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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19-2021年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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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19-2021年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武交客运〔2020〕99号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界定城市公交运营服务成本费用,进一步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率,强化成本监管,促进公交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3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武政〔2018〕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集团”)本部及所属八家运营公司,以及与运营相关的辅业分公司;市公交集团子公司武汉市江夏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市公交集团与香港凯源国际有限公司合资经营的武汉通恒公汽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恒公汽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成本标准,合理界定公交企业成本范围,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制度,并以此测算、审核和评价公交企业经营状况,从而确定财政补贴额度。成本规制作为政府合理界定和测算公交企业财政补贴基数,不作为公交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第四条 公交成本规制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二)约束激励。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各项指标既要达到适度的约束效果,又要体现出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激励作用。(三)指标合理。规制成本应按照合理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核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或公允水平。企业提供的与公交服务无关或不合理的费用不纳入规制核算。(四)公平对待。从事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不同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财政补贴政策。第五条 由公交行业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建立武汉市公交成本规制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公交企业年度运营成本审计报告和服务质量考核报告进行审核;负责对公交企业执行成本规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负责组织和听取公交企业对相关问题的答解;负责研究和决定公交成本规制其他相关事宜。第六条 公交企业在执行公交年度运营服务计划所发生的与运营服务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折旧费、能耗费、轮胎消耗费、运营车辆修理费、新能源车辆租赁费、BRT运营维护费、政府建设移交项目的维护费、保险与安全事故费、安全生产费、场站租赁费、其它直接运营费和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等。(一)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1. 人员工资是指实际发放的、计入人员工资表的各项货币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励工资、各项津贴等。工资性支出是以人员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支出。2. 人员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公交企业的基层工作人员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主要分为三类:驾驶人员、其他一线人员、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是指公交企业内从事公交运营的司机。其他一线人员是指公交企业直接服务于公交运营的除驾驶人员以外及为正常管理提供辅助、支撑的基层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修理人员、收银点钞人员、保洁保卫人员、后勤人员、营运分公司和车队管理人员、车间管理人员、稽查人员、燃润料零配件供应人员等,不包括外借、内退、退休、协保人员等。管理人员是指其他参与或从事公交运营与管理相关的人员。包括集团公司和营运公司管理人员。(二)折旧费折旧费是指用于公共汽车运营生产的房屋建筑物、营运车辆、辅助生产车辆、电车线网、其他机器设备等每年按规制的使用年限和残值率,按平均年限法计提的费用。(三)能耗费能耗费是指用于公交营运的燃料、电力、天然气等消耗费用,不包括与公交营运无关的货运、非营运车辆的能耗费用。(四)轮胎消耗费轮胎消耗费是指为公交运营所发生的轮胎消耗费用,不包括公交运营无关的货运、非营运车辆的轮胎消耗费用。(五)运营车辆修理费运营车辆修理费是指为公交企业运营车辆发生维护保修等费用支出,不包括其他与公交无关车辆的保养修理费用。运营车辆修理费主要包括车辆零配件费和保修燃润料费,不包括维修人员工资及福利性支出。(六)新能源车辆租赁费公交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支付给新能源车辆所有者或者享有出租权第三方支付的租金。(七)BRT运营维护费BRT运营维护费是指BRT线路车辆、设施设备的维护成本。(八)政府建设移交项目的维护费政府建设移交项目的维护费是指候车亭、公交场站等政府建设移交项目所发生的维护支出。(九)保险与安全事故费1. 保险费是指公交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和企业运营办理的第三者责任、车损商业保险等。2. 行车事故损失费是指行车事故损失中扣除保险公司赔付和责任人赔偿部分之后不足部分,不包括自身车辆损坏维修支出。(十)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是指公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用于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营运车辆安全检测项目投入,用于安全科技技术投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竞赛的投入,不断完善和改进公交运营安全和生产条件。