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文钦 金帷|博士生联合指导制度的全球扩散: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分析
DOI:10.16298/j.cnki.1004-3667.2020.12.15
摘
要
博士生联合指导制度被认为是全球博士教育改革的主要趋势之一。从历史比较的视角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博士生联合指导制度在英国、澳大利亚等英语国家和德国、瑞典等欧陆国家的扩散情况进行分析。对我国而言,实行联合指导制度既符合国际趋势,也是当前深化博士教育改革的需要。但联合指导制度的进一步推广应重视导师指导职责的制度化、规范化,关注导师联合指导文化的建立,并应广泛开展相关实证研究。
关
键
词
博士生教育;导师指导;联合指导;制度扩散;比较研究
导师指导是博士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影响因素。在导师指导中,导师的学术能力、指导风格、投入程度等会影响学术指导的质量,但导师指导的相关制度安排显然也会对学术指导质量产生重要影响。博士生的学术指导制度包含导师的遴选和资格审查、导师的责任与权利、导师的构成等内容。在导师的构成当中,一个首要的问题是博士生应当由单一导师指导,还是应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导师的集体指导?多年来一直专注研究博士生教育问题的美国学者内拉德(Nerad,M)在2010年的一篇论文中指出,博士生不只有一位导师已经成为一个全球共同的趋势。但是,这种趋势在何种意义上是全球性的?如果发生了这种全球性的转变,这一转变是在何种背景下、如何历史地发生和扩散的?迄今学界对上述问题仍缺乏研究。
近年来,国内一些知名高校也在一定范围内积极探索推行联合指导或导师指导委员会制度。这既符合国际改革趋势,也是当前深化我国博士生教育改革的需要。因此,对博士生联合指导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扩散情况进行分析,同样具有重要的政策参考价值。本研究试图从历史比较的视角,分析博士生联合指导制度如何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逐步在英国、澳大利亚等英语国家和德国、瑞典等欧陆国家扩散的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就联合指导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实践和未来的进一步推广展开讨论。
一、博士生学术指导制度的理想类型
(一)联合指导制度
联合指导(Co-supervision)顾名思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导师参与指导研究生学位学习全过程的行为。在有些国家是“指导委员会”(supervisory committee)形式,如美国。而在澳大利亚,除使用“co-supervision”这个概念外,还会使用“joint supervision”“dual supervision”,后者在英国的使用同样较为普遍。除此之外,小组指导(team supervision、panel supervision)的概念也被用于类似的指导实践中。
联合指导制度主要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以主导师为主的指导委员会制,以美国为代表。美国至少在20世纪初期已经开始实行集体指导制。蒋梦麟在1918年出版的博士论文致谢词中特别提到了George Strayer(主导师)、John Dewey、W. H. Kilpatrick和Paul Monroe等老师的指导。在美国,学生通过资格考试后,由教授组成的论文指导委员会(dissertation committee、supervisory committee、supervisory team或Ph.D. committee)来管理。指导委员会一般由3~7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位必须来自相邻学科,指导委员会的主席即博士生的主导师。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①每年至少开一次会,监督博士生学习进展;②主持博士生综合考试和论文开题;③在学生写作博士论文需要帮助时提供必要的指导;④阅读博士论文,并给出修改意见以及是否通过的意见;⑤如果博士论文举行口试答辩,指导委员会需就该论文是否通过进行投票。当然,在论文指导过程中,主导师负主要的责任。论文指导委员会不仅是博士论文的指导者,也是博士论文的评审者和直接把关人。博士论文只要获得指导委员会所有成员的认可即可通过,无需其他同行的评阅。
