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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系统:集中宣判一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长安评论 2020-08-26


基本情况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猖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国务院专门召开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开展新一轮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严惩该类犯罪,震慑犯罪分子,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江苏省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组织部分法院集中宣判了5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法分别判处2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其中6名罪行严重的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同时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努力维护受骗群众的合法权益,集中宣判行动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了法律权威。集中宣判案件如下:

一、泰州高港法院审理的杨根生等9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6月,被告人杨根生、潘文欣、李永杰以“融360贷款平台”名义实施诈骗,先后在四川省资阳市、德阳市设立犯罪场所,招募朱世伦等6人以“融360贷款平台”客服人员的名义,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给被害人要求添加微信,在微信上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办理贷款,获取被害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后,提供数据查询、虚构贷款审核图片、发送虚假的网站链接、虚假短信给被害人。被害人收到上述信息后,误以为自己可以申请到贷款,被告人再以贷款需要缴纳修复费、点位费、解冻费、加急费等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钱财117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根生、潘文欣、李永杰伙同被告人朱世伦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根生、潘文欣、李永杰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朱世伦等是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根生等人具有坦白或自首等情节,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杨根生等9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二、常州武进法院审理的冯磊俊等4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冯磊俊、肖乾凤、严童凯利用所经营的常州创融汇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购买网站模板、聘用网管等手段在互联网上开设“聚融商城”,提供外汇及比特币的汇率实时走势图,客户通过买涨买跌与平台对赌,汇率实时点数涨跌幅度达到客户投注的涨跌幅度,即客户赢钱,可赢取扣除30%手续费后剩余本金的1倍;反之客户输钱。被告人冯磊俊、肖乾凤、严童凯等人在后台安装风控模块,可改变走势图的实时点数,以操控客户输赢,达到自身获利最大化,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245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冯磊俊、肖乾凤、严童凯伙同被告人李文思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被告人房产一套,冻结被告人银行账户资金126万余元,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7万余元。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冯磊俊等4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三、泰州中院二审的张能广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以来,陈长新、林升棕(均已判刑)合谋利用订购机票的钓鱼网站实施诈骗,并联系被告人张能广帮其找人接听诈骗电话。2012年8月30日,被告人张能广联系到陈发祺(已被判刑)后,驾车带陈发祺等人至一偏僻处所接听诈骗电话,陈发祺等人利用钓鱼网站上设置的诈骗电话,诱骗帮助王军订购机票的丁素芹作错误操作,骗取被害人王军银行卡内钱财32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张能广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能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伙同他人利用“钓鱼网站链接”实施诈骗,依法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主犯中作用相对较小、自愿认罪,同案人退出全部赃款,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张能广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相应罚金。泰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决。


四、扬州宝应法院审理的孙彪等5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孙彪、曾俊杰、方励强、方林林、方如意,在孙彪或方励强的组织下,采取虚构投资理财项目的方式,由被告人曾俊杰创建虚假投资网站提供的技术支持,由被告人方林林、方如意等人诱骗被害人在项目中进行投资,共同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钱财21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孙彪、曾俊杰、方励强、方林林、方如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五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其中被告人孙彪、曾俊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方励强在部分犯罪事实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部分犯罪事实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方林林、方如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五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彪等5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五、徐州泉山法院审理的王洪诈骗案

(一)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王洪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了“zyq710604”、“wh731231”、“apt98389”等三个微信支付二维码,作为资金支付结算账户,由被告人王洪帮助取现,抽取佣金后将钱款转交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王洪参与实施诈骗两起,诈骗金额为40409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洪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信用卡、费用结算等帮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犯罪。被告人王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王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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