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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战军 翟亚军 张微|构建四级三类学位体系 支撑高等教育强国建设

王战军等 中国高教研究
2024-09-04

摘 要:学位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高等教育强国建设的基石。围绕高等教育强国的内涵和需求,从建设高等教育强国考虑,要突破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二元框架,构建中国特色的“副学士—学士—硕士—博士”“科学型、应用型和职业型”的四级三类学位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国学位制度体系,促进我国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满足社会发展多样化需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学位条例》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其象征意义和实践意义早已超出学位制度建设的范畴。学位层级和学位类型的研究对于高等教育法律体系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高等教育强国;学位制度;四级三类学位体系;副学士学位;职业型学位


  一、问题提出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教育、科技、人才进行统筹安排、一体部署,单独列章阐述,吹响了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的号角。建设教育强国,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先导,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支撑,是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加快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发挥好高等教育的龙头作用,既是教育强国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建设人才强国和科技强国的基础和支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的正式建立,使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有了可遵循的规章,为我国高等教育规模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发展铺平了道路。自《学位条例》颁布并实施以来,经过40多年的不断探索和发展,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三级两类学位制度体系,实现了高层次人才的自主培养,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

  随着我国进入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发展阶段,高等教育强国战略的实施对学位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2023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以下简称学位法)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预示着我国学位制度进入了历史新阶段。学位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事关人才培养、学位体系、学科发展、人才评价等多个方面,是高等教育强国建设的基石。学位法制定和实施将提高我国学位制度的整体法律地位,在立法上最大的特点在于它通过对我国学位制度实践经验的总结,完善并回应了实践中学位制度存在的大量问题,让更多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得到更进一步的保障,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

  学位层级和学位类型是学位制度最关键、最基础的内容,是学位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善的显要因素与重要标志。我国目前实行的三级两类学位制度是在《学位条例》搭建的框架基础上,经过不断地改革发展而形成的。无论是学位制度建立之初相对较为简单的学位层次和类型框架,还是逐步发展出的更为完善的三级两类框架,它们都是基于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匹配的前提下构建的,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有效地完成了社会经济发展所赋予的任务和使命。当前,我国在加快建设教育强国进程中,高等教育的“龙头”使命任务更加艰巨,随着高等教育强国建设,我们要研究什么是高等教育强国的学位制度。


  二、四级三类学位体系框架的缘起与构建


  学位史表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构成的外部环境是该国学位制度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不同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教育传统、文化背景的不同,学位制度也是各具特色。

  (一)学位层级和学位类型的世界多样化发展

  在世界实行学位制度的国家中,学位层级并不统一,其中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层级制度曾经是最主流的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学位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学位层级和学位类型多样化成为一种世界性变革趋势。

  在学位层级上,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俄罗斯、日本等国家探索推出了对学位细分级的制度。设立副学士成为许多国家学位层级体系多样化最明显的标志。副学士学位发端于英国,成熟于美国。1873年,英国达勒姆大学物理科学学院对完成两年学业的学生授予自然科学“协士”学位,但之后未能继续实行。1899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校长将发给在初级学院完成两年学业学生的证书称为副学士学位,副学士学位这一称谓由此诞生。2000年,英国颁布《基础学位计划》,提出拓展高等职业教育,增设两年制职业性的“基础学位”。加拿大、韩国、新西兰、泰国、菲律宾、巴林、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均设置了副学士学位。

  根据国情的不同,各个国家的学位类型更是各具特色。两类学位类型体系有之,一些高等教育发达国家对三类学位类型制度也有探索。1992年,布里斯托尔大学设立了英国第一个专业博士学位,即教育博士。在此基础上,有别于专业博士以工作实践为导向进行研究,又设立了以课程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为主要培养模式、依靠实践(by means of practice)而非关于实践(about practice)或在实践内(within practice)推进知识的实践博士。由此,英国正式建立了由哲学博士、专业博士和实践博士构成的三类学位类型制度。美国的博士学位三种类型表现为研究/学术型博士学位(Doctor’s degree-research/scholarship)、专业实践型博士学位(Doctor’s degree-professional practice)以及其他类型,即既不完全符合学术型博士学位定义,也不符合专业实践型定义的博士学位。