第二种形式是主导师加副导师的联合指导制度,主要见于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美国的指导委员会制度不同,在英国和澳大利亚,主、副导师并不参与博士论文的评阅,博士论文的质量由外部考官负责把关。
(二)单一导师制
以德国、日本、中国为代表。德国在传统上严格实行单一导师制。导师在博士生培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以至于被称为“博士父亲”(Doktorvater)。但近年来,德国的一些大学也逐渐引入导师小组制(team supervision)或多导师制(multiple supervision)。日本高等教育制度深受德国模式的影响,传统上实行单一导师制。我国长期以来主要实行单一导师制。
导师制度的分类除了导师的人数之外,还可按照学位论文是内部把关还是外部把关来进行分类。在欧洲,根据欧洲大学协会2011年对欧洲大学的调查(共有112所大学返回问卷),其中107所大学均表示,其博士论文委员会成员由内部成员和校外成员组成。澳大利亚的博士论文评审也实行外部把关制度,其博士论文至少需要两名校外专家的评审。以上有关博士生学术指导制度的分类是基于传统实践的一种理想型建构。(见表1)当然,随着世界各国对博士生指导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分类变得不那么清晰了,联合指导制以更加多元的形式逐渐在各国博士教育中实现制度化扩散。
二、博士生联合指导制度的全球扩散
(一)英国的传统与改革
直到20世纪60年代,英国博士生培养还是以单一导师制为主。欧内斯特•拉德(Ernest Rudd)1966年对2300多名研究生学位获得者的调查显示,91%的学生接受单一导师指导。不过,当时学界已经有人主张采用联合指导制度,以提高学术指导质量。
从20世纪80年代起,英国科研资助机构,如英国经济与社会科学研究理事会(ESRC)、英国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HEFCE),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如QAA等陆续发布博士生培养调查报告,对联合指导制度在英国的扩散发挥了重要作用。1989年,英国全国学术奖励委员会(Council for National Academic Awards)提出大学之外的高等教育部门应采用“指导小组制”。1996年,HEFCE发布的著名的哈里斯报告在对英国研究生教育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提出,研究生应由科研活跃的研究人员进行指导,并进一步鼓励导师指导小组制。
2000年,英国惠康基金会(Wellcome Trust)对受其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导师的调查显示,83%接受调查的博士生导师表示其所在高校及研究机构已出台联合指导制度性文件,并且对联合指导持支持态度。2009年,ESRC发布《博士生训练与发展指南》(ESRC Postgraduate Training and Development Guidelines)鼓励双导师制或导师小组制,尤其是从事跨学科研究的博士生。该指南提出导师可以是跨系或跨部门的,而新导师或经验不丰富的导师应该与经验丰富的导师一起指导。2011年,QAA明确提出,每位研究生都应该通过导师团队获得指导。
从院校层面来看,目前联合指导制度在英国已经基本实现制度化。大学普遍实行双导师制,主导师被称为“first supervisor”或“principle supervisor”,副导师称为“second supervisor”“subsidiary supervisor”或“mentor”。主导师全权负责对博士生的指导,副导师辅助主导师对博士生进行具体指导。包括提供选课意见、对博士论文进行修改。如牛津大学要求所有新任导师都要由一位“mentor”指导或者采取联合指导的形式。但是具体操作上各学科存在差异。如医学科学部导师手册要求新任导师必须要有指导经验的导师进行联合指导,且新任导师在第一个学生取得学位前不允许招收第二名学生。社会科学部的单一导师指导和联合导师均占一定比例,但在跨学科领域则以联合指导制度为主。如英国国王学院(King’s college)在其最新学术规范中规定,“每位学术博士在录取时需要被分配一位主导师(第一导师),学生注册或者注册一个月之内需确定导师组(或至少另一位导师)。博士生和导师需要在博士生注册后的三个月之内签署一份导生协议。主导师需要有定期(至少每月一次)且记录在案的指导会面”。
(二)澳大利亚的传统及其改革
