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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黑社会”“恶势力”傻傻分不清楚?最新普法贴告诉您两者的区别!

唯石 长安评论 2020-08-26

当下,一场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在神州大地如火如荼地开展。


毫无疑义,黑社会和恶势力都是此次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但两者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只有明确两者的区别,才能保证广大群众举报得准,政法机关打击得狠!




先给“黑社会”画个像


那么,首先,你得知道什么是黑社会……



是凭长相确定吗?

当然不是!!!!

我们来看看权威描述!


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即以黑护商,以商养黑。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惧感



再揭一下“恶势力”的真面目


啥是恶势力?怎么判断?



其实,恶势力是指——

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根据法律专家的解释,“恶势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3、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4、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



注意!“黑社会”“恶势力”有哪些共同特征?


刚才,通过法律规定和专家解读,我们精确地给“黑”和“恶”这对坏兄弟画了像。


您别说,这哥俩猛一看还真分不清,那就让我们好好看看它俩有哪些共同的“恶基因”!


1

---恶基因一:暴力性

黑社会和恶势力为达到自身不法目的,主要通过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且这种暴力手段具有公开性的特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恐吓、滋扰、聚众造势以及所谓“谈判”“协商”等软暴力也是黑恶势力常用的犯罪手段。

2

---恶基因二:逐利性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这是黑社会和恶势力犯罪分子共同的人生信条,两者作恶斗狠的目的都是为了拼命攫取经济利益,供自己享乐挥霍。

3

---恶基因三:组织性


黑社会和恶势力都具备一定的组织形态,换句话说,一群臭味相投的作恶之人,为了欺压百姓、谋求不义之财的罪恶目的而走到了一起。近年来,一些黑恶势力还开起了公司、合作社,用表面上的合法形式掩盖其实质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划重点!“黑社会”“恶势力”的区别究竟在哪里?


分析到这里,黑社会和恶势力是一对罪恶的亲生兄弟这点是毫无疑问了。


但细看起来,两者还是有着重要区别的。可以说,“黑”是“恶”的大哥,“恶”是“黑”的小弟;“恶”是“黑”的初级形态,“黑”是“恶”的升级版。


扫黑的同时必须打恶,坚持打早打小,防止后者养虎为患,坐大成势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黑社会和恶势力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我们知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虽然以雷霆万钧之势展开,但是所有的工作都需依法进行。


为了在法律上做到打击精准、不偏不纵,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必须明晰两者的区别。


1、从组织形式上看

虽然黑社会和恶势力都有一定的组织,但是黑社会的组织更稳定、结构更严密、人数更多、规则更具体,并且有着明确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固定的骨干成员

2、从经济特征上看

黑社会相比恶势力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影响力足以对某一经济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实现垄断,从而达到以黑养商、以商养黑的目的。近些年,黑社会组织都有明显的公司化运作的特征。

3、从危害性上看

从人大的立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到“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表述,事实上,这也是黑社会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最根本标准。


那么,如何认定“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呢?


一是“公开”

即该组织在一定区域内已经产生了公开的、广泛的“震慑力”,导致相关公众对该组织表现为“闻之色变”的心理状态。


二是“逐利

之前已经分析过,黑社会组织扩展势力范围的目的就是要在其所控制的领域内攫取经济利益,它在程度上比起恶势力更甚,已经达到了控制某一行业或者某一地区生产经营的程度,也就是“称霸一方”。


三是“危害”

犯罪组织是否利用金钱、权力、寻求保护伞等方法,建立了以暴力和暴力威胁等犯罪手段为后盾的反社会秩序。


看到这里,想必大家对黑社会和恶势力的共性和特性有了一定了解。


不管是“黑”还是 “恶”,都是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毒瘤。黑恶必除、除之务尽,扫黑除恶需要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参与。


请广大群众擦亮眼睛,善于发现身边的黑恶势力,然后拿出纸笔、拨通电话、打开电脑,勇敢地向政法部门进行举报!剩下的工作,就交给政法机关来完成吧!


最后

附上黑恶势力举报投诉方式

全国扫黑除恶举报网站:www.12389.gov.cn

举报信箱:北京市邮政19001号信箱

举报电话:010-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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