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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预公开|《上海市从事体育指导的经营者专业指导人员配备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询公众意见

上海体育 上海体育 2022-07-25

《上海市从事体育指导的经营者专业指导人员配备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即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通知如下:

关于《上海市从事体育指导的经营者专业指导人员配备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从事体育指导的经营性体育设施经营者的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依据《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我局草拟了《上海市从事体育指导的经营者专业指导人员配备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从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3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通过微信、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50号,上海市体育局规划产业处(法规处),邮编:200003。电子邮箱:shtyfg@126.com。

上海市体育局

                            2021年2月18日


上海市从事体育指导的经营者

专业指导人员配备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从事体育指导的经营性体育设施经营者(以下简称“从事体育指导的经营者”)的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根据《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指导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体育指导是指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体育培训服务,通过销售单次(节)或多次(节)课程,对消费者进行体育健身指导或体育技能培训,以提高其体育健身能力或使其获得相应的体育资格认证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从事体育指导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配备必要的专业指导人员。专业指导人员是具备与所开展的体育培训运动项目相适应专业水平的下列人员:

(一)取得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取得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的;

(三)取得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教练(员)等级证书的;

(四)取得境外体育组织颁发的教练(员)证书的,应当通过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本市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做好专业水平转换认可工作。

从事体育指导的经营者聘用外籍教练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从事体育指导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按照所开展体育培训运动项目的特点、专业技能要求,参与人群状况、人数规模,以及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影响等,配备相适应水平和数量的专业指导人员。


第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支持单项体育协会的发展。有条件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定,依照协会章程开展本项目专业指导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向社会公布专业指导人员水平评价标准、培训体系、考核机制和验证办法,并向市体育总会备案。


对社会关注度高、市场需求度大,但未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或者纳入目录尚未推行,并且全国单项性体育协会尚未制定专业指导人员评定标准或者没有成立全国单项性体育协会的运动项目,由相关市级单项体育协会等按照标准化建设的有关规定,逐步探索制定专业指导人员水平评价的团体标准,完善培训制度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促进专业指导人员水平提升。


第七条 市体育总会应当依据章程,加强对市级单项体育协会专业指导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的评估与监督,将其作为对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年度述职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整改,并将检查情况抄送市体育行政部门。


第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体育指导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发现经营者涉嫌违反《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将违法线索移送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执法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函告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对专业指导人员水平予以确认的,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可以依照协会章程归集本项目专业指导人员基本档案和社会评价信息,同时依法为公众提供查询等公共服务;对已加入协会、违反协会章程,损害行业形象的经营者和专业指导人员,可以依照协会章程采取相应的行业惩戒措施;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 从事体育指导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以公示牌(栏)的形式,将所开展的体育培训业务相适应专业水平的专业指导人员名单及其职业资格或者教练(员)等级证书等信息予以公示,便于消费者了解和选择服务。


第十一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或者受托运营公共体育设施,从事体育指导经营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市青少年体育协会、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相关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的规定,依照协会章程开展相关专业指导人员水平评价工作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违反《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公开征求时间及方式

1、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3月18日。

2、点击“阅读原文”直接填写,或通过微信、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50号,上海市体育局规划产业处(法规处),邮编:200003。电子邮箱:shtyf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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