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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2017-06-02 第一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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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节选 《以首善标准完成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任务——北京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实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编者按】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了试点地区监察委职权。《决定》称,为履行职权,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既为废除“双规”“双指”准备了条件,也为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其中关于“留置措施”的讨论尤为激烈,对于其行使主体、审批流程、具体方式等问题存在很多不同的意见。本文节选自《中国纪检监察报》近期发表的一篇通讯,其中提到了北京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这围我们现阶段研究相关制度提供了一个范本。(本按语系本公号原创,转载请注明文字出处。)



4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出纳李某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转入个人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被通州区监委报经区委同意后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5月5日,李某被通州区检察院执行逮捕。

这是北京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对留置措施的使用和解除,都是由区委书记杨斌审批的。在留置调查期间,他也多次听取情况汇报。”通州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郑宇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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