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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疲劳驾驶违法害人害己,请珍爱生命。

2018-03-04 晋中司法

简介:驾驶疲劳,是指驾驶人在长时间连续行车后,产生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失调,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技能下降的现象。驾驶人睡眠质量差或不足,长时间驾驶车辆,容易出现疲劳。驾驶疲劳会影响到驾驶人的注意、感觉、知觉、思维、判断、意志、决定和运动等诸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4小时以上就算疲劳驾驶,必须休息20分钟以上之后才可继续驾驶。

疲劳后继续驾驶车辆,会感到困倦瞌睡,四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判断能力下降,甚至出现精神恍惚或瞬间记忆消失,出现动作迟误或过早,操作停顿或修正时间不当等不安全因素,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此,疲劳后严禁驾驶车辆。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拓展: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指的就是疲劳驾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第十九条十一款规定,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期间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并对驾驶人违法行为记2分。

危害

驾驶人疲劳时判断能力下降、反应迟钝和操作失误增加。驾驶人处于轻微疲劳时,会出现换档不及时、不准确;驾驶人处于中度疲劳时,操作动作呆滞,有时甚至会忘记操作;驾驶人处于重度疲劳时,往往会下意识操作或出现短时间睡眠现象,严重时会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能力。  驾驶人疲劳时,会出现视线模糊、腰酸背疼、动作呆板、手脚发胀或有精力不集中、反应迟钝、思考不周全、精神涣散、焦虑、急躁等现象。如果仍勉强驾驶车辆,则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应对办法

疲劳,一般可分为身体疲劳和精神疲劳。从疲劳恢复时间来看,可分为急性疲劳、慢性疲劳和积蓄性疲劳。急性疲劳是由于日常劳动所引起的暂时疲劳,经过短期的休息,疲劳就会消失,正常驾驶疲劳就属于这一种。慢性疲劳是由于长期处于疲劳状态而引起的,这种疲劳使劳动质量下降,影响身心健康,短暂休息不能消失。过度疲劳是由于多次疲劳和连续疲劳积聚形成,可能突然以某种病态表现出来,这种不能用短时间的睡眠来恢复,需要经过长时间休养和十分充足的睡眠进行恢复,否则这种过度疲劳会发展成慢性疲劳。驾驶人在出现过度疲劳和慢性疲劳时,都不宜驾驶车辆。

一、高速公路行车防范疲劳的办法

高速公路路面宽阔、固定参照物少、车流速度高;既无交通信号灯控制和道路平面交叉,又无行人、非机动车和其他低速机动车干扰,所有车辆都保持较高的速度各行其道有序的行进。在高速公路行车,驾驶人的精力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体力消耗增大,而且会不知不觉地提高车速,甚至丧失制动减速意识。在这种环境下长时间驾驶车辆会感到单调、枯燥,既容易产生松懈或疲劳。因此,驾驶人没有休息好或感到有点疲劳时,不要驾车进入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行车时,最好在1个半小时到2小时到就近的服务区休息一下;若感觉有点疲倦或有睡意时不要在继续驾驶,最好立即休息。

