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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两高报告传递同一个强烈信号,这个群体再次引起社会关注

沐清 长安评论 2020-08-26

民营企业

今年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强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强调“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共同传递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强烈信号,民营企业再次引起社会关注。


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加大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清理力度,再审改判张文中无罪,依法甄别纠正一批涉产权冤错案件,发布两批13个典型案例,传递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强烈信号,稳定社会预期。依法审理涉产权保护国家赔偿案件。依法审理企业借贷、股权质押、互联互保等案件,规范融资渠道。会同全国工商联出台意见,发挥商会调解功能,及时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部分)


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司法办案中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落实好“平等”二字。会同全国工商联调研座谈,充分听取民营企业家意见。从已发3个司法文件中归纳出11项具体检察政策,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等界限,强调审慎采用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办案强制措施。将4起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印发全国检察机关参照。依法办理张文中等涉产权案,直接督办涉产权刑事申诉68件。坚持实事求是,全案错了全案纠正,部分错了部分纠正,既不遮丑护短,也不“一风吹”。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部分)


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既是一个法治话题,也是一个政治话题,是当代司法机关不能回避的时代命题。我国现有民营企业近2500万户,每年为国家税收贡献超过50%,对GDP贡献超过60%,解决城镇就业超过80%,支撑起国家经济半壁江山。然而由于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每年都有30%左右中小民营企业关门倒闭。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强调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为民营企业减税降费、为民营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两高报告在法治方面传递出的明确信号,让众多中小民营企业看到了发展的希望。

 

这些法治信号具体表述为——

 

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等界限,审慎采用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办案强制措施;

 

坚持实事求是,全案错了全案纠正,部分错了部分纠正,既不遮丑护短,也不“一风吹”。

 

物美集团张文中案改判成为一系列涉产权错案纠正中的标志性案例。2018年5月31日,最高法依法改判张文中、张伟春无罪,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同时判决依法返还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

Q

如何让法律更好地成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护身符?全国人大代表在今年两会上也积极提出建议案。


杨铿代表建议在刑法层面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他认为现行刑法虽经9次修订,但对民营企业财产权保护的规定几乎没有修订及增加,处罚明显偏少,刑责明显较轻。这些立法的缺失、滞后和不同,导致民营企业在面对财产权被不法侵害时手段极为有限、保护极为不足,而一旦自身涉及刑事案件,几乎就是灭顶之灾。他建议坚决贯彻同等立法、平等司法保护原则,彻底消除“厚公薄私”的思想痼疾,通过修改和调整刑法相关条款,建构先进、系统的民营企业财产刑法保护的罪刑体系;在未来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尽量弱化财产在属性上的差别,按照行为的性质及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对侵犯企业财产权的行为设置统一的刑事追诉标准。


车捷代表建议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企业尽快建立资产托管人制度,由政府(条件成熟时,也可由人民检察院)严格依据法定条件、程序进行接管。他认为《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司法审查程序,既有利于政府主动启动接管程序,使接管于法有据,又可以为政府接管的企业提供法律保障和救济,避免其产权受到不法侵害。他强调必须从依法治国、保护企业产权、保障各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以及保护我国国际形象的角度出发,对实践中客观存在的政府接管企业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

 

张立祥代表建议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司法救助和保护,一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让困难企业也能够享受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的权利;二是涉及中小民营企业案件执行中,应当严格依法执行,不能无限制地扩大执行范围。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法人的执行主体,并不必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即便是企业股东,只要出资到位,不存在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也仅应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能将其个人财产一并进行强制执行。对经营失败无偿还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建议慎重考虑是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民营企业喘息机会。

 

蔡仲光代表建议法院从执行开始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对积案按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一产业的“三农”企业、二产业的制造企业、第三产业等进行分类、集中梳理,根据案件性质分类分批执行处理。通过集中执行,让大批涉案企业从案件的压力中解放出来,让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放下包袱、敢于发展、愿意发展,释放出发展活力和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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