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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两高”“两部”关于扫黑除恶的4个最新文件,如何为严惩黑恶犯罪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唯石 长安评论 2020-08-25


4月9日上午,全国扫黑办召开了成立以来的首次新闻发布会,内容是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最新的4个指导意见,分别是《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会由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景汉朝主持,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出席会议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分别介绍了有关情况。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 陈一新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 景汉朝


那么,为什么要专门出台这样4个指导意见?这些意见是在什么样的大背景下酝酿和制定的?又会对今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 姜伟


意义


众所周知,中央部署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共为期三年,今年是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随着专项斗争全面深入推进,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专项斗争极为重要的工作,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4个意见的及时出台对指导案件办理有着重大意义。


同时,随着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一些新的问题、新的特点暴露出来。以此次意见涉及的“软暴力”问题为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扫黑除恶力度在加大,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


笔者在基层采访时,就曾接触过这类案例。有讨债公司采取威胁、骚扰、恐吓、侮辱等方法,对被害人持续施加压力。后者不堪重负,报警求救。公安机关则由于没有相应的办案依据,无奈之下只能对讨债者进行批评教育。可讨债人前脚走出派出所,后脚就继续对欠债人施以非暴力的手段,之前的损招通通再来一遍,而且还变本加厉,使被害人极端处于长期巨大的心理压力之中。虽然最终公安机关根据讨债人其他的犯罪行为以涉嫌寻衅滋事进行了打击,但也暴露出对软暴力犯罪缺乏统一认定标准和办案依据的弊端。


再者,4个意见明确了公众认识的一些模糊地带。以“套路贷”为例,黑恶势力在“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屡屡得逞,既与黑恶势力钻法律政策“空子”有关,也与受害人对“套路贷”等违法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清、遭遇“套路贷”等违法犯罪后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密切相关。这次相关意见的出台,就揭露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面目。通过宣传普及、司法运用,可以起到惩治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将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可以说,于当下,是解决好目前专项斗争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于今后,是加强源头防范治理,筑牢社会治理法治根基的重要举措。


正如陈一新所说,此次出台4个意见,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对于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具体说来是“三个有利于”:有利于提高专项斗争法治化水平;有利于提高专项斗争办案质效;有利于震慑和预防黑恶势力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 陈国庆


法治


专项斗争既是与黑恶势力短兵相接的攻坚战,也是检验执法司法水平的法律战。此次专项斗争的一大显著特点,就是扫黑除恶必须依法行事。惩治民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也好,彻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也好,打早打小也好,除恶务尽也好,各地各级政法机关都恪守法律底线,遵循法治思维、法治路径、法律程序,有序推进。切忌搞“一阵风”“一刀切”“运动式”,更严防出现在层层压力传导的强大势能之下,将“打黑”搞成“黑打”,坚决禁止刑讯逼供,坚决防止冤假错案。


这4个意见的制定,正是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专项斗争的最新体现。参与制定意见的各部门,依据现有法律及有关立法司法解释规定,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做到了依法依规、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政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的打击态度是依法严惩,但为什么这次出台的意见还要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呢?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在发布会上做出说明。他说,对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是政法机关的一贯方针,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律从严。严与宽都是相对的,没有严就不能体现宽。黑恶势力犯罪危害严重,与办理其他犯罪案件相比,要从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的方针。但黑恶势力犯罪是共同犯罪,具体到犯罪组织的每个成员,其罪行大小、恶性大小、地位作用还是有所不同的。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在黑恶势力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罪责,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对那些罪大恶极、不知悔改的主要成员,要坚决依法严惩,对那些参与程度不深、犯罪行为较少、所起作用较小的一般成员,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要依照刑法规定和政策要求,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处罚。


另外,实践证明,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要彻底摧毁黑恶势力,防止其死灰复燃、卷土重来,就必须打掉其财产基础,彻底铲除滋生土壤。然而,黑恶组织盘踞多年,其财产成分、类型和流转情况相当复杂,对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处置的能力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在对《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做说明时表示,文件坚持依法全面查清黑恶势力涉案财产、利益链条原则,实现执法办案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


比如,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审理以及涉案财产处置;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 杜航伟


标准


对黑恶势力犯罪行为缺乏统一的认定和办理标准,是办案机关在执法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痛点、难点问题。此次出台的4个意见,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标准明确、指向清晰、表述准确,具有鲜明的法治性、针对性、适用性、集成性,为办案机关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提供了根本的法律遵循。


其中,有数量上的量化标准。如对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中,就明确规定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对定性要件中指出的“经常纠集”,则明确是在2年的时间跨度以内,而这其中,必须要有2名相同成员多次参与。


也有描述性的质化标准。如对软暴力犯罪的认定中,主要看能否满足两个“足以”中的任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司法部副部长 刘振宇


4个意见发布后,全国扫黑办将加强宣传培训、办案指导、督导落实、后续保障,积极推动意见的贯彻实施。对专项斗争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黑恶势力非法放贷、黑恶势力“保护伞”认定、依法打击网络涉黑涉恶犯罪等问题,还将适时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文件,推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法律依据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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