作为英国的前殖民地,澳大利亚博士生培养模式深受英国的影响,博士生在一名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独立研究。作为英国的前殖民地,澳大利亚博士生教育培养模式深受英国的影响,博士生在一名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独立研究,也几乎无需上课。但由于缺乏严密的规划,很多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并不得力,学生的毕业率比较低。20世纪80年代初,联合指导制度正式引入澳大利亚。1984年,斯特兰克斯(Stranks,D.R.)在其关于澳大利亚博士教育发展的论文中指出,单一导师指导模式(sole supervisor model)、科研经费资助状况以及学生的就业期待影响着博士生教育质量,因而提出更多地使用指导委员会提供更多元化的指导,促进博士生的学术社会化。同年,摩西(Moses,I)指出,指导委员会或联合指导可以为博士候选人提供补充专业知识的来源,尽量减少对单一导师的依赖。
20世纪90年代,联合指导制在澳大利亚得到进一步推广。1994年,澳大利亚就业、教育与培训部对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博士生指导工作的调查显示,当时几乎所有博士生均由三位以上导师组成的指导小组进行指导,其中一位或者两位为导师“supervisors”,另外一位称为“adviser”,但指导小组的组长必须是“supervisor”。
到21世纪初,联合指导制度在澳大利亚已被广泛采用。2005年,澳大利亚研究者对全澳5 395名博士生进行问卷调查显示,博士生中有两位导师的比例占58%,有三位或三位以上导师的占22%,单一导师的仅占20%。2007年,伯克(Bourke,S)对8所澳大利亚大学804篇博士学位论文的分析得出了相似的结论。
尽管联合指导制度在澳大利亚已经被普遍采纳,政府部门仍然希望进一步推广这一制度。2010年,澳大利亚研究生研究理事会(Australian Council of Graduate Researchers)发布指导纲要,建议博士生应由一位主导师(primary supervisor)和至少一名副导师(co-supervisor)共同指导。同时,基金资助制度也鼓励联合指导制度,政府部门要求高校提高博士生学位完成率,而联合指导制度被认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之一。
(三)欧陆体系国家和日本的改革
德国的博士生指导主要采取单一导师指导模式,但近年来也逐渐部分地引入联合指导制度。德国科学理事会甚至提倡实行博士委员会制度,该委员会一方面承担研究指导的功能,另一方面在主导师与学生发生冲突时起到协调作用。以柏林自由大学为例,该校目前大多数博士生仍然接受单一导师指导,但2006年成立了旨在促进博士生结构化培养的达莱姆研究院(Dahlem Research School)。不同于传统的导师指导模式,该研究院尝试推行导师团队制。法兰克福大学设立了跨学科博士生奖学金,获得资助的博士生将由来自不同学科的两位导师进行指导。
瑞典、比利时、挪威、瑞士、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受德国大学模式影响很深,在博士生培养方面也效法德国,传统上以单一导师制为主。近年来,这些国家也对博士生导师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但改革的程度有所不同。2012年,瑞典卡罗林斯卡学院(Karolinska Institute)共有约2 300名博士生,每位博士生至少有两位导师。在瑞典,大学一般倡导联合指导制度,但并非强制。2008年的调查显示,69%的博士生主要从其主导师处获得指导,22%表示主要接受其副导师的指导,另有9%的博士生表示从其他教师处获得指导。比利时根特大学2007年正式建立五个博士研究生院,并采取博士指导委员会制度以取代传统的单一导师制。指导委员会由主导师和其他两位委员组成。挪威的奥斯陆大学规定,每位博士候选人应有两名导师,其中至少一名导师需在录取时确定。主导师(principal supervisor)对指导学生负主要学术责任。在瑞士,康蒂(Conti,A)等人调查了2 345名博士生,发现84%的博士生在读期间只有一位导师。荷兰的很多大学采取论文指导委员会制度。委员会包括一名主导师(promoter)、一名副导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但只有正教授才具备担任主导师的资格。
