。
按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税,税局可直接适用反避税条款“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直接“穿透”中间层FA(BVI壳公司),追缴20%的税款。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新个税反避税实施,追缴境外SPV背后个人股东更便捷了。
2、CRS信息透明
再加上2018年9月中国首次启动CRS信息互换,
居民境外的信息更透明了。
如前FA公司案例,即使没有人将分配款结汇到境内,没有任何资金入境信息,
但FA公司的境外开户银行(假设为HK的银行),以及FA背后管理层股东的境外开户银行(假设为HK的银行),
仍然会遵照CRS申报规则,将FA公司及其背后的管理层股东的境外存款账户信息交换回境内税局。
对于FA(BVI壳公司)的HK存款账户,按照存量机构账户CRS申报要求,如果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则需被“穿透”识别背后的实际控制人。
(按如下规则依次判定实际控制人:持有BVI 25%以上权益,或控制BVI,或为BVI的董事等高管等)
对于实际控制人,应申报的财务信息包括FA(BVI壳公司)的HK存款账户的期末余额/价值、以及年度内账户收到的利息总额。
除此外,对于背后的中国居民个人的私人HK存款账户,按照存量机构账户CRS申报要求,也应申报存款账户的期末余额/价值、以及年度内账户收到的利息总额。
防不胜防。
新个税反避税实施,加之新的情报交换机制,
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境外资产和税务信息将很难被彻底掩盖,
一大波境外SPV壳公司的中国股东们,你准备好了吗?
- The End -
注:案例信息来自南京税务学会郭智华、林大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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