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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耀方|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试点成效的分析与思考——基于地方政府和高校政策的视角

张耀方 中国高教研究 2024-02-05

摘 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改革旨在解决科技创新不确定性与预算管理要求具体化之间的矛盾,经费管理模式、内部治理关系、逻辑假设主体改变,经费实质要求、绩效考核标准、诚信监督体系未变。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出台时效性、文件类型效力度、适用范围覆盖面存在显著差异,政策创新性趋同保守;23所样本高校在政策文件出台形式、间接费用提取比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结余资金留用管理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统筹作用和监督体系仍需强化。未来需要弥合地区间科技创新政策关注度存在的显著差异;强化地区和高校推动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和支撑作用;健全科研项目绩效评价、问责和监督机制;完善科研政策和项目信息公开公示及评估制度。

关键词:科研经费;包干制;改革;试点;成效


  一、引言


  2019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开展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自始而今包干制试点已经过两年多的实践积累,试点单位、领域和范围逐步扩展。2019年12月中国科学院正式启动包干制试点工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财政部选定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作为首批试点项目,2021年起新批准的国家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也纳入包干制试点范围。地方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改革调整,选取人才类、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等省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试行包干制。学界对包干制试点改革也进行了思考和探讨,赵立雨等通过政策演进梳理探析科研经费“包干制”改革的逻辑动因及推进机制,高阵雨等借助问卷调查总结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试点工作、提出政策改进和实施建议,何维兴等基于财务工作视角分析了高校科研经费“包干制”实施路径,夏颖强调从绩效预算的角度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新型科研经费管理模式实施路径及配套措施。

  尽管实践界和理论界对包干制试点从多个维度进行了探索和思考,但对地方政府和高校包干制试点落实情况的实证分析尚属空白。改革的纵深推进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国家顶层设计的宏伟蓝图擘画之下,改革试点落实成效尤其依赖于地方政府以及高校等项目承担单位的接续举措和协同发力,根本取决于基层治理体系构建和基层治理能力提升,最终决定着能否如期实现简政放权、破除烦苛,激励科研人员潜心向学、创新突破的预设目标。2020年度中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显示,国家财政科学技术支出10095.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科学技术支出3758.2亿元、占比37.2%,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6336.8亿元、占比62.8%,可见地方政府财政是科技创新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政策的跟进和落实情况对改革试点的成效至关重要。本研究选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23所大学分别作为地方政府和高校的代表主体,采用实证分析和归纳总结的方法,通过比较研究对象的试点政策文本,初步研判改革的进展和成效,进而提出若干问题和建议以供参考借鉴。


  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改革的“变”与“不变”


  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改革作为一种管理创新,与原有预算制管理相比有三点“变”与“不变”,借此洞见其深层机理和逻辑动因。

  (一)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改革的“变”

  1. 经费管理模式的改变。包干制试点之前,项目负责人需按照预算科目模板编制经费预算,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其他支出等,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需要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包干制试点取消了预算编制的要求,在规定的科目范围内开支即可,不受经费额度限制,相应地也就无需进行预算调整。调研中发现,项目负责人对包干制试点基本持支持和欢迎的态度,很大一部分原因即来源于编制和调整预算压力的减轻。

  2. 内部治理关系的改变。间接费用作为对管理成本和人力投入的补偿,其提取比例历来是经费政策的核心。包干制试点之前,项目主管部门一般规定间接费用提取比例上限,并明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经费拨付到账后,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内部管理规定提取间接费用的一部分留用,余下的由项目组及其所属二级单位使用。包干制试点之后,间接费用不再设比例上限,其中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由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绩效支出的比例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自主确定。二者被赋予了极大的决策自主权,间接费用的分配比例完全由内部协商确定。

  3. 逻辑假设主体的改变。包干制试点之前强调“他律”,项目主管部门管得多管理细,设置条条框框以确保经费开支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和规范性,并在实践中逐步寻找经费管理刚性和柔性的结合点。包干制试点之后提倡“自律”,以信任为先、绩效为重,项目负责人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保证经费使用于项目研究,自觉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

  (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改革的“不变”