二、主动预防疲劳驾驶的办法

预防驾驶疲劳是保证行车安全的最有效途径,当已经感到疲劳再去改善,就不如做好预防效果更好。预防驾驶疲劳可采取以下措施:1.保证足够的睡眠时间和良好的睡眠效果。养成按时就寝和良好的睡眠姿势,每天保持7~8小时的睡眠;睡前1.5~2小时内不饮食,睡前1小时内不多饮水、不进行过度脑力工作;卧室内保持通风、清洁,床不宜太软,被子不要过重、过暖,枕头不宜过高。 2.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提高身体素质。膳食宜选择易消化、营养价值高的食品;多吃含维生素A、C、Bl、B2的食物,可以防止眼睛干燥、疲劳、夜盲症的发生;多吃纤维性食物,可以增强胃、肠的蠕动,防止便秘和痔疮;多吃含钙量较高的食物,可以减轻驾驶中的焦虑和烦躁感;饭量以七、八成为好,勿暴饮暴食;每餐间隔以5~6h为宜,尽量做到定时就餐,切忌饱一顿,饥一顿;饮食应细软,不要狼吞虎咽,也不要只吃干食,适量喝汤有助消化。 3.科学的安排行车时间,注意劳逸结合。科学、合理的安排行车时间和计划,注意行车途中的休息;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连续行车4小时,必须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夜间长时间行车,应由2人轮流驾驶,交替休息,每人驾驶时间应在2~4小时之间,尽量不在深夜驾驶。 4.注意合理的安排自己的休息方式。驾驶车辆避免长时间保持一个固定姿势,可时常调整局部疲劳部位的坐姿和深呼吸,以促进血液循环;最好在行驶一段时间后停车休息,下车活动以下腰、腿,放松全身肌肉,预防驾驶疲劳。 5.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行车中,保持驾驶室空气畅通、温度和湿度适宜,减少噪声干扰。

三、缓解疲劳驾驶的方法

当开始感到困倦时,切忌继续驾驶车辆,应迅速停车,采取有效措施,适时的减轻和改善疲劳程度,恢复清醒。 减轻和改善疲劳,可采取以下方法:

1.用清凉空气或冷水刺激面部;

2.喝一杯热茶或热咖啡或吃、喝一些酸或辣的刺激食物;

3.停车到驾驶室外活动肢体,呼吸新鲜空气,进行刺激,促使精神兴奋;

4.收听轻音乐或将音响适当调大,促使精神兴奋;

5.作弯腰动作,进行深呼吸,使大脑尽快得到氧气和血液补充,促使大脑兴奋;

6.用双手以适当的力度拍打头部,疏通头部经络和血管,加快人体气血循环,促进新陈代谢和大脑兴奋。

当然,以上方法只能是暂时的缓解疲劳驾驶,不能从根本上解除疲劳,唯有睡眠才是缓解疲劳和恢复清醒最可靠、最有效的方法。

案例索引:

刑事案件被告人关大强(化名,男,1986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驿城区板桥镇某村委),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3月2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严重受伤不适宜关押),2016年5月27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5月2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大强(化名)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关大强(化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0日晚上22时40分许,本案被告人关大强(化名)驾驶豫Q拍照的小型轿车,车上还乘坐被害人刘某某、薛某某两人,沿着平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泌阳县春水镇“张庄东桥”附近,因驾驶员关大强操作不当,导致该车翻入公路南侧沟中。

该事故造成驾驶员关大强(化名)以及乘坐者薛某某两人受伤,乘坐者刘某某死亡。3月28日,经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集体研究认定:“驾驶员关大强(化名)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关大强(化名)主动到案,关大强(化名)的近亲属代其与该事故被害人刘某某(已死亡)的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刘某某(已死亡)的近亲属对关大强(化名)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关大强(化名)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本案证据: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关大强(化名)的供述;四名证人的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尸体处理及解剖检验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关大强(化名)在泌阳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泌阳县看守所出具的《不予收押情况通知书》、肇事车辆保险单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驻)公(刑)鉴(乙醇)字(2016)XXXX号检验鉴定报告及告知鉴定意见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条、到案经过及泌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害人近亲属的《询问核实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案被告人关大强(化名)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

伤的严重后果,驾驶人关大强(化名)对该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关大强(化名)在庭审期间辩称,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认为发生事故是因为车轮爆胎引起翻车。经本院查明,被告人关大强(化名)在庭审期间,明确表示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属实的。被告人关大强(化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已经明确表示是因为打瞌睡导致翻车。被告人关大强(化名)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来证明《事故认定书》存在程序或者实体上的错误。因此,对被告人关大强(化名)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关大强(化名)事发之后主动到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关大强(化名)的家属代为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已死亡)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刘某某(已死亡)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关大强(化名)的行为,予以谅解,因此,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根据被告人关大强(化名)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赔偿经济损失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泌阳县人民法院

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大强(化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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