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局,申请举办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单位:
为规范管理省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国性、全省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发展,培育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科学素养,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厅〔2018〕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0〕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申报条件。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和在省域内组织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申报认定,按照教育部《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教基厅〔2018〕9号)有关要求执行。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由山西省教育厅负责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主办方应为在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 申报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应如实提供主办单位的正式申请函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3)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评审条件、获奖比例、保障措施、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 申报的竞赛活动如果与教育部、省教育厅之前已认定公布的竞赛项目雷同的,原则上不接受申报。省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需按相关规定向省教育厅进行申报。 二、中小学生竞赛活动认定程序。每年12月,省教育厅集中受理下一年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申请;1月,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山西省中小学竞赛管理委员会;2月,山西省中小学竞赛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将竞赛活动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省教育厅官网公布。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各竞赛主办单位加强对以往获奖项目的复核,进一步完善评审办法,评审标准,健全异议处理机制、监督机制等,加强资格能力审查,实施全程跟踪,坚决避免参赛项目明显不符合学生认知能力现象的发生,坚决防止由家长或其他人代劳等参赛造假行为。 三、加强中小学生竞赛监督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省教育厅网站公布。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前儿童的竞赛活动。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予以严肃查处。省教育厅认定的竞赛活动,如果没有明确设立分赛区的,各地不得擅自举办分赛区竞赛活动。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面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于主办方违法违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撤销竞赛活动,并从清单中移除。各地各学校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依法依规查处违反师德师风或学术不端的行为。 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竞赛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等,坚决做到“零收费”,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得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主办方在发布竞赛公告和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省教育厅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各地要加强对竞赛管理政策的宣传,让中小学师生和家长充分了解掌握全国和我省竞赛清单。引导中小学师生和家长主动抵制清单外的违规竞赛活动,发现线索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秩序。 省教育厅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监督举报电话:0351-3046300 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第二条 竞赛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第三条 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活动。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工作。第五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教育部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第六条 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或部级规范性文件。1.主办单位的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3.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资金来源、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秘密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4.举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包括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所列举的事项;5.教育部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每年3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第九条 每年4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第十条 每年5月初,受托专业机构将初核意见报教育部,教育部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活动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教育部官网公布。第十二条 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第十四条 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第十五条 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第十六条 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第十七条 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第十八条 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第十九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并正式印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国”“国家”“大中华”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第二十条 教育部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举办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第二十一条 举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教育部将通知举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第二十二条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教育部正式发函主办方,要求立即撤销竞赛活动,并要求主办方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有关函件及撤销的决定等将及时通过教育部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 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育部举办的竞赛活动按照《教育部评审评比评估和竞赛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域内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的全国性挂牌、命名、论坛等其他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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