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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政府:加快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持续发展机制 加强城市公交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沧州市推进城市公交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
沧州市推进城市公交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进我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全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着力打造高品质、多元化的城市公共交通模式,为群众提供更加安全、顺畅、便捷的出行环境。到2025年末,市主城区建成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不低于35%;全市绿色出行比例不低于60%,主城区不低于72%;全市城市公交进场率达到100%,新增无障碍城市公交站台设置比例不低于80%;全市公交专用道总里程提升20%,主城区公交专用道设置率不低于28%;全市新增和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比率不低于90%,新增和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比例不低于20%。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制度,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到位率达到100%,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5%。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设计当地公共交通发展指标。到2027年,全面建成安全便捷、高效顺畅、绿色低碳的多模式、一体化的现代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二、主要任务(一)加快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础条件1.发挥规划先导作用。逐步建立完善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TOD)模式,建立以城市公交为主导,出租汽车为补充,自行车、步行等慢行交通为延伸的城市综合运输体系。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布局、结构和用地规模,根据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走向和场站选址,做好用地控制和预留。结合城市更新、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城市功能发展板块等各项规划,强化城市中心区公共交通场站、大型客流集散场所配套公共交通设施等用地保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沧州交发集团落实。以下均需属地政府和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交发集团落实,不再一一列出〕2.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本着因地制宜、随路配建、灵活机动的原则,新建居住区、大型办公区、商业区、高校园区等重点区域时,根据规划人口聚集规模和空间分布,合理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及新能源公交车充电站,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支持在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自有、租赁场站建设完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充电设施,保障用电接入条件。结合新设置、开放的旅游景点,灵活设置微循环公交、定制公交等停靠站点,合理提高港湾式公交站设置比例。(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3.加大优先路权保障力度。推进公交线路较为集中的道路设置公交专用道,鼓励在城市快速路设置公交专用道。研究制定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根据实际通行需求合理设置公交专用时段,保障公交优先通行权,提升公交正点率和运营时速。(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快推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提质增效1.优化公交线网。建立完善城市公交线网优化调整机制,根据公众出行规律和客流特征,动态优化公交线网布局和运营方案。鼓励因地制宜推动公交服务向城市周边延伸,建立完善“城市-城际-城乡-镇村”四级公交网络,逐步扩大城乡公交线网通达深度和覆盖范围。(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拓展多样化公交服务。支持城市公交运营企业根据客流特点,开通通勤、就医、旅游、就学等定制公交线路(校车除外,另从其他有关规定),探索开展弹性公交运营模式,按客流需求及高峰小时特征制定运营计划,合理调整运行班次,满足高品质公交出行需求;鼓励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农村客货邮服务;支持发展“公交+旅游”服务模式,鼓励城市公交枢纽场站拓展旅游服务功能,开通连接主城区和周边各县(市、区)主要旅游景点的旅游公交线路。(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3.加快城市公共交通绿色装备技术应用。稳步提高城市新能源公交车比例,支持氢能源公交车示范应用。加快公交车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至2025年末,全市增建5座加氢站,其中主城区增建2座。探索“碳普惠、碳积分”应用场景,引导绿色低碳出行。(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4.加快公共交通数字化转型。推进公交智能化系统建设,实现大数据分析、智能调度、客流分析、智能排班等功能。鼓励使用交通一卡通和移动支付等,实现数字人民币在公共交通领域应用。支持建设城市公共交通综合调度平台,统筹出租车、网约车、共享单车等各种公共出行方式,在线网、站点、运营层面促进高效衔接、有机融合,形成梯次服务的城市客运一体化运营体系。(市交通运输局、市大数据办、市数币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5.提升运营安全水平。压实城市公交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保障安全经费投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增强极端天气、突发事件等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快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持续发展机制1.强化财税支持力度。将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公共服务体系,落实好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依法享受的减征或免征有关税费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落实运营补贴补偿制度。在确定服务标准并开展服务质量评价的基础上,在不增加地方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联动制度,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运营主体,及时拨付相关资金,鼓励先行预拨部分资金。结合我市国家公交都市创建工作,2024年5月底前完成公共汽电车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公共汽电车运营补贴管理办法和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考核办法的制定完善。对于因执行低票价、减免票、经营冷僻线路、保障重大活动、抢险救灾及其他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财政及时给予适当补贴补偿。(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3.建立完善价格机制。坚持社会公益性,按照公众可承受、财政可负担、运营可持续的原则,充分考虑运营成本、政府补贴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因素,建立完善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公共交通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开展成本调查或监审,评估测算现行价格水平。依法履行价格听证等相关程序,及时优化调整公共交通价格,形成不同交通方式、不同车型档次及不同线路类型的合理比价关系和多层次、差异化的价格体系。公共交通价格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幅度一般不高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4.加强政策支持。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对新能源公交车辆充电给予政策支持。在保障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夜间充电执行低谷电价的基础上,结合新能源公交车辆日间补电需求,可在日间设置部分时段执行低谷电价,引导新能源公交车辆更多在低谷时段充电。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5.支持企业挖掘自身资源效益。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充分发挥品牌价值,拓展主业相关经营业务。鼓励拓展停保场、站台、车身、车厢内等广告业务,在保障安全运营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开放加气、加油、充电、维修及综合性商业服务。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接停车管理等城市服务,支持在市区外围周边主要交通集散点配套建设驻车换乘(P+R)停车场,支持建设标准统一的公交服务驿站,提供充电、广告、茶休等多元服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6.加强用地综合开发。支持城市公交枢纽、首末站、停保场等,在优先保障场站交通服务基本功能、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地性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利用场站内部分闲置设施开展社会化商业服务。公共交通场站有存量时,可实施地上、地下空间立体综合开发,根据设施功能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具有商业功能的城市公共交通综合体。建立用地综合开发收益反哺机制,对城市公共交通用地实施综合开发,相关收益反哺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权益保障1.保障从业人员工资待遇。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和企业工资支付制度,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平均收入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关心关爱从业人员。推行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关注一线从业人员身体、心理健康,建立驾驶员思想、心理、身体、生活、环境、运营六维管理模式。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防止疲劳驾驶,对身体状况难以适应驾驶岗位的,及时调整到适合位置。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定期开展体检和心理健康辅导。按时足额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对困难从业人员的帮扶力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层面建立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国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住房建设、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工会、邮政、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行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参照建立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和资金保障,2024年3月底前制定本地落实方案,加强政策和资金保障,解决公交行业欠薪欠保问题,确保意见要求充分落实落地。(二)加强评估评价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开展自评,根据评价情况争取省级政策、资金、项目支持。(三)加强多方共治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信息纳入政府公开信息目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公众参与公共交通出行环境、服务品质等测评和监督机制。(四)加强示范引领加强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建设,在规划建设、政策保障、服务创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优先考量,鼓励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创建典型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围绕城市公共交通热点难点问题,做好行业运行监测和分析研判,坚持正面宣传,加强舆论引导。组织开展绿色出行宣传月和公交出行宣传周等主题活动,营造优选公交、绿色出行的良好社会氛围。(六)加强政策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公交运营企业结合发展实际,深化细化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案。要统筹交通运输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政办字〔2023〕119号)文件精神,全面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积极推进城市公交行业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来源:沧州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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