  1. 经费实质要求并未改变。虽然取消了预算编制和调整,但开支范围和科目并未改变,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内容仍然不允许列支,经费使用底线依然存在。即使项目顺利通过验收,结余资金留用也只能用于后续预先研究的直接支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促进科技创新。

  2. 绩效考核标准并未改变。经费放权使用的目的是减轻科研人员额外的负担,使其更好地集中精力实现研究目标。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和指标始终是悬挂在科研人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未因为经费包干制的实行而有丝毫改变。

  3. 诚信监督体系并未改变。无论是项目承担单位还是项目负责人,仍需在原有的监督体制机制框架范围内自主管理。风险防控机制、高风险点和重点关键环节仍然适用,科研诚信承诺、内部信息公开公示、内外部监管联动,仍然是构建诚信监督体系的全链条要素。

  总之,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改革旨在解决科技创新的不确定性与预算管理要求具体化之间的矛盾,它有助于打破经费预算科目和比例限制的严格框架,使经费使用更加符合实际科研需求,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程序,使得项目承担单位和研究团队将工作重点更有效地集中在管理服务和科学研究上,有益于合理界定项目主管单位、承担单位和研究团队的权责关系,使得科研项目经费得到有效统筹并尽可能发挥最大效益。但在实际执行中还需处理好多层次、多部门、多主体协调配合,落实落地到位,科研诚信监督等系列问题,以期在最大程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能力的同时有效防控风险。


  三、地方政府视角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试点成效分析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共投入研究与实验发展(R&D)经费24393.1亿元,比2019年增长10.16%,经费投入强度为2.40%。鉴于R&D经费投入强度更能体现地区对科技创新的相对重视程度,根据投入强度差异将31个样本地区划分为四个梯队。(见表1)研究表明,我国R&D经费投入强度地区差异显著,北京遥遥领先、高达6.44%,超出第二位上海2.27%;经济发达的华东地区相对也更加注重科技创新投入驱动,第一、二梯队中5个地区归属于华东,华北、华中、西南各2个地区,华南、西北、东北各1个地区。

  样本地区对改革试点的响应时间、法规等级、适用范围和实施要点直接关系着试点成效,分别体现了改革的速度、高度、广度和深度,因此选定时效性、效力性、覆盖面和创新性四个指标来考察比较。

  (一)时效性角度的分析

  以各地区科技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的、涉及包干制试点的、正式印发的政策文件为考察对象,曾先后多次发布相关文件的以最早的时间为比较基准。

  表2通过对比所属不同梯队地区的政策发布时间发现:第一、第二梯队内的地区差异并不明显,较多集中在2019年、2020年即率先发布了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至今已全部印发相关政策文件;第三、第四梯队分布情况接近,主要集中在2021年度发布政策,总体明显滞后于前两个梯队,且分别有两个地区至今尚未正式发文。研究表明,绝大多数地区已对经费包干制试点改革跟进落实(31个地区中已落实27个,占比87%),R&D经费投入强度高(超过2%)的地区明显政策时效性更强,以R&D经费投入强度2%为分割点的两组梯队间(第一和第二,第三和第四)政策出台时间差异并不显著。

  (二)效力性角度的分析

  以各地区政策文件的类型和发布部门为例,如表3所示,部分地区是在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改革完善省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提及经费包干制试点,法律级别较高,包括上海、江苏、陕西等13个地区;部分地区则由省市科技、财政等主管部门单独出台省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包括广东、浙江、安徽等9个地区;部分地区则兼而有之,包括北京、天津、山东、四川和河北5个地区。研究表明,第一、第二梯队地区在文件类型的分布上较为均衡,且分别有2个地区同时出台了指导意见和工作方案,政策落实力度较大;第三、第四梯队地区则更多采用指导意见的文件体例,操作性相对稍弱。