(十一)场站租赁费场站租赁费是指公交企业为维护公交车辆正常运营、停放管理向社会单位或个人租赁的场地和站房支付的租赁费用。(十二)其他直接运营费其它直接运营费是指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直接运营费,如制服费、行车润料费、员工补偿金,不包括应由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为公交服务负担的费用支出。政府对公交企业明确减免的各项费用不计入监审成本。(十三)期间费用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1.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是指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公司运营业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修理费、折旧费、党组织工作经费、办公用房租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但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性支出。2.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是指为维持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周转需要和为筹集运营车辆更新资金及购置场站、办公场所资金而发生的贷款费用。包括金融机构利息支出、手续费。政府指令性任务产生的突发性贷款利息单列项目归集,不计入补贴基数。贷款规模应事前报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十四)税金及附加税金及附加是指公交企业在运营生产活动中应由运营业务承担的税金及附加,主要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附加费等。(十五)不计入补贴基数的支出1. 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2. 与公交服务无关的费用;3.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4. 滞纳金、违约金、罚款;5. 公益性捐赠;6. 经营者超过核定规模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处理费、贷款利息等);7. 代收代缴的各项费用和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所属与公交运营无关的单位的补助支出等;8. 虽与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9. 其他不合理支出。第七条 约束指标(一)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人员工资标准值等于人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1. 职工人数,通过不同类别人员先进合理的人车比确定。驾驶人员人车比为2.15;其他一线人员人车比为1.26;管理人员人车比为0.18。实际各类人员比例达不到上述标准值的,按实际各类人员比例计算职工人数。实际各类人员比例超过上述标准值的,按标准值计算职工人数。2. 工资性支出按国家规定标准确定。“五险一金”基数为规制企业上一年度工资总额(不含内退人员),“三项费用”基数为规制企业本年度工资总额(不含内退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基数的19%(2019年1-4月)、16%(2019年5月及以后)计提。企业年金:按照基数的8%计提。失业保险:按基数的0.7%计提。生育保险:按基数的0.7%计提。医疗保险:按基数的8%计提。工伤保险:按基数的0.275%(市公交集团)、0.55%(通恒公汽公司)计提(2018年5月-2020年4月)。住房公积金:按基数的12%计提。工会经费:按基数的2%计提。教育经费:按基数的1.5%计提。福利费:按基数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包括员工体检费用、员工配餐费用。(二)折旧费1. 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30年;电车线网28年;机器设备10年;辅助生产车辆10年;营运车辆6年;其他5年。2. 固定资产残值率为0%。3. 每年公交企业更新、新增车辆规模及使用应经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核定。单车采购价格超过公交企业近三年平均车辆采购成本30%的,应事先经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核定。4.  凡正常运营期间的折旧费按规定计入补贴基数。车辆处置时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因运营车辆已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处置而形成的收益应计入监审收入中;未达到使用年限处置而形成的损失和收益不计入监审成本。其他类固定资产项目参照执行。5. 政府补助公交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费计入监审成本,相应政府补助分期作为规制收入;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费不计入监审成本。(三)能耗费能耗费=百公里能耗量×车辆行驶里程(百公里)×平均单价(市场平均价与账面平均价取低者)。行驶里程=营运里程+空驶里程。百公里能耗费标准值根据市公交集团前三年实际百公里消耗量确定,分不同车型百公里标准耗用量如下:柴油车34.00升、天然气车50.00升、电车141.00度、氢燃料车6公斤、纯电动车95.00度。行驶里程及百公里耗用量将根据公交线网优化进度适度调整。公交企业应根据线网优化方案制定行驶里程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报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四)轮胎消耗费轮胎消耗标准值根据市公交集团前三年千公里轮胎实际消耗费用确定。轮胎千公里消耗标准值为63.00元。(五)运营车辆修理费运营车辆修理费标准值根据市公交集团前三年千公里实际修理费确定。运营车辆每千公里修理费标准值为400.00元。(六)新能源车辆租赁费、BRT运营维护费、政府建设移交项目的维护费、保险与安全事故费、安全生产费、场站租赁费。经第三方成本监审后据实列支。(七)其他直接运营费其他直接运营费各项明细项目要单独列明,标准值每千公里220.00元。(八)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标准值=直接运营成本(含全口径人工成本)×管理费率(管理费率是指剔除职工薪酬的管理费用总额占直接运营成本的比例,管理费率标准值为1.5%)。(九)税金及附加税金及附加按税法规定计提和缴纳。