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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后丈夫才同意手术:女人的命是自己的,不是丈夫的!

2017-09-29 桌子 桌子的生活观

一张聚焦于生活里的智慧、温暖的桌

 

9月23日,海南的一所医院紧急接诊了一个宫外孕破裂出血的女子。

 

这个女子面色苍白、冷汗直冒、一脸痛苦的面容,入院前就曾晕厥一次,医生给她做B超后,发现肝肾间隙积液严重,并且身体处于快休克的状态。

 

时间就是生命,医生告知患者和家属实际情况,准备马上动手术。

 

这个时候,令人震惊的一幕发生了。

 

女子本人同意动手术,但是她的丈夫却坚决拒绝,并把在场的医务人员骂了个遍,大声吼着:“你们要干嘛?!我不同意你们治疗!我要去三亚,我不相信你们!”

 

她的丈夫一边吼着一边将输液管关掉。

 

医生对女子说:“按你现在的病情想转院到三亚,时间已经不允许了。最大的可能性是你会死在前往医院的路上!命是你的,不是你丈夫的,我最终是要听你的意见!”

 

女子下定决心的说:“我决定在你这里手术”。

 

可是在这个情况下,她的丈夫仍然不同意。

 

医生只得再劝说她的丈夫:“你老婆虽然嫁给了你,但是她的生命还是她做主;你不能阻拦我们抢救;如果因你阻拦抢救,而万一造成你老婆的死亡,你就触犯法律了。”

 

可是她丈夫依然顽固得很,医生的话完全听不进去。

 

没有办法,医生只能打电话联系女子的父母,她记不住父母的电话号码,当她要拿自己的手机找号码的时候,她丈夫竟然卑鄙的扣着手机不给。

 

这个时候,女子变得越来越虚弱、面色变得越来越苍白、冷汗冒得越来越密集,全身不停的颤抖,她无力的说:“医生,救我!我快不行了,我要做手术……”

 

即使是到了这个时候,丈夫依然阻挠手术,局面一度僵持不下。

 

一看事态马上会变得严重,医生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同时拨打110报警。

 

很快,警察到了医院,她丈夫一看这阵势,顿时吓尿了,马上同意手术并签署了同意书。

 

这个时候,患者家属还没有去交押金,但是医生们管不了那么多了,他们马上进入分秒必争的全力抢救,最终患者被医务人员从鬼门关拉了回来,脱离了生命危险。


医生们正在全力救治

 

我为这些医生们点赞,更为他们负责任的态度点赞。

 

至于女子的丈夫,他是想转到大医院去,还是另有所图,我就不说了,他自己心里怎么想的,他心里最清楚不过了。

 

不要以为人家嫁给你,你就把人家的命攥自己手里。

 


通过这件事情,我一直在思考的是,这个女子的命是保住了,如果下一次还发生这样的事情,并且是在报警的情况下,丈夫还是不同意手术,那么医生们是不是只能无奈地看着一条年轻的生命在眼前消失?

 

“健康所系, 性命相托”, 这是每一位从医人员步入这个行业之前的誓言,也是他们救死扶伤的使命,可是如果一个病人,医生想救她,她自己也想活,可就是她的家属想她死,那么她是不是就只能死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这里面有三个字:并应当,也就是说,患者只有同意权,没有签字权。

 

为什么会这样规定?

 

网上很多专业人士就解释了:孕妇本人可能在手术中死亡或失去意识,届时签字的效力可能会被质疑,比如说患者疼昏了,意识模糊等等。医方是很难证明患者是自愿而且清醒状态下签字的。死者家属会来闹事。”

 

“那么孕妇的娘家人签字管用吗?”

 

答:“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在我国许多医院,尤其是小地方的医院,人情大于约定,也就是说在人情上会默认:丈夫主张的权利要排在娘家人之前,因为他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这里面就细思极恐了,女人一旦嫁错了人,尤其是生命危在旦夕的时候,你丈夫要是想你死,你真的回天无力。

 

这个条例保护了医院的利益,家属的利益,可就是忽略了孕妇的利益。

 

然而除了这个管理条例,还有一个《侵权责任法》。

 

它在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也就是说,在这个《侵权责任法》中,患者有签字的权利,那么它就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相违背了。

 

那医院会选择执行哪个?

 

很明显,大部分医院会倾向于第一个,因为谁都不想承担责任。

 

这无可厚非,现在都是责任制,医院考虑的是发生意外谁来负责?患者家属追责怎么办?

 

医生都想救死扶伤,但是如果医生在救死扶伤的同时,还要承担责任,那么也请不要苛求医生,他也有一家老小,他也是人,不是神。

 

丈夫如果不同意手术,患者只能活活死去吗?


20071121日还真的发生了这样一个例子。



孕妇李丽云必须动手术,生死攸关之际,丈夫就是不签字。

 

那个时候,她丈夫的周围有十几个医生和病人,都在劝他,好话歹话说尽了,可他就是不听。

 

有个病友救人心切,一把拉过他的手指,在手术单上按了个手印,医生表示这样无效。

 

还有几个病友对他说:“签了字,给你1万元”,他们担心她丈夫因为没钱不敢签字,几个病友要为他募捐1万元,可他还是不理。

 

实在没有办法,医院方拨打了110,警方证实他们是夫妻。院方又找来了精神科医生,医生的判断是,他不是疯子。

 

孕妇曾经3次停止心跳,医生3次使用心外按压让她活转过来,后来因为没有及时进行手术,孕妇只能等到7点25分活活死去。


李丽云生前


这件事情被媒体报道后,迅速发酵,成为轰动一时的大新闻,孕妇的父母赶到了出事医院,准备起诉医院并追求丈夫的刑事责任。

 

因为丈夫不签字直接导致孕妇死亡,这样的事情并不是耸人听闻。

 

生命属于个人,而非属于家属。正如医生所说,命是你的,不是你丈夫的!

 

可是现在的情况却是孕妇的身体孕妇说了不算,家属说了才算。

 

对于女人而言,最难过的不是分娩时的疼痛,而是自己的子宫却不能决定它的生产方式,那种对生命失去控制的无助感。

 

孕妇,家属,医院三方如果沟通不合,那么直接承担后果的是孕妇,我们更应该看到女性在生育时候的弱势地位。

 

所以,我想说,相关的医疗管理条例应该要赶紧出台或修改,而且《侵权责任法》是一般性的基本法律,它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不能让医院把防止医疗纠纷,放在了比治病救人更重要的位置。

 

在患者有意识做出决定的时候,只需征得患者的同意,家属的意见做参考。在患者没有意识期间,其家属作出明显不利于患者决定的情况下,赋予医生临时处置权,不能因为家属不同意,而眼睁睁看着患者的生命权受到损害。

 

这样医院也可以有法可依,不被追责,患者也可以牢牢掌握自己的生命。

 

孕妇的命,不是丈夫的,不是医院的,而是她自己的!

 

患者不能决定手术的历史,早该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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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到底能不能自己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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