  (二)我国学位层级和学位类型拓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就有学者提出设立副学士学位的建议。在中国知网以“副学士”为检索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出19篇文章,再以“工士”“技士”等检索词进行拓展检索,在学士学位下设立一级学位的文章60多篇。综合梳理和分析这些文章,大致分为以下三个主题。一是境内外国家和地区的介绍,其中主要集中于对美国和香港地区副学士学位的研究,尤其是对美国副学士学位制度的研究全面而系统。二是对我国副学士学位的研究,提出了在我国设立副学士学位的设想和构想,认为设立副学士学位有利于提高高等专科学校的办学积极性,有利于提高专科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的积极性,有利于保证和提高我国高等专科教育的质量,有利于促进专门人才成长,有利于发挥高等专科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等等。三是对我国设立副学士学位或工士、技士等学位的研究,多是从职业教育的角度开展的,因此“副学士”也有人命名为“工士”“协士”“匠士”“技士”“专士”“业士”等。

  2004年,时任教育部部长周济在第三次全国高等职业教育产学研结合经验交流会上就提出了授予高职学校毕业生学位的设想,认为只要高职学生完成学习任务,达到毕业要求,就可授予一个学位,以促进中国高等职业教育更加健康发展,并且使学位体系更加完善。2014年,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在全国率先试点,为1103名优秀毕业生授予“工士学位”。随后一些职业技术学院开始纷纷效仿。但时至今日,副学士学位依然被隔离在学位制度体系之外。

  就学位类型而言,其拓展的研究和实践均早于学位层级。我国学位制度设立之初,在学位类型上仅学术型学位一种类型,大批的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主要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随着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短缺情况的缓解以及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需求的增加,单一学位类型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为回应社会发展需求,专业学位应时而生。专业学位早期发展一直比较缓慢,直到2009年,两类学位类型体系实质形成。但是,由于二元格局下对学位的应用性和职业性特征认知上的混同,导致了二元格局逻辑上的混乱。对此,部分学者在对专业学位内涵和本质进一步探讨的同时,也开辟了学位类型三分这一新的研究视角。潘懋元先生曾主张构建自成独立类型的高职学位制度。康翠萍建议将学位分成科学研究型、技术研究型和应用研究型学位。陈厚丰等则把学术学位教育和专业学位教育归属于普通教育,而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类教育,其所设置的学位也应当区别于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而刘春惠等则把学位分为学术型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将学术学位单列,把应用型学位分为专业学位和非职业应用型学位,最终形成三种类型的学位体系。此外,张朋召和袁本涛均建议在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之外设置应用(型)学位。翟亚军等以“知识三分”为逻辑起点,遵循知识划分、知识生产、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相统一的逻辑,将学位类型划分为科学型学位、应用型学位和职业型学位三种类型。

  四级三类学位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是高等教育普及化后提升国民素质的积极举措。2019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李健撰写了《关于设置“四级三类”学位体系,推动多样化人才培养》的提案,提案建议加快修改我国现有的学位体系,完善学位制度。具体而言,就是“三级两类”的学位体系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可以拓宽学位类型,建立起包括学术型、应用型、职业型三种学位类型,分别致力于培育高层次学术人才、高层次应用人才和高层次职业人才。这也是首次从层次和类型两个角度对我国学位体系提出系统改革的构想,该提案被评选为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优秀提案。

  (三)四级三类学位体系的整体构想

  我国目前实行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其中三级指的是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级,两类则指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两类学位类型体系通常也被称为二元学位类型体系)。本研究提出的四级三类学位体系是在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基础上的一种拓宽和延伸。