可见,一方面欧陆国家的高校对博士生联合指导制度的采纳程度不一,但另一方面,欧洲大学协会等机构不遗余力地在宣传联合指导制度的优势。2005年,欧洲大学协会提出萨尔茨堡原则(Salzburg Principles),力推欧洲高等教育机构建立基于责任分担的透明的、契约式导师指导模式及评价机制。2010年,该协会在广泛征求欧洲大学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萨尔茨堡II原则,认为“学术指导应该是集体的努力行为”,“博士生的指导是主导师、指导小组、博士候选人、研究团队及人才培养机构的共同职责,并且需对主导师的职责做出明确书面规定。”根据欧洲大学协会2011年的调查,61%的高校在有关博士生教育的规定中要求或者推荐指导团队模式。而2019年其最新发布的《今日欧洲博士教育:路径与院校结构》(Doctoral education in Europe today:approaches and institutional structures)报告显示,导师指导已逐渐由大学内(为主)外学者共同组成的指导小组实施。
在日本,随着博士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单一导师指导面临改革压力。完全依靠教师个人的努力和自律,显然越来越难以保证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因此,采用团队方式指导博士生的大学也越来越多。2011年,日本文部科学省推出“博士教育引领计划”,该计划资助的博士项目在导师指导方面开展了多项创新改革。以日本九州大学“绿色亚洲国际战略项目”为例,项目改变过去单一导师指导模式,根据博士生所在的学年阶段,依次引入五名教员进行共同指导。
(四)联合指导制全球扩散的动力与特征分析
如上所述,在过去的三四十年间,各国引入联合指导制后将其整合、融入既有博士生指导制度中,并在此过程中结合本国、本校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调整与创新,联合指导制已然成为一种世界范围内相当普遍的博士生指导制度。与之相应,团队指导也成为博士生与导师关系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主题。可以说,联合指导制在全球范围的扩散体现了制度理论所预见的高等教育领域内跨越时空的制度同构,也使我们充分认识到,地方高等教育制度安排高度依赖更广泛的制度安排。那么,这种扩散为什么会在全球范围发生?其扩散的动力是什么?扩散过程存在哪些特征?应当说,在联合指导制全球扩散的案例中,联合指导制本身的制度优势、各国博士生教育发展需求以及重要的制度扩散“代理人”均充当了制度扩散的重要动力。
依据制度理论,在应对各种政治、技术或市场情景的过程中,组织中的行动者创造并推广新的思想、解决方案和实践。当某些创新被证明有效时会引起其他组织的关注。通过对英国、澳大利亚、欧陆体系国家和日本采用联合指导制的历程的描绘可以看到,联合指导制最初正是以一种“最佳实践”或者说先进组织化模式的名义扩散的,随着各国对联合指导制的广泛认可,其扩散的内在动力从简单的模仿转变为更具规范性的基础,并逐渐嵌入组织惯例,成为很多高校博士生指导的主要方式。
最初,联合指导制主要被用于下列情形:当学生的论文选题具有跨学科特性时,博士生在研究方向上无法与单个教授完全契合;学校尝试推动导师培训,让年轻导师与有经验的导师共同指导博士生并从中学习;学校通过联合指导的方式尽可能降低教师学术流动对博士生的影响。但除去上述情境,联合指导制的确显示出诸多优势,这构成了其全球扩散的内在动力。如联合指导对博士生而言意味着“更好的专家资源”“多重专家意见”“避免过度依赖”等。除此之外,从指导过程中师生权力关系来看,单一导师指导被认为是“私人空间”,博士生有潜在地被剥削甚至受到伤害的风险。近年来,国内出现的一些博士生与导师发生冲突的较为极端的案例也反映了这一问题。而联合指导制更具公共属性,其通过建立“他律”的机制使导师因言行受人监督而更能“谨言慎行”,从而进一步加强导师的自律。在指导效果方面,联合指导制也被认为有助于提升博士生的毕业率。
当然,各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博士教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是联合指导制全球扩散的重要因素。在此过程中,各国博士生研究资助机构、基金会等第三方机构均在某种程度上充当了制度扩散重要“代理人”的角色。以北欧为例,2002年,北欧研究生教育协会和大学合作协会对北欧博士教育展开了调查,调查明确指出导师花在学术指导上的时间过少,有些博士生和导师一年才见几次面。基于对导师指导质量的反思,欧洲国家开始对导师制进行改革。
三、博士生联合指导制在我国的实践及相关政策建议
(一)博士生联合指导制在我国的实践
从正式建立博士培养制度之初,我国就已经有一些高校开展导师指导委员会或联合导师制的改革探索。2013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发布《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指出,要重视发挥导师团队的作用。此后更多的高校启动联合指导方面的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来说,我国博士生培养中的联合指导实践具有以下特征。
