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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托运货物受损应该如何赔偿?
案例
2009年5月,潘某委托某运输公司托运二十部笔记本电脑至江苏某公司。托运时经运输公司查验并按照其要求的包装方式对电脑进行包装。托运货物到达江苏以后,收货人验收时发现一台笔记本电脑损坏。潘某找到运输公司索赔,运输公司负责人说按照行规最高赔偿标准是运费的十倍。那么,托运货物受损应该如何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如果承运人即某运输公司不能证明电脑的损坏是由潘某或者收货人造成的,则根据《铁路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不是按照十倍于运费的标准。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铁路法》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
担赔偿责任:
(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如果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