第八条 为加强公交运营服务监管,促进公交企业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实行服务质量考核与成本规制补贴相挂钩。挂钩占比为规制补贴总额的5%。公交企业服务考核指标包含但不限于“服务供应、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社会评价”,相关指标值及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第九条 公交成本规制值是指本办法确定的约束指标限制值。成本监审中,人员工资、管理费、资产折旧费年度实际值高于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低于标准值时,规制值按实际值计列。能耗费、轮胎消耗费、车辆修理费、其它直接运营费设定上下浮动5%,年度实际值高于标准值上限时,规制值取标准值的105%;实际值在标准值上下限之间时,规制值取实际值;实际值低于规制值下限时,差额部分按50%给予奖励,规制值即为实际值加奖励。对因发生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公交企业成本加大,由上述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审核据实列支。第十条 公交企业规制收入构成包括:公交运营收入(客票收入、月票收入、IC卡收入、租车收入),以及与公交营运相关的附属净收益,如公交物业租赁净收益、公交广告净收益、公交相关的教育培训净收益等。本办法所述的收入、成本均为按照会计准则列示的收入、成本,为非含税项目。第十一条 为了保障公交企业可持续经营,按照直接运营成本1.5%设置规制利润。直接运营成本=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折旧费+能耗费+轮胎消耗费+运营车辆修理费+新能源车租赁费+保险与安全事故费+安全生产费+场站租赁费+其它直接运营费。第十二条 实行公交企业三产业经营收益分享政策。对公交企业开展运营主业以外的物业、广告、教育培训、对外投资等经营的税后利润,取50%列入规制收入,余下50%用于鼓励企业发展。第十三条 规制补贴=规制成本+税金及附加-公交营运收入-公交营运相关的附属净收益×50%-已收到的各单项补贴-考核应扣减补贴+规制利润。其中:已收到的各单项补贴包括中央及地方燃油补贴、天然气调价补贴、车辆更新补贴、惠民线路补贴、优惠票价补贴等;规制成本=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折旧费+能耗费+轮胎消耗费+运营车辆修理费+新能源车租赁费+保险与安全事故费+安全生产费+场站租赁费+其它直接运营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第十四条 为确保公交企业职工队伍稳定,建立适度工资增长机制。按照规制企业2018年人均工资(6.28万元)仅占当年全市社平工资(7.36万元)的85%,其差额递增:2019年员工工资递增到当年全市社平工资的90%;2020年递增到当年全市社平工资的95%;2021年递增达到与当年社平工资水平同步。第十五条 规制流程(一)企业申报。经营年度结束后,由公交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提出成本监审申请,并按照规制项目,附报年度收入与成本支出相关数据。(二)成本监审。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组织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公交企业报送的数据进行监审。监审工作采取在专项优惠亏损(票价优惠、特殊群体免费乘车、优惠换乘)实行据实补贴基础上,对政策性低票价亏损进行成本规制核算。对企业经营的中心城区至新城区公交线路的亏损,按照线路在主城区和新城区(功能区)实际运营里程占比测算,由市、区财政分担。新城区(功能区)内公交线路运营亏损,按照市级监审结果,由所在区全额承担补贴。(三)服务考核。由市交通运输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武汉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启动考核工作,并形成考核报告。(四)会议审核。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第三方机构提出的成本监审报告和服务质量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并形成初审意见。(五)咨询答辩。由联席会议就审核中的存疑问题,组织咨询并在听取相关企业答辩基础上,提出终审意见。第十六条 按照“年初预算、季度预拨、次年清算”的方式实施补贴。公交企业应于每年底根据运载客流的变化制定下一年度作业计划,主要包括运营车辆规模、投放运营里程、规制成本及规制补贴等预算。经报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公交企业承担的票价优惠、特殊群体免费乘车、优惠换乘等公益性专项亏损,实行季度据实补贴;成本规制补贴在上一年规制补贴额度内,结合企业正常运转需要,实行季度预拨,次年按考核结果予以清算。第十七条 公交行业要围绕提高社会效益和运营效率,不断推进公交线网科学管理。要加强与轨道交通有效衔接,合理增加微循环线路,提高线网覆盖率;要坚持“优结构、降重复、缩长线、增效益”工作原则,逐步降低公交运营成本。未来三年,努力达到线网重复系数由现状的3.45降至3.30,线路平均长度由现状的16.4公里降至16公里以下。要引入竞争机制,对新辟线路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主体,以适度竞争促进“效益效率”不断提高。对因市场需求、市政施工、交通管制、场站变更等原因需延长或变更运营线路的,须报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后执行。其增加的运营成本,由联席会议审核确定后纳入成本规制。未经批准由企业自行开通或调整的公交线路形成的亏损,不纳入规制范围。第十八条 公交企业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和本办法明确的规制标准及计算方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成本数据及相关资料。若存在瞒报、虚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联席会议单位成员及第三方机构,对公交企业执行成本规制和落实服务质量情况的考核评价,应做到客观、公正,符合实际。第十九条 各新城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补贴,由所在区(功能区)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参照本办法标准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施行期限本办法施行期限为2019-2021年。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武财企〔2013〕762号)、《武汉市公交企业成本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武交〔2015〕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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