  四级学位层级体系指在三级基础上增设副学士学位,从而形成“副学士-学士-硕士-博士”四个层级。其中副学士学位与专科教育相对应,学士学位与本科教育相对应,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则与研究生教育相对应。三类学位类型体系是指在我国目前由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构成的二元学位类型体系基础上,遵循知识生产、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相统一的理念,重新将学位类型划分为科学型学位、应用型学位和职业型学位三种类型。特别强调的是,三种学位类型没有高低之分,只是类别不同。不同的学位类型,其学科范畴、知识属性、知识生产范式、研究属性不同,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模式、职业定位以及评价标准也各有侧重。表1显示,从科学型学位到应用型学位,再到职业型学位,知识呈现出从“无用”到“有用”再到“实用”的属性演变。与此同时,知识的生产也经历着从发现知识到创造知识,再到应用知识的模式变迁。科学型学位、应用型学位和职业型学位分别对应基础学科、应用学科和实践学科。与三类学科内涵相适应,在知识属性上基础学科呈现明显的抽象化、结构化、学科化和体系化特征;应用学科面向应用,知识的落脚点更加“接地气”,表现出强烈的效用化和产品化特征;实践学科横跨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在知识属性上更多地表现为集成性、交叉性、应用性和实践性等特征。由于基础学科是以发现知识为知识生产范式,因此,科学型学位人才作为知识的生产者和发现者,科研能力是科学型学位获得者的核心能力,科学精神、独创精神、批判性思维能力则是必备的素质能力。应用型学位隶属于应用学科范畴,但研究属性除了应用研究,还包括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因此其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知识的应用者和制造者,在培养方式上强调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跨学科思维、整合思维、开放思维、创新能力、可迁移能力是应用型学位获得者的基础性思维和能力。职业型学位更多偏向实践,培养的是从事特定职业的专业人员,倾向于知识应用能力、方法应用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交流与合作的能力、自我发展的能力的培养,在培养方式上强调产教融合培养方式。

  四级三类学位体系是将四级和三类打通,实现了四级学位层次体系与三类学位类型体系的耦合,打破了之前研究和实践中将职业型学位或者副学士学位限定于固定层级或固定类型的局限。即每一层级都包含科学型学位、应用型学位和职业型学位三种类型,每一类型对副学士学位、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四个层级实行全覆盖,于是就形成12种不同形式的学位。(见图1)任何一种类型的学位在向上一层级跃迁时都有三种选择。如应用型学士除了可以攻读应用型硕士外,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攻读科学型硕士学位和职业型硕士学位。

  突破三级两类学位体系框架,以支撑高等教育强国建设为改革目标,构建起的由副学士—学士—硕士—博士组成的四级学位层级体系和由科学型学位、应用型学位和职业型学位组成的三类学位类型体系,与高等教育强国建设有着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四级三类学位体系的构建,对于以高等教育服务社会能力提升、加快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内涵的高等教育强国建设更是具有保障和支撑作用。


  三、四级三类学位制度体系的理论价值


  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是中国式教育现代化、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保障。面对日新月异的高等教育内外环境的变化,《学位条例》的权威性受到挑战,实践中“合规”但不合法的现象时有存在。依法首先要立法。因此,从立法的角度审视和完善学位层级和学位类型体系就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前提。

  (一)增设副学士学位,完善学位制度的层级体系

  《学位条例》对学位层级进行了刚性规定。我国三级学位体系的确立并非“天成”,而是在参考国外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做出的选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在征集意见之时,有人主张不授学士学位,认为学士在评价学术水平上没有什么意义;甚至也有人受苏联学位制度的影响,主张不设硕士学位。在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的设立因其学术水平均受到质疑的情况下,专科教育没有进入学位范围就成为理所当然之事。

  但是,这种“当然”之举并不是真正的“理所应当”,而是对学位理解的局限下对专科教育的人为忽略或“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第五条指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从“专科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专业教育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等表述可以看出专科教育的“高等”特质。因此,专科教育学位的缺失与其说被排除在学位体系之外,不如说在一定程度上被排除在了高等教育之外。很难理解,为什么在目前各种“人才帽子”层出不穷的情况下,对专科教育授予学位变得如此苛刻?到底是对学位水平的严格把控还是对专科教育的一种歧视?事实上,在“法律歧视”“制度歧视”“就业歧视”下,专科院校的办学积极性被极大削弱,专科生和专科院校教师的获得感和满足感严重不足,专科教育质量难以提升。

