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8月2日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下发通知。
法〔2016〕4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以下简称《网拍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8月2日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网拍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网拍规定》的重要意义
涉案财产处置是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债权人权益的实现。司法拍卖是涉案财产处置变现的基本手段,做好司法拍卖工作,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几年来,经过全国多地法院的积极探索,法院自主开展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凭借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成本低廉、广泛参与等优势,解决了传统拍卖模式中存在的不少问题。但各地网拍形式多种多样,拍卖主体多元并存,操作规程各不相同,迫切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操作程序。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以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为目标制定了《网拍规定》,对人民法院自主开展的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准入规则、运行模式、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具体的竞拍规则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和规范。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公开司法、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拍卖财产价值最大化的有效途径,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二、《网拍规定》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网络司法拍卖流程节点和对工作人员的监管,确保网络司法拍卖依法有序进行。
(二)《网拍规定》施行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司法拍卖工作过程中应严格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不宜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报经执行法院院领导审批后可采用委托拍卖方式或其他方式对涉案财产进行变价。
(三)《网拍规定》确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制度。经评审,最高人民法院将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纳入首批公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网拍规定》的要求,将申请执行人选择网拍平台程序前置于执行案件立案阶段,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从全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自主选择平台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权利。
(四)为避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名单库中的平台分别对接带来的工作负担与操作不便,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嵌入专门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子平台,直接与名单库中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接进行数据交互。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应严格按照《网拍规定》及子平台操作规范的要求,在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创建网络司法拍卖、发布拍卖公告及拍卖财产信息、查看或改变拍卖状态、获取竞价信息与拍卖结果等。
(五)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执行局负责实施,委托拍卖工作由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网络司法拍卖中辅助工作的组织管理既可由执行局负责,也可以由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具体由哪个部门组织管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予以规范。
(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网拍规定》确定的拍卖程序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网拍规定》施行前,就同一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通过网络平台第二次拍卖流拍、已发布第三次拍卖公告,且第三次拍卖将于2017年1月1日后举行的,该次拍卖按拍卖公告进行。
(七)个案中,执行法院根据《网拍规定》委托相关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本案被执行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三、认真抓好《网拍规定》的贯彻执行
《网拍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全体执行人员认真学习理解《网拍规定》和本通知的内容,尽快准确掌握其精神实质和重要内涵。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对下指导,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院。
我院将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或者派组抽查的方式,检查、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网拍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2016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