  (三)覆盖面角度的分析

  以试点适用的项目类型和单位范围来进行比较,表4总结了两种试点模式,一是综合考虑项目类型和承担单位,既规定试点项目类型,又明确试点单位,二是着重关注项目类型,将承担该项目类型的所有单位统一纳入试点。研究表明,两种模式总体分布比例相当,有所区别的是第一、第二梯队地区较多采用综合模式,第三、第四梯队地区则多集中采用项目类型试点模式。这可能与第一、第二梯队试点改革起步较早而且经费体量较大有关,在试点过程中表现得更加谨慎,除选定试点项目类型外,同时强调试点单位的治理能力,包括信用度、规范度、成效度等。此外,试点显现出逐步推进和扩展的动态发展过程,试点项目和试点单位在不断积累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循序渐进。以上海市为例,2019年选择14家科研管理规范、科研成效显著、科研信用较好的单位新立项的20个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纳入试点,2020年度扩展至14家单位承担的全部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021年进一步扩大到全市523个自然基金项目和127个软科学研究项目。

  (四)创新性角度的分析

  以包干制试点政策实施要点来分析,不同地区的规定基本一致,存在以下共性:第一,落实松绑减负和简政放权,不再要求编制项目预算,不设科目比例限制,只规定了大致的开支内容和范围,也无需再申请调剂预算科目;第二,强调信任为先和诚信为重,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经费负面清单管理,虽然具体规定细目不一,但总体原则一致,即不得用于与试点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第三,突出绩效导向和结果评价,成果考核标准仍与之前保持一致甚至更高;第四,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和监督,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并自觉接受内外部监督检查。个别地区关于管理费和绩效支出有额外的限制性或原则性规定,包括北京市规定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广东省规定绩效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其中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提高至不超过60%;安徽省规定绩效支出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而其他地区则只提及管理费由试点依托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自主确定,充分尊重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意愿和自主性。


  四、高校视角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试点成效分析


  借助网络搜索,收集到23所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管理办法,涉及四个梯队中的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地区,具体分布情况详见表5。样本高校选取较为广泛和具有代表性,学校特色方面,“双一流”建设高校、原“211工程”建设高校、原“985工程”建设高校11所,普通高校12所;办学类别方面,综合类高校8所,理工类高校8所,农林类高校2所,师范类高校3所,医药类高校2所;主管部门方面,教育部主管高校10所,工信部主管高校1所,省市主管高校11所,院所主管高校1所。

  (一)政策文件出台形式

  经统计,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改革试点通知要求,12所高校针对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出台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其中1所高校补充出台了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9所高校印发部分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试点包干制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试点经费包干制的各类科研项目;2所高校出台关于部分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试行包干制的实施办法。研究表明,高校在改革试点中探索着两种不同的政策文件操作模式,其一是针对先后纳入改革范围的包干制试点项目分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试点方案,其二是基于包干制试点项目的共性要求出台统一的管理规定,目前采用第一种方式的略多、占比52%,但相较而言第二种方式更具灵活性和普适性,伴随着改革试点的逐步推广,采用此种方式的高校也将越来越多。

  (二)间接费用提取比例

  间接费用是对项目承担单位水电气暖、现有仪器设备及用房等成本投入的补偿和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人员绩效激励支出等。项目主管部门包干制改革试点方案中一般规定“管理费由试点依托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自主确定”。具体到各样本高校的落实政策上,4所高校规定了间接费用(含绩效支出)提取比例,其中3所高校按照单一比例提取,最低为项目总经费的5%,最高为原则上不低于经费总额的12.5%,且2所高校对数学、管理等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理论计算研究、智力密集型项目间接经费比例不设上限,仅1所高校采用分段累进提取方式;18所高校规定管理费提取比例,一般为项目总经费的5%~12.5%不等,其中16所高校采用单一比例方式,2所高校采用分段累进方式;17所高校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确定金额,1所高校则将绩效支出限定为项目总经费的20%~30%,1所高校细化了绩效支出的发放进度。研究表明,绩效支出比例得到了实质的提升,74%的高校理论上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后的经费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管理费补偿比例仍普遍较低,高于10%的高校仅1所;普遍倾向于提取方式的简便化,83%的高校采用单一比例计算。