  (二)加强专业学位立法,助力学位类型体系法律建设

  《学位条例》中关于学位类型并未有只言片语。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对学位类型的认识是模糊的。1991年,随着我国第一个专业学位——工商管理硕士(MBA)的试办,我国专业学位制度正式建立,由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构成的二元学位类型制度也随之建立,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平等地位从此获得了政策的保障。然而,在学术学位身份的法律认定与专业学位身份的政策认可所导致的“出生即不平等”情况下,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地位差别并不是一句“专业硕士学位与学术硕士学位层次相同,规格不同”所能解决的。因此,提升专业学位的法律地位,抬高专业学位的身份,就成为解决问题的“良方”,而专业学位在即将出台的《学位法》中占有一席之地也变得毫无悬念。

  (三)构建四级三类学位体系,确立学位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将专业学位纳入学位法,我国学位类型体系的矛盾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因为这些问题很多是二元框架下内生的问题,所谓的改革也只能是“救急”式改革。由于缺乏顶层设计,改革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还会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

  二元学位类型制度下,学术学位的授予突破了其本身应有的范畴,在其所授予的学位中,不仅有应用型学科专业的学位,也包含了部分职业型学科专业的学位;而专业学位更是在政策上将应用型和职业型学位双双纳入囊中。虽然“职业型”是专业学位的本质属性,但“职业学位”并不是专业学位的同义语。1984年10月在武汉召开的医学门类学位暨研究生教育工作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建议设立医学“职业学位”制度。这是我国首次对应用型学位的概念定义。到199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将“职业学位”修改为“专业学位”,此举表明了专业学位和职业学位并不一致。

  当前,职业教育如火如荼,但职业学位则无处安放。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方案》开宗明义指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2021年,国务院学位办公布《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的授权与授予做出了相关说明。《意见》只是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授予学士学位表示支持和配合,至于所授学位类型并没有进一步明示。据调查,本科层次职业院校毕业生授予的仍然是学术学位,《高等职业本科教育专业目录》也仅仅对于人才培养提供指导,学位授予则仍然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如此一来,职业学位又回归到了学术学位系列,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作为两种教育类型在学位授予上并没有任何体现。

  跳出目前的学位类型体系,突破二元格局,在统筹知识生产、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的基础上,将学位类型划分为科学型、应用型和职业型,重新界定三种类型的内涵和边界,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如此建立中国特色的学位体系,不仅健全和完善了我国学位类型体系,同时也促进了不同类型学位特点和功能的彰显,并且使不同类型的学位真正实现“平起平坐”。


  四、四级三类学位制度体系的实践意蕴


  与“教育必须与社会相适应”的发展规律相一致,学位制度也必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只有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学位制度才具有不竭的生命力和永续发展的动力。学位是对社会需求的一种反映,随着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多样化,学位类型也变得丰富多样。从单一学术学位类型到专业学位设立,从专业学位的偏居一隅到专业学位大发展,我国学位制度在不断的改革发展中契合着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一)专业学位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学位制度与社会发展相契合意识的觉醒

  《学位条例》颁布之初,我国百废待兴,就高等教育而言,不论是师资条件还是教学科研条件都严重不足,“精英教育”成为当时我国高等教育的必然选择。此阶段,我国高等教育主要是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培养教学科研人员,对于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则是既无培养能力也无培养动力。

  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科技和教育体制大刀阔斧的改革,高等教育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一方面,我国高层次人才已经有了一定的积累,高等教育规模在不断加大。1984年全国本科在学人数突破百万,1986年硕士生在学人数突破10万,博士生突破5千。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人才短缺问题得到极大缓解。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各项事业的发展,社会各行各业对人才需求重心不断上移,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呼声也日益高涨。1984年,教育部批准清华大学等11所高校试点培养“工程类型硕士生”,拉开了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序幕。1991年专业学位制度的建立,单一的学位类型结构被打破。之后,建筑、教育、法律、医学等专业学位纷纷设立,高等教育开始实现与社会需求的直接对接。