1. 博士生联合指导制日益普遍,成为重要的博士生指导方式。2018年北京大学全国博士调查显示,8940名接受调查的博士生中,35.8%拥有副导师(或第二导师),比2008年中国博士质量调查报告的24.7%高出11.1%。不过联合指导制的实施在不同学科间差异较大,在工学、医学、农学、理学门类,联合指导博士生所占比例分别达到44.8%、41.6%、38.9%、37.4%。而在教育学、文学,尤其是哲学门类联合指导并不普及。
2. 博士生联合指导制是高校推动跨学科博士生培养的手段之一。国内高校最初推行博士生联合指导主要作为新导师支持计划,通过“老带新”方式加强对新导师的支持。近年来,联合指导成为跨学科博士生培养的配套政策,明确鼓励跨学科博士学位点采用联合指导或者导师指导小组制。浙江大学在其“多学科交叉人才培养卓越中心”博士生培养细则中明确指出,为真正落实交叉培养,每位博士研究生均需由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导师组建的导师组共同指导,导师组成员共同承担指导学生的责任和义务。
3. 博士生联合指导制的推行仍缺乏制度化和规范化。一方面,目前国内导师指导实践中存在着名义上仍然是单一导师制,但事实上是联合指导的情况,这在一些学科如工程学科当中尤为常见。而另一方面,博士生联合指导中不同导师间的职责缺乏明确的界定。虽然近年来各高校相继出台有关博士生导师职责的相关规定,以明确指导教师的职责并强化导师的责任意识,但相关规定仍滞后于日益多元化的导师指导实践。
(二)政策建议
如上所述,联合指导制已然成为我国博士生指导方式改革创新的重要方向,并且在一些学科中占有相当的比例。联合指导制的进一步实施与推广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应充分重视博士生联合指导制的制度化、规范化。虽然单一导师指导仍是我国博士生培养占据主导性的导师指导方式,但联合指导制在理工农医学科已占相当比例,迫切需要解决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问题。联合指导制并不是博士生指导的“万能药”,其制度优势的发挥有赖于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和相应的培训,以规范联合指导的形式,明确导师之间的权责划分。
2. 联合指导制的推广尤其应关注导师联合指导文化的建立。博士生指导的核心在于导师与博士生之间的关系,因此博士生指导方式的改革实际上意味着二者之间关系的重构。导师指导方式和指导关系的变革必定触及导师权力。根深蒂固的单一导师制的指导文化在短时间内难以更改。正如克拉克•克尔指出的,教师在面对权力的时候具有极强的维权意识,一旦涉及博士生的培养与指导,他们的权力具有决定性意义。根深蒂固的单一导师制的指导文化在短时间内难以更改。联合指导制优势的发挥从根本上说依赖于导师指导文化的改变。如何在导师之间建立平等、合作的关系,形成学术共同治理的氛围,师生之间基于一致性的学术兴趣形成“联合的意识”至关重要。
3. 应积极围绕联合指导制开展实证研究,客观分析联合指导制可能的利弊。联合指导制并不必然优于单一指导,在实践当中,联合指导制可能会引发一些新的问题。比如说,在联合指导制中,博士生需要满足多个指导教师的要求,可能会造成时间上的延误。联合指导中导师之间意见的分歧可能会导致指导关系的紧张,从而有可能增加博士生的压力。因此,是否采取联合指导制度应根据博士生的意愿、指导的需求等具体情境来决定,不可一概而论。
4. 需要强调的是,联合指导的一个潜在问题是责任的不确定性。有研究者称其为“责任分散效应”,即在联合指导中,导师可能因为有其他导师的存在而放松自身的指导责任,造成“旁观者效应”。因此,无论如何改革,学界始终存在一个共识,即博士生应该有一位主导师。事实上,不管是美国的指导委员会制度,还是英国的双导师制度,都有一位主导师,且主导师在学生指导中发挥主要作用。
作
者
沈文钦,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871
金 帷,通讯作者,中国农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中心副教授,北京 100083
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教研究》2020年第12期第89-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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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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