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子,一查竟发现有17名继承人!
你的房子以后一定属于你的子女吗?
答案是:不一定。
日前,杭州萧山就有这么一件事:
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子,
继承人细细算下来,竟然有17个。
这是一套镇上的老房子,有上下两层,屋主是老王夫妇,夫妇俩生育了7个子女。
老王的老伴在20世纪90年代就去世了,2003年老王也去世了。老王去世后,7名兄妹想当然地以为父母留下的房子就是子女的,大家商量后决定:让最小的妹妹王女士继承这套房子,由她负责修缮老房子,作为大家庭今后相聚的地方。
到了公证处,公证员例行询问了王女士一家的成员情况后发现,王女士还有一名继外婆,由此牵出了这套房子的17名继承人。
这17名继承人是怎么来的?
在法律上,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继承人。
而继外婆嫁入外公家时,王女士的母亲尚未成年,她对王女士的母亲也尽了抚养义务,两人形成了抚养关系。王女士母亲去世后,继外婆并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在法律形成了转继承的关系。
这套房子,首先是王女士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房产的1/2属于母亲的遗产,1/2属于父亲的遗产。也就是说,母亲的那一半房产,由王女士七兄妹和继外婆共同继承。因此,继外婆可以继承这套房子的份额是1/16。
但是,中间又有个小插曲,继外婆在2017年去世了,王女士母亲的兄弟姐妹转继承了继外婆的份额。王女士的母亲有同母同父的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还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弟弟。同胞弟妹在继母之前过世,留下了9名子女,这9人与王女士母亲同父异母的弟弟,成了另外的10名继承人。虽然占的份额不多,但都是法律上的继承人。
最好的方式是遗嘱公证
看到如此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你是否觉得头大?不仅各种证明文件需要跑断腿,光是“集齐”这么多人就并非易事,何况还要讲明情况并说服众人放弃继承。
公证员说,如果这17人中存在不愿意放弃继承的人,那么这套房子就会出现多个共有人的情况。如何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最好的方式是遗嘱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如果没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遗产的分配便转为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则会涉及父母赡养、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家庭矛盾、身份认定等众多复杂的家庭关系因素,因此造成家庭纠纷、兄弟反目的案例不在少数。这类案件的审理也往往耗时长、难度大。
立好遗嘱很有必要
其实立一份遗嘱就可以避免不少麻烦,过去很多老年人的传统观念认为,立遗嘱是“触霉头”,但随着观念转变和突发情况多变,在立遗嘱者中,已经出现了很多年轻人的身影。
据了解,如今立遗嘱的平均年龄趋向年轻化,很多四五十岁的中年人都到公证处立下遗嘱,这些人多为外出经商或旅游,为防发生意外后财产纠纷,所以会提前立好遗嘱。
专家建议以下几种情况的应尽早立遗嘱:
自认为职业风险比较高的人;
家庭关系比较复杂的人,比如再婚者、有非婚生子女者等;
老年人,因为遗嘱必须在意识清楚、精神状况良好的情况下才能订立。
有的老人忌讳谈死亡,等到重病在床意识不清时,已不能立遗嘱了。
法官提示:
遗嘱订立要规范并进行公证
法官表示,在一些案件中,虽有遗嘱,却又会因为遗嘱订立不规范导致遗嘱无效。
有效的遗嘱一方面是对遗产明确有效的划分,有助于减少此类纠纷;另一方面,即便进入诉讼程序,也可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目前,有效的订立遗嘱有以下形式: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
▶口头遗嘱只适用于存在危急情况时,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如需订立口头遗嘱时,一定要找到符合条件的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尽快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代替口头遗嘱。另外在立录音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立自书遗嘱时,遗嘱人须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且注明年、月、日。
▶立代书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代书遗嘱的遗嘱人、其他见证人、代书人要签名,注明年、月、日。
▶办理公证遗嘱时,一般由遗嘱人在两名公证员面前,亲笔书写遗嘱,签名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是,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容易涉及举证难、真伪难辨等情况,公证遗嘱的效力和真实性更容易得到大家的认可。所以,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通过合法程序对遗嘱进行公证。
(素材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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