  (二)专业学位与职业学位属性的混淆,应用型和职业型人才培养的混同

  1995年,《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出台。《暂行办法》对专业学位进行了界定,指出“专业学位作为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由此,“职业性”作为专业学位的基本属性以及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的本质区别得到了认可。不过,由于对专业学位本质属性认识的局限,不仅导致了专业学位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作用并未完全发挥出来,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职业学位的发展和职业型人才的培养。

  一是“职业背景”成为专业学位职业属性的重要表征。从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实践中可以看出,职业背景之“职业”,是一种“大职业观”下的职业,并不需要与其攻读的专业领域相符或相近。这种职业背景和专业学位教育并没有多少干系,其设定容易让人认为是为了强调和彰显专业学位的“职业性”而设定,似乎有了职业背景,专业学位的“职业性”就不请而至、不言自明。尤其是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过程中模仿甚至机械照搬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评价模式和质量标准的情况下,专业学位的“职业背景”似乎成了表明专业学位职业属性的必须和唯一。

  二是专业学位的高起点无形中拉大了专业学位与社会的距离。专业学位以硕士层次为起点,虽然在学士层次设立了建筑学士专业学位,但是经过30多年的发展,学士专业学位仍然仅此一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也是强调了大力发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学位研究生。另外,也不难发现,不论是在政策文件、理论研究还是专业学位教育实践中,一谈专业学位,就会自动带入研究生教育,专业学位似乎成了研究生的专属。在这种对专业学位发展看似抬高地位的背后,其实架空了专科和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因此,以专业学位制度促进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多样化,使高等教育更加契合社会的需求也成了一厢情愿。

  三是职业学士学位的缺失,成为大量毕业生“就业即失业”的主要推手。纵观世界各国近代学位制度的发展史发现,学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总是同当时当地的教育、科技和社会发展紧密相连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与社会脱节一直是我国学位制度的痛点。长期以来,我国本科教育被排斥于专业学位之外。本科院校,不论是普通本科还是职业本科,毕业时无一例外的授予学术学位。但是,这些本科毕业生除了少部分有机会继续攻读高一级学位外,绝大部分都直接走上了工作岗位。于是,学术学位的“学术性”培养规格与就业岗位的“职业性”需求就发生了明显错位,学士学位陷入了一种“高不成低不就”的尴尬境地。对此,人们也一直在寻求问题解决的方法,如“卓越工程师计划”等。但由于这些探索主要集中于培养模式的变革,在学位体系框架不变、学士学位仍然只能授予学术性学位的情况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明晰三类学位体系的边界内涵,满足社会对多样化高层次人才的需求

  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我国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功以才成,业由才广。一个国家的发展,离不开各行各业劳动者的共同努力,我们需要战略科学家、需要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还需要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卓越工程师队伍,同时也离不开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因此,我们需要一流的研究型大学,也需要一流的应用型大学、一流的职业型大学;我们需要一流的研究生教育,也需要一流的本科教育和一流的专科教育;我们需要一流的科研型人才,也需要一流的应用型人才和职业型人才。

  不同层级、不同类型人才的培养需要科学合理的学位层级制度与学位类型制度的保障。三类学位体系下,人才培养规格被进一步廓清,与之相伴的培养模式、质量标准也更加清晰和明确,不同类型人才的特点得到进一步凸显,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人才类型的多样化需求。


  五、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建设的制度保障


  高等教育强国一定是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其建设对充分发挥教育、科技、人才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过程中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作用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需要学位制度的保障。

  (一)设立副学士学位,弥补高等职业专科教育被忽视的高等教育属性

  我国高校分为专科高校和本科高校两个层次,高等教育则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从规模上来看,高等专科学校规模和招生总规模都已经超出我国高等教育总量的一半。2022年,我国共有普通本科学校1239所,其中本科层次职业学校32所;高职(专科)院校1489所,占高校总规模的54.58%。同年普通本科招生467.94万人,职业本科招生7.63万人,共计475.57万人;而高职(专科)招生538.98万人,占总规模的53.12%。