  (三)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试点要求,样本高校基本建立起了事前承诺、事中控制、事后处置的全链条监管体系。21所高校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提交学校科研或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对负面清单行为进行了列示;21所高校规定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其中5所高校明确由科研和财务部门联合公开,3所高校由科研管理部门内部公开,3所高校由项目负责人主动公开,其余10所高校并未明确校内公开责任主体,公开方式上仅1所高校明确提及在网站公开;21所高校单独设定了违规处理条款,但对于违规事项的处罚,其中20所高校均采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等定性的模糊的表述,仅1所高校明确提出“5年内不得再申请和承担同类科研项目”的具体惩戒形式。研究表明,91%的样本高校在形式上初步建立起了科研诚信承诺、内部信息公开、违规违法必究的监督防控体系,但实质上相关条款缺乏可操作性,柔性有余而刚性不足,容易流于形式、难以行之有效。

  (四)结余资金留用管理

  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政策经历了一个逐步放宽的过程。起初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多由项目主管部门回收,201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016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结余资金留用期限为2年,2021年最新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调整为“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可以预见,绩效导向下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将越来越多,项目承担单位的统筹作用将进一步加强。样本高校中8所在包干制管理办法中直接规定了结余资金的使用原则,12所则参照学校原有的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或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5所高校由学校统筹使用并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的科研需求,3所高校全部留归项目组继续使用,9所高校由负责人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使用,超过该期限由学校统筹安排,2所高校学校、学院、课题组各统筹一定比例,1所高校一定结余额度以内由学校统筹,额度以上由课题组使用。研究表明,52%的高校在包干制试点改革之前即出台了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87%的高校均考虑到结余资金的留用管理,其中75%的高校更加强调原课题组的自主使用并将其需求优先于学校的统筹。


  五、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试点推进优化策略


  实证分析表明,地方政府和高等院校在科研项目包干制试点改革过程中,结合自身实际采取了各具特色的试点方式,出台了系列的落实政策,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但也暴露出地区个体落差、创新性有限等部分问题和不足,未来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提升和完善。

  (一)进一步弥合地区间科技创新政策关注度存在的显著差异

  尽管各样本地区先后跟进落实改革试点,但在政策时效性、效力性、覆盖面维度均存在部分差异,R&D投入强度高的地区普遍对试点改革和政策创新更为关注,而R&D投入强度低的地区在改革跟进和政策效度上都相对趋于落后。科技政策是创新行动的先导,完善的政策体系是确保改革试点落实到位的基石。创新政策与创新水平之间的协调对于促进地方政府科技创新事业发展具有突出重要意义,二者的协调性有待进一步发展,地区差距尚需进一步缩小。建议将各地方政府政策调整的速度和力度纳入科技创新体系绩效评价指标和内容,以确保中央重要决策部署的落实到位;建议顶层建立跨地区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先行先试的地区可根据经验积累和问题教训为后续跟进的地区提供借鉴参考,并在交流互鉴中相互促进共同提升;建议进一步提升政策的系统性、创新性和针对性,在省市级科技创新指导意见中明确实施包干制试点的基础上,将可操作性的试点方案作为配套政策一体推进,并在试点方案完善之后进一步推广并上升为制度。

  (二)进一步强化地区和高校推动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和支撑作用

  近年来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始终由国家层面主导和推动,以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为例,间接费用统筹比例的提高、项目预算调整权限的下放、结余资金留用管理的放宽,每一次重大政策调整都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率先发布,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项目主管部门后续落实,各地区人民政府及财政、科技主管部门跟进调整。各地区科技创新政策调整均在框架体系内,极少有所突破,更谈不上源头创新。具体到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试点,各地区的试点政策和方案呈现明显的趋同性,相应地各承担单位的具体落实政策也同样创新性有限。间接费用、预算管理和结余资金作为试点改革的三大核心要素,其中间接费用提取比例集中反映了项目承担单位管理成本和研究团队绩效投入的补偿水平,预算管理调整机制关键决定了包干制经费使用在规范性、科学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平衡,结余资金留用政策则意味着创新主体未来自主持续支持预先研究的权限和能力。调研发现,各地区均明确由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统筹分配和制定管理细则,但实践中项目承担单位的主体地位并不突出甚至有所弱化,简单地把权限赋予项目负责人和研究团队。政府自主管理权力的逐步下放同时带来了层层弱化的隐忧,在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尚未完善的现实情况下,极其容易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后续建立健全系统的配套机制尤为重要。同时包干制试点改革作为政策创新的产物,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科研、财务、审计、人事部门管理人员基于不同的角度对其理解也存在个体差异,由此导致地方政府和项目承担单位的部分改革落实举措在经济责任等审计中存在争议。建议国家和地方政府层面联动健全考核机制、激励机制和容错机制,鼓励差异化、个性化政策的存在,营造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将创新性作为考核评判的重要维度;建议夯实政策宣传培训和交流制度,深化项目承担单位、研究团队和审计评估部门等对包干制试点改革的统一认识,遴选优秀典型和亮点案例,多措并举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不仅局限于项目负责人和团队的研究创新,更需涵盖各地区和项目承担单位的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

