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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问凌子》我想离婚 ,老公却说他欠了几百万的债务,我怎么办?】

2018-01-17 凌子 婚恋情感专家凌子

凌子老师,你好!我今天30岁,结婚四年,孩子一岁9个月。结婚后,因为两个的生活习惯、怎么养孩子等等生活理念不同,与婆婆、大姑姐、老公经常发生矛盾、吵架。好几次都到了动手打架的地步。我想跟他讲道理 ,他不想听要走人,我拉他,他不让我拉,用手甩我,我们就扭打在了一起了。


半年前,有一天,我偷偷看了他的手机,从微信中发现他与一个KTV的陪酒的小姐聊得火热,我又忍不住与他大吵起来。这之后,他就与我分房睡觉,两人没有任何接触了,在家里我与他说话也不理我,微信也不回,电话也不接。有时候,他半夜三更才回家,有时候就不回家。我确定他已经出轨了。


在我记忆里,从结婚到现在,我想不起我老公对我的好,生活让我过的太累,我想离婚过自己的日子。我听老师说过:结婚要趁晚,离婚要趁早。毕竟我现在才30岁,未来的日子还很长。现在,无法与他及他们家的人做任何的沟通。我想离婚后可以找一个真正爱我的,愿意包容我的人过日子。

上周我与他说想与他离婚,因为涉及到我们婚后买的一套房子,我说卖掉房子,分一半的钱给我,我就带着孩子回老家生活。他不同意,还说自己做生意,欠了一屁股几百万元的债,有银行的,还有投资公司的。如果一定要分房子的钱,那债也要我还一半。可我根本不知道他在银行贷款过,我也没有签过字啊。


结婚到现在,我从来没有用过他的一分钱,他都是自己赚自己花。我们买房子的钱,还是两家人一起出的首付,还贷多数都是我掏的钱。现在,婚姻过不下去了,竟然还背一生的债,我怎么活下去啊?老师,你帮帮我吧!!   


凌子老师回复:前几天在网络上看到一则新闻,说2017年的最后一天,也是北京证监局要求乐视老总贾跃亭回国的最后一天,但贾跃亭没有回来了,而他的妻子甘薇,最后一天使命归来,来帮他还债了。


以前中国的法律规定,夫妻享有共同财产,也一样享有共同债务。所以,离婚的时间,一方品德差一点的,都会造出许多的债务来,为了少分财产给对方。


今天,我告诉你一个好消息,1月17日也是我的生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规定就说明你老公所说的,他欠了一屁股的几百万元的债务,如果不能证明是用于你们共同生活的,那这个债务就与你无关。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那就是你如果现在要离婚的话,根本 不需要承担他所欠的债务。你可以把以下链接发给他看。想好离婚的话,那就去做。


当然离婚后,你也要反思自身在婚姻中的问题,包括你自己的情绪管理,与沟通。提升自己经营两性关系的能力,让下次婚姻走好。这条规定公布的也很及时 ,也保护了我们大部分女性的权益。


新闻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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