  高等专科教育不仅在高等教育普及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没有高质量的高等专科教育,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将无从谈起。但是,发挥着“半边天”作用的高等专科教育虽明属于高等教育系列,由于被排除于学位之外,其高等专科教育之“高等”往往被忽视。

  (二)填补职业教育发展的空白,助力职业教育与职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实施在中国职业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方案》要求“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本科职业教育从“探索”到“开展”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我国职业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是将职业教育融入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确定了职业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前所未有的重要分量。

  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尤其是大力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同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也提上日程。早在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和“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2019年,教育部开始批准试办本科层次职业院校。对此,2021年国务院学位办发文《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指出具有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可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时至今日,与职业教育相对应的学位制度并未建立起来,职业学位制度的缺失对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速度和质量都产生了不利影响。三类学位类型体系的设立,不仅解决了职业教育的学位无处安放问题,对于理顺学位类型体系,实现学位层级和类型间的贯通,完善我国学位类型制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构建四级三类学位体系,为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建设是学校、学科和学位一体化的建设。高质量的高等教育体系不仅包括学校、学位、学科层次、类型、科类结构、区域等机构的优化,同时还包括学校、学位和学科之间的有机协调。我国高等教育体系是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三个层次的教育。在研究生教育层次,又分为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两个层次的学位类型均包括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其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执行2022年版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在本科层次,除建筑学士学位外均授予学术学位。学术型本科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按照2023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建筑学士因独此一家,其学位授予没有特别规定,根据专业学位的发展走向,其学位授予应该遵照《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

  2019年,教育部试点本科层次职业院校,其人才培养执行2021年公布的《高等职业教育本科专业目录》。《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仅对学位层级进行了规定,对学位类型并没有给出任何说明,其学位授予仍然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在人才培养上则依据《高等职业教育本科专业目录》。(见表2)

  在我国,由于学位层级和学位类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目前我国学校、学位、学科之间的关系存在着许多矛盾。教育类型分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位类型分为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但教育类型和学位类型并不呈现对应关系。从图2可以看出,普通教育可以分授两种类型学位,职业教育仅授学术学位,教育类型的划分和学位类型的划分并不相关。其中职业教育和专业学位的对应关系更令人困惑:如果职业教育授予专业学位,那么专业学位专业目录应该进入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系列,而不是如目前所呈现出来的和本科教育混同在一起;如果职业教育和专业学位不是对应关系,职业教育就只能授予学术学位——事实上也是如此。但政策上又明示了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平行关系,这个规定下职业教育授予学术学位就显得名不正言不顺。所有这些都表明了一个事实,即二元学位类型体系已经不能契合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重新进行学位类型划分已成当务之急。

  构建四级三类学位体系,从法律上强化各级各类高等教育的平等和尊严,可以极大提高各级各类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荣誉感和责任感,使得各级各类教育都有出彩的机会、各级各类高校都有创办一流的信心。从高等教育规模发展到高等教育结构优化,从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建设到实现高等教育强国,从高等教育大众化到高等教育普及化,从满足人们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到满足人们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的愿望,从提高高等教育机会到满足人们多样化的、个性化的高等教育需求,从培养专门高层次人才到培养高层次全面发展的人才,树立中国特色的现代人才教育理念。

  学位制度完善一直是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高等教育研究领域的重要议题。其中关于学位层级和学位类型改革的研究多是单独开展的,四级三类学位体系的学术研究尚属空白。四级三类学位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而庞大的工程,对其研究绝对不是一人、一时可以完成的,需要众多学者的共同参与和探究。作为一个全新的主题,本研究存在着许多粗浅和不完善之处。更希望借此文章,抛砖引玉,加强对学位层级和学位类型制度改革的研究和探索。

王战军,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研究中心主任;翟亚军,华北电力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研究员;张微,通讯作者,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教研究》202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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