  (三)进一步健全科研项目绩效评价、问责和监督机制

  包干制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一般科研项目有所区别,去除经费预算编制、预算调整、资金执行率等方面指标的同时,需尤其强化绩效结果导向尤其是产出、效益指标,包括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科技成果质量和可持续影响力,转化效益和应用前景,人才培养和社会贡献度等,同时需适度考虑人财物等组织实施条件保障、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风险防控机制有效性等。目前各地区普遍强调建立结果导向评价机制,但新的具体的绩效评价体系和标准尚未建立,尚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同时问责监督条款较为空泛,缺乏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容易流于形式、难以行之有效。建议国家和地方政府层面在赋权放活的同时要切实强化约束,更加注重科研经费支出的经济、效率和效果,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和奖惩制度的强相关性,各地区将资金预算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的诚信等级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切实明确奖惩的实施细则和可操作性,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以实现激励的正反馈作用;建议建立切实的风险防控动态预警监督机制,综合考虑制度规范、科研诚信、个人道德、潜在风险等,加大违规违法处理力度,构建国家、地方政府、项目承担单位、研究团队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在内的多中心协同治理机制。

  (四)进一步完善科研政策和项目信息公开公示及评估制度

  科研政策的信息公开有利于各地区、项目承担单位间的深入研究和相互学习,科研项目和经费的信息公开是完善监督防范风险的有效手段。尽管国家和各地区政策层面多次强调推进信息公开共享,但项目承担单位或囿于对必要性认识的浅显,或出于对内部信息的保护,或受限于信息化建设进程的不足,科研项目和经费信息公开范围有限、流于形式。地方政府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各承担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并提交备案,但针对备案的管理办法是否科学合理、行之有效却缺乏后续的监督和指导,同时试点政策实施成效如何也缺乏必要的评估。建议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层面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政策制定和信息公开公示的指导和监督,明晰社会公开、内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界限和范围,在保证安全性的原则下尽可能地促进信息的公开公示;建议各创新主体进一步提升对科研政策和信息公开公示的重视程度,在制度建设、内容范围、支撑载体等方面加强统筹设计、协同推进,配套建设贯穿科研活动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及评估体系。


  六、结语


  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改革旨在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内在科研动力和创新热情,已经接近经费管理改革的政策极限。科技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是一个系统工程,目前已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面临的问题错综复杂,创新主体互相影响,利益相关者彼此博弈,各项政策相互关联,需要彼此支撑和协调推进,否则政策的实施成效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南辕北辙。国家和地方政府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顶层设计,改进管理,简政放权,大力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需顺应形势,找准路径,积极作为,完善制度,建立机制,强化管理,改善服务,确保包干制政策落向实处。包干制试点改革要放管服相结合,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在获得自由和信任的同时需要明确责任与绩效目标,在享受激励的同时需要接受透明与约束,在能放尽放的同时建立健全配套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措施方是改革的应有之义。2022年8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 推动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围绕推动高校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加强有组织科研,全面加强创新体系建设,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更高质量、更大贡献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作出整体部署,对高校加快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充分发挥基础研究主力军和重大科技突破策源地作用提出更高要求。未来高校科技工作指导思想面临战略调整,科研范式和组织模式亟需变革。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改革无疑是地区和高校强化有组织科研、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一次历练和预演,将加快促进推动高校逐步从松散的自发性研究向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有组织科研转变,并以此支撑助力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跨越式发展。

【张耀方,上海交通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高新技术办主任、副研究员】